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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天地(3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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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天地(30115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编制披露[8] -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编制披露[8] - 季度报告需在3月、9月结束1个月内编制披露[8]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度年报[9] 信息披露情形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1] - 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预告[1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应披露财务数据[10]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董事会应说明[10] - 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10] - 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报告公告[9] - 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12] - 重大事件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披露[12]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等需经高管编制等程序[16] - 重大事件报告等需经报告等程序[16] 股东与实控人义务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股份变化应告知公司[22] - 委托或信托持5%以上股份应告知委托人[23] 公司责任与义务 - 董事长等对报告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24]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控股股东等应配合披露[24] - 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执行回避表决[22] 信息披露渠道 - 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等,网站为巨潮资讯网[26][47] 投资者关系 - 建立咨询专线和邮箱并及时回复[28] - 网站开设专栏,定期与投资者见面[28] 信息保密与管理 - 与特定对象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29][51] - 建立接受调研事后核实程序[29][52] - 人员未公开信息前保密,必要时签协议[32][54] - 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控[34][57] - 证券部保管信息披露文件不少于10年[35][60] - 借阅文件办理手续,最迟一周归还[35][61] 违规处理 - 对违规人员给予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37][62]
三维天地(30115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9] -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关联人规定情形的,视同为公司关联人[10] 关联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十七类事项[13] 交易资金与定价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与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13] -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无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都不适用则参照评估价值协商定价[17] 交易决策与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干预公司决定[2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0]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关联董事有应回避情形未主动回避,其他董事可提出回避请求[21] 交易披露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5]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5] 董事长决策范围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批准[26]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内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批准[26]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特定情况下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27] 其他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需提供反担保[26]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27] - 公司与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内特定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8]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31]
三维天地(30115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21:04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占多数[5]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督导内审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实施情况等[11] - 有权检查财务,监督董高执行职务行为等[11] 审计委员会运作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开临时会议[16]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过半通过[16] 审计委员会资料与存档 - 协助单位提供决策前期书面资料[14]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由董秘统一存档[19] 审计委员会披露 -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其年度履职情况[20] - 履职重大问题触及标准须及时披露整改情况[20]
三维天地(30115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1:04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 ...
三维天地(301159)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 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 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辞职程序: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
三维天地(30115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21:04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 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
三维天地(30115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8 21:04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 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 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 ...
三维天地(30115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8 21:04
重大会计差错认定 - 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相应总额 5%以上且超 500 万元[5] -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5] 业绩差异认定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变动方向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认定为存在重大差异[10]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变动方向一致但幅度或金额超原预计范围 2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认定为存在重大差异[11]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差异幅度达 2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认定为存在重大差异[11] 信息披露错误认定 - 会计报表附注遗漏重要内容认定为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8] - 年度报告正文或摘要中遗漏重要内容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10] 处理措施 - 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更正,需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专项鉴证[6] - 年报信息披露有重大遗漏或不符情况,应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11] 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12] - 董事长、总经理等对年报和财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12] - 因重大差错被监管采取措施,内审部门应查实原因并追责[12] - 五种情形下对责任人应从重惩处[12][13] - 对责任人追责前应听取其意见保障陈述申辩权利[1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等[13]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3]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季度报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1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15]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5]
三维天地(301159)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 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 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 权的子公司; (三)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在 50% 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 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 ...
三维天地(301159)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08-28 21:04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北京三维天 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的形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