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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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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迷局:被提款背后,“股权信托”门道多
第一财经· 2025-07-22 22:05
娃哈哈家族信托纠纷案 - 宗馥莉被自称"同父异母弟妹"的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起诉 涉及宗庆后生前承诺设立的21亿美元离岸信托权益 2024年初账户余额18亿美元尚差3亿美元未到位 宗馥莉在2024年5月指令转走110万美元(约788万元人民币) [1] - 诉讼各方包括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以及宗馥莉和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案件将于2025年8月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5分钟的宣布决定聆讯 [4][6] - 原告认为110万美元转账是"转移资产"信号 宗馥莉方面解释为支付越南工厂设备款 汇丰账户登记在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名下 宗馥莉是该公司董事 [7] 离岸股权信托结构分析 - 该信托很可能是设立在BVI的股权信托 信托财产可能是BVI等离岸公司股权 这些公司实质是信托的SPV(特殊目的实体) [2][9] - 股权信托与现金信托存在显著差异 股权信托中SPV公司董事可能绕过受托人直接操作资金 存在"名为信托 实为自持"的法律风险 [11] - 信托具体结构未知 但专业人士质疑信托受益人范围、比例和分配条件规定是否完善 SPV公司章程是否严谨 [14] 信托资金来源问题 - 18亿美元资金来源引发关注 需符合中国外汇管理规定 资金出境需经过严格外汇和税务审核 [15][16] - 可能来源包括境外公司投资收益或分红 企业经营现金盈余 或信托持有资产变现 娃哈哈作为未上市企业分红比例较高 [15] - 根据"10号文"和"37号文" 境外公司并购关联境内企业需报批 重要事项变更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宗庆后去世后股权变更也需登记 [16][17] 离岸信托运作特点 - 离岸股权信托通常用于控制权传承、上市前架构优化、家族治理和税务安排 操作复杂度高 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和税务评估 [10] - 典型设立地包括新加坡、开曼群岛、泽西岛和BVI等 香港并非热门设立地 但开户银行在香港的情况常见 [10][11] - 股权信托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 现金信托标的为现金及其衍生品 前者控制权差异大 后者资产隔离与合规性更好 [10][11]
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迷局:被提款背后,“股权信托”门道多
第一财经· 2025-07-22 21:49
宗氏家族信托纠纷案核心事件 -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馥莉被自称"同父异母弟妹"的宗继昌等三人起诉 涉及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离岸信托权益及110万美元资金转移争议[1] - 香港高等法院将于2025年8月1日对该案进行5分钟聆讯 诉讼方包括宗馥莉及BVI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3][4] - 争议焦点为宗庆后生前承诺设立的21亿美元信托中 2024年初账户余额18亿美元 宗馥莉2024年5月指令转出110万美元用于越南工厂设备款[1][5] 信托结构及控制权问题 - 涉事信托可能为BVI设立的股权信托 信托财产为离岸公司股权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作为SPV公司由宗馥莉担任董事[2][5] - 股权信托中SPV公司董事若由家族成员担任 可能导致资金操作权集中 存在违背委托人目的的风险[2] - 现金信托与股权信托存在本质差异 前者资金流动需受托人批准 后者SPV公司董事可直接操作账户资金[7] 信托资金来源及合规性 - 18亿美元信托资金可能来源于境外公司投资收益分红或资产变现 但娃哈哈作为非上市公司资金出境需符合外管局37号文等规定[10][11][12] - 根据10号文和37号文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公司返程投资需商务部审批 且股权变更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12][13] - 专业人士质疑信托资金出境合法性 指出宗庆后去世后股权变更需完成外管局登记程序[10][13] 信托条款设计缺陷 - 原告主张信托受益人范围 受益比例及分配条件不明确 导致SPV公司董事操作与受益人诉求冲突[10] - 信托合同可能未完善规定受益分配条款 SPV公司章程存在不严谨之处[10] - 存在宗馥莉及其生母等均为受益人的可能性 但具体分配机制未公开[10]
信托魅影:是否存在?因何被“击穿”?
