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3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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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4-10-25 17:06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 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 ...
佳士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10-25 17:06
子公司定义 - 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的公司[2] -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未达50%但能实际控制的公司[2] 人员管理 -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7] - 子公司负责人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接受考核[9] 财务管理 - 子公司财务管理要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及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11] - 子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母公司会计政策开展日常会计核算[11] - 子公司需提供季度和全年财务报表[17] 发展规划 - 子公司经营及发展规划须服从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13] 对外投资 -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13] 信息披露 -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据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16] - 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16] 审计监督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19] -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经济效益、工程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等审计[19] - 子公司要配合审计并执行审计意见和决定[19] -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19] 档案管理 - 公司建立母、子公司相关档案两级管理制度[21] - 子公司变更或年检证照后需提供复印件给母公司存档[21] - 子公司会议资料及决议需报送公司证券部[21] - 子公司重大事项相关协议和资料应向母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22]
佳士科技(30019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10-25 17:06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2][3] -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2][3] -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2][3] -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2][3] -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2][3]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4] - 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2][4] -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2][4] -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2][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治理信息等[4][5] -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官网、新媒体、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5][10] -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5][10] -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5][10] -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5][10] -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5][10]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3][6]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3][6] - 董事、监事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3][7]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沟通活动、处理投资者诉求、管理相关渠道和平台等[11][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11][12] -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2][13] -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透露未公开信息、发布误导性信息等违规行为[12][13] -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13][14] -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有专人接听[13][14]
佳士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0-25 17:06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15:00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 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 董事长潘磊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全部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 ...
佳士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2024-10-25 17:0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的负面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 ...
佳士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10-25 17:0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 ...
佳士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4-10-25 17:0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及使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 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 ...
佳士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10-25 17:0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会议 记录和决议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和列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
佳士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4-10-25 17:0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 部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如下: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 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
佳士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10-25 17:0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选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或 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