东旭蓝天(0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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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000040) - 2024 Q2 - 季度业绩预告
2024-07-10 23:08
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 预计净利润为负值,亏损范围为4,750万元至9,500万元[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287.51%至475.01%[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262.22%至424.45%[5] - 基本每股收益预计亏损0.0319元/股至0.0639元/股[5]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预计为60,000万元至78,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 - 扣除后营业收入预计为55,000万元至72,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
关于对东旭蓝天公司的关注函
2024-07-06 00:04
业绩问题 - 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77.96亿元[1] - 占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2%[1] 监管要求与风险 - 深圳证监局责令公司6个月内收回所有占用资金[1] - 未按时整改,深交所将依次实施停牌、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交易[1]
东旭蓝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05 23:52
资金占用 - 截至2023年末,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77.96亿元,占净资产70.23%[3][8] 退市风险 - 未6个月清收资金将停牌,后续未整改将被警示或终止上市[3][8] 特别处理 - 2023年内控审计报告否定,股票2024年7月9日起“其他风险警示”[8] 股份质押 - 控股股东东旭集团质押公司股份超所持80%[9] 立案情况 - 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公司被证监会立案[9]
东旭蓝天: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2024-07-05 23:1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年审会 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于 2024 年 7 月 4 日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105029 号),为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105016 号)。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如下专 项说明: 一、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 基本情况 (一)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 (二)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 东旭蓝天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有效履行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在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东旭蓝天: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2024-07-05 23:14
股票情况 - 公司股票2024年7月8日停牌一天,7月9日起复牌[2] - 自7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简称变更为“ST旭蓝”[2] - 实施警示后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2] 财务问题 - 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控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3] - 截止2023年底,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77.96亿元[5] 应对措施 - 管理层核查资金占用情况并履行披露义务[7] - 董事会完善内控体系,加强培训,修订制度[7] 投资者咨询 - 公司通过电话和邮件接受投资者咨询[8] - 指定《中国证券报》等为信息披露媒体[8]
东旭蓝天: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2024-07-05 23:1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 ) 第 105029 号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mnd.gox.cn)"进在在线 目 录 审计报告 |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 1-2 | | --- | --- | |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 3 | |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 | A | | 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 5-8 | | 财务报表附注 | 9-132 | == | ==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Zhongxingcai Gua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ADD:A-24F, Vanton New World,No.2 Fuchengmenwai Avenue,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PC:100037 TFI .010-52805600 FAX:010-52805601 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105029号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 ...
东旭蓝天: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报告
2024-07-05 23:1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 职。现将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 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成立于 1999 年 1 月,2013 年 11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 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A 座 24 层,首席合伙人:姚庚春。 事务所 2023 年底有合伙人 183 人,截至 2023 年底全所注册会计师 824 人; 注册会计师中有 359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截至 2023 年底共有从业人员 3091 人。 (二)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
东旭蓝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4-07-05 23:14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 则。公司因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了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24-02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3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
东旭蓝天: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2024-07-05 23:14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105017 号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en)"进行查 录 目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说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1-2 3 u Zhongxingcai Gua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J P ADD:A-24E Vanton New World No 2 Euchengmenwai Avenue Xicheng District Reijing China C .- 100037 TEL · 010-52805600 AX:010-52805601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中 ...
东旭蓝天:金融服务协议
2024-07-05 23:14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艳军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 1011 号鸿基大厦 25-27 楼 乙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轩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39 号勒泰中心(A 座)写字楼 28 层 2814-2816 单元 鉴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 九条规定: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包括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 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 风险情形的)情形,且上市公司拟继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上市公 司与关联人应当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 目前,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的存款由于大额支取仍然受限,无法 全部取出,为了符合监管要求,2024 年需继续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并将 2023 年年末余额及未来一年的利息收入作为协议约定资金 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额度。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 金融服务。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