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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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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13 18:35
会议信息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6月13日10:00召开[2] - 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5人,实际参加5人[2] 议案审议 - 审议通过对控股孙公司江苏精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议案,5票同意[2] -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
中超控股:关于对控股孙公司江苏精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2024-06-13 18:32
担保情况 - 为江苏精铸向南京银行借款担保额度不超395万元[2] - 实际履行担保总额152499.5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0.31%[2] -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审议对外担保额度220522.90万元,占2023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133.53%[15] 江苏精铸情况 -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4] - 2023年末资产总计12767.06万元,净资产9004.70万元,负债3762.37万元[6] - 2023年末营收1101.05万元,利润总额 - 479.06万元,净利润 - 496.85万元[6] - 2024年3月末资产总计13711.36万元,净资产9120.23万元,负债4591.13万元[6] - 2024年3月末营收599.26万元,利润总额47.95万元,净利润51.33万元[6]
中超控股: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3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24-06-13 18:32
临时提案 - 2024年6月13日中超集团提议增加临时提案,持股220,444,030股,占比16.10%[3] 会议时间 - 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2024年6月27日13:30召开,网络投票2024年6月27日进行[6] - 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1日[8] - 登记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8:30 - 11:00、13:00 - 17:00[14] 会议议案 - 会议有《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等11项议案[10] - 议案7.00、11.00须特别决议通过,其余普通决议通过[11] - 议案9.00关联股东杨飞回避表决,议案10.00关联股东中超集团、杨飞回避表决[12] 投票信息 - 网络投票代码362471,简称为中超投票[21][22] - 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24] -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 - 15:00[26] 其他事项 - 授权委托书应于2024年6月25日前填妥送达公司[31] - 登记地点为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14]
中超控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4-06-05 17:28
股权结构 - 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飞合计持股235,406,379股,占总股本17.20%[3] - 中超集团持股220,444,030股,占比16.10%[6] - 杨飞持股14,962,349股,占比1.09%[6] 股份质押 - 本次中超集团质押股份18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8.17%,占公司总股本1.31%[3] - 中超集团累计质押197,800,000股,占所持股份89.73%,占总股本14.45%[6] - 杨飞质押股份8,600,000股,占所持股份57.48%,占总股本0.63%[6] 财务数据 - 2023年12月31日中超集团资产负债率62.91%[7] - 2024年3月31日中超集团资产负债率60.69%[7] - 2023年度中超集团净利润31,599.37万元[7] - 2024年1 - 3月中超集团净利润 - 1,602.64万元[7] 借款情况 - 中超集团当前各类借款总余额49,122.00万元[7] - 未来半年和一年内需偿付金额均为49,122.00万元[7] 质押用途 - 本次股份质押用于中超集团融资需求,不涉及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需求[8]
中超控股: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024-06-04 18:21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6月4日现场会议审议通过收购控股子公司股东2%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1] - 表决情况为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 会议信息 - 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于5月31日发出[1] - 会议应到独立董事2人,实到2人[1]
中超控股: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东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4-06-04 18:21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拟30万元收购常州中超2%股权[2] - 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常州中超75.33%股权[2] - 收购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影响合并报表范围[15] 业绩总结 - 截至2023年底,常州中超营收3600.09万元,净利润-107.42万元[6] - 截至2024年3月,营收774.44万元,净利润-36.01万元[7] 其他信息 - 2024年6月4日收购议案获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3] - 独立董事全票同意收购议案,认为定价公允[17] - 交易价格商定1元/股,参考每股净资产1.35元[10] - 年初至披露日与霍振平关联交易金额为0元[16] - 常州中超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6]
中超控股: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06-04 18:21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4-04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
中超控股: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04 18:21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午 13: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盛海良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 5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 做出如下决议: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4-040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30.00 万元收购霍振平持有的常州中超石墨烯电力科技有 限公司 2%股权(30 万股)。 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东 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备查文件 ...
中超控股: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04 18:21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拟30万元收购常州中超石墨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股权(30万股)[2] 会议相关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6月4日召开,5名董事全参加[2] -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东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票通过[3] - 《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全票通过[5] - 公司定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5]
中超控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2024-05-15 17:51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致: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 超控股")委托,指派王佳乐、谈国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