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立科密(0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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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立科密(00128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建立公 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 ...
瑞立科密(00128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 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 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程序送达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
瑞立科密(00128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5] - 公司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5]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 在特定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 候选人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受相关处罚[10] - 候选人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受交易所谴责或多次通报批评[10] - 过往任职有特定情况未满12个月不得被提名[11]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4] 补选与解除 - 独立董事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应六十日内补选[15]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8] 审议事项 - 特定事项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20]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23][24] 会议规则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可开临时会议[25]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5] 工作要求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7]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 行使特别职权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专门会议由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主持[22]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对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25][26] 公司保障 -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31] - 审议重大事项前可组织独立董事论证[31] - 及时发会议通知,保存资料至少10年[31] - 两名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1] - 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2] - 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32]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监管报告[34] - 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4] - 给予独立董事相适应津贴并披露[34]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4]
瑞立科密(001285)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担保总额审议规则 -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3]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3]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特定对象担保审议规则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3]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担保额度与管理 - 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6] -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超董事会授权数额签订合同[22]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不利或有风险条款应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22] - 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妥善管理并定期核对[22] 互保协议管理 - 签订互保协议时要求对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实行等额原则[22] - 若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有重大事项,应报请董事会终止协议[23] 其他担保相关 - 收购和对外投资时需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23] - 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3]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3] - 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23]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应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3]
瑞立科密(001285)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方面的问 ...
瑞立科密(001285)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控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瑞立科密汽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 ...
瑞立科密(001285)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布局或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 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子公司管控体系与机制,对子公司的组 织、战略、投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信息披露等重要的经营运作活动进 行规范,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力度,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
瑞立科密(001285)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1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 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
瑞立科密(00128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 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 ...
瑞立科密(00128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8 18:47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