北京商报· 2025-07-20 13:04
宗庆后家族信托纠纷案核心争议 - 三名自称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原告指控宗馥莉擅自处置21亿美元家族信托资产,并向香港高院申请临时禁制令 [1] - 接近汇丰的知情人士表示宗庆后未在香港汇丰银行以其个人名义设立信托,与原告主张形成矛盾 [1][10] - 纠纷涉及在BVI注册的建昊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为宗馥莉,被列为第二被告 [1][8] 信托设立形式的法律争议 - 市场关注焦点在于该信托是否真实存在,据传以邮件及口头形式设立,无书面信托契约 [4] - 香港地区存在口头信托模式,需满足"三确定性"要求(意图、标的、受益人),但对证据要求极为严格 [4][5] - 香港法院在过往判例中曾依据书信往来、资金转移记录等证据认可口头信托有效性,但也有因财产未隔离而否定效力的案例 [5][6] 信托资产的关键问题 - 争议信托金额为21亿美元,但账户资金仅约18亿美元,且来源为"未来分红" [6] - 普通法下信托资产未达约定金额不必然导致设立失败,但标的必须明确,未来收益作为信托标的规则复杂 [7] - 资金划转问题:原告指控2024年5月有108.51万美元资金被转出,资金性质取决于信托是否有效设立 [11] 建昊投资的角色分析 - BVI公司因其隐私保护和税收优势常被用于离岸信托架构 [8] - 原告将建昊投资列为被告具有多重诉讼价值:可寻求禁制令、纳入信托架构、强制披露证据等 [8] - 公司可能承担信托资产持有和管理角色,被列为被告主要基于诉讼策略考虑 [8] 信托结构及被告选择争议 - 家族信托通常需包含受托人、保管银行等多方角色,但本案仅起诉宗馥莉及建昊投资 [9] - 未列受托人为被告可能反映原告缺乏关键文件,采取"降维诉讼策略"规避信托法律关系审查 [9] - 若信托有效设立,宗馥莉可能通过担任受托人、保护人或保留权利等方式实现资金调动 [12] 案件潜在影响 - 案件结果将直接决定百亿资产归属,凸显书面信托契约对富豪资产规划的重要性 [13] - 口头信托面临证人证言可靠性、诉讼周期长等操作障碍和法律风险 [13] - 跨境法律和司法程序复杂性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9]
中国富豪热衷的离岸家族信托有多神秘?专家详解何为“击穿”
第一财经· 2025-07-18 23:32
离岸家族信托的核心特点 - 离岸家族信托对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吸引力在于法律稳定性和税收优势 [3] - 涉及美籍受益人时,离岸家族信托在跨境资金流动和再投资便利性上优于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信托 [4] - 外国委托人信托(FGT)模式下,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投资权与分配权,具有隐私性和灵活性 [5][6] - FGT可撤销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自动转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NGT),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7] FGT信托的运作机制 - FGT信托的委托人通常是非美籍人士,信托资产被视为委托人实际拥有 [5] - FGT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若存在多委托人机制(委托人委员会),可维持FGT属性更长时间 [9] - FGT信托的资金转出需符合信托协议,且需委托人委员会一致同意或遗嘱指令 [9][10] - FGT信托的灵活性使其既可用于财富传承,也可支持家族企业经营 [10][12] 信托的"击穿"问题 - 可撤销信托本身不存在"击穿","击穿"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他益型信托和英美法系的不可撤销信托 [14] - 中国内地的家族信托均为他益型信托,委托人失去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 [17] - 信托"击穿"的常见情形包括委托人故意动用信托资产或专业流程缺失 [17] - 不可撤销信托中,信托公司需履行必要审议流程后才能分配资产,否则易被认定为自益型信托 [18] 离岸信托与遗嘱的关系 - 离岸家族信托与遗嘱独立存在,但不同法律体系下可能产生冲突 [20] -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不受国籍影响,只要能证明亲子关系 [20] - 信托与遗嘱"打架"时,法院可能不认可信托安排,需提前设定身份审查机制 [20] 中国内地离岸信托业务现状 - 中国内地信托机构在美籍受益人家族信托业务上尚不成熟,缺乏清晰的财务报表 [21] - 离岸家族信托面临复杂的"税法三角形"问题,涉及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美国的不同税法框架 [21] - 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适合人群包括有海外资产、跨国家庭成员或计划海外融资的企业主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