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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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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08-15 17:17
股份转让限制 - 上市交易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董事和高管不得转让股份[4] - 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5] - 计划转让股份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0]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司法强制执行除外)[21] - 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5] 信息申报 - 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身份信息[7] - 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0] 可转让股份计算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14] - 权益分派致股份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14]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础[20] 限售与解锁 - 限售股满足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15] - 离任申报后六个月内股份全部锁定,到期无限售股自动解锁[15] 违规处理 - 违规买卖公司证券追究责任,董事会负责实施[17] - 违规收益董事会收回并披露[17] - 完整记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并报告或披露[18] 办法相关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之日生效[21]
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15 17: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 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 2 名,独立董 事 3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5 17:17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且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 ...
佳士科技(30019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15 17: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 关系的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 ...
佳士科技(30019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15 17: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 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 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 录;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
佳士科技(30019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15 17: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对董事会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称"《独董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审 ...
佳士科技(30019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15 17: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司董事选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 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 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职工 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 ...
佳士科技(300193)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8-15 17: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
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15 17:1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 ...
佳士科技(300193) - 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2025-08-15 17:16
法定代表人:潘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如意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怀花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方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核算的 会计科目 2025 年期初占用 资金余额 2025 年半年度占用累计 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2025 年半年度占用 资金的利息(如有) 2025 年半年度偿还 累计发生金额 2025 年半年度期 末占用资金余额 占用形 成原因 占用性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小计 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小计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 企业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小计 总计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资金往来方名称 往来方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核算的 会计科目 2025 年期初往来 资金余额 2025 年半年度往来累计 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2025 年半年度往来 资金的利息(如有) 2025 年半年度偿还 累计发生金额 2025 年半年度期 末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