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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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与转化型贪污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8 08:50
案件定性分析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刘某行为应定性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3][4] -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因刘某吸收1000余万元存款未入银行法定账目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刘某给客户开具盖有银行印章的存单 使客户认为资金已存入银行 [3] -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 因刘某在无力偿还后销毁存单并潜逃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资金性质认定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对象是客户资金 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6]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后 即使资金未入账 也应认定为公款 [7] - 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存单加盖银行印章 使客户认为资金已存入银行 因此1000余万元应认定为公款 [9] 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 判断贪污罪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可通过后续客观行为判定 [10] - 挪用公款后采取销毁账目、潜逃等手段 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0] - 本案中刘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挪用资金用于经营 第二阶段销毁存单并潜逃 显示犯意转化 [13] 法律适用原则 -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应将不入账和挪用/侵吞行为评价为一个完整行为 [14] - 本案中刘某最初具有吸收资金不入账和挪用公款两个故意 后转化为非法占有故意 [14] - 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应以贪污罪论处 [14]
三堂会审丨帮亲属伪造职工身份参保骗取养老金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1 08:00
案件核心事实 - 林某某曾任B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政园林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农业开发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多项违纪违法行为[3] - 2013年4月通过向工程承包商敬某某出借60.5万元资金并收取38.78万元利息[3] - 2016年初虚构工程劳务合同套取19.63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过节费和报销异常费用[4] - 2017年10月安排下属伪造妻子陶某某的劳动关系材料,使其违规以职工身份参保并提前5年退休,骗取养老金11万余元[5][6] - 2015-2021年期间利用工程发包权收受11名承包商贿赂共计124.5万元[6] 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 - 林某某向承包商敬某某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受贿,因借贷利率符合当地市场水平且存在真实资金需求[10][11] - 该行为可能影响公务廉洁性但未构成权钱交易,属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情形[10][12] 虚构合同套取资金 - 通过虚构工程劳务合同套取的19.63万元被认定为私设"小金库",因资金用于公务支出且未体现个人非法占有目的[13][14] - 该行为不符合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13][14] 骗取养老金行为 - 伪造劳动关系材料使妻子提前退休并骗取养老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15][16] - 贪污数额包括骗取的9.2万元养老金和公司代缴的7649.76元社保费用,合计10余万元[6][18][20] - 公司代缴费用属于犯罪必要成本应计入贪污数额,因该行为是实现骗保的关键环节[18][19][20] 受贿行为 - 2015-2021年期间利用工程发包权收受124.5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6] 案件处理过程 - 2023年3月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7] - 2023年9月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审查起诉[8] - 2023年12月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8]
三堂会审丨单位受贿还是共同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07 07:51
案件概述 - 范某某在2009年至2024年担任C市市政设施养护所所长及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总价值24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接等利益 [3][4] - 案件涉及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名,其中受贿行为包括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并分配、以借款名义收受61万元未归还、通过妻子炒股账户收受38万元 [3][4][13] - 贪污行为涉及将29万元工程款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饭店消费卡,实际侵吞公款25万余元 [4][5] 受贿行为分析 - 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被认定为共同受贿而非单位受贿,因资金流向特定班子成员且体现个人意志而非单位决策 [8][9][10] - 从浦某某处"借款"61万元被认定为受贿,因双方无真实借贷关系、无还款约定且范某某有还款能力但长期未还 [11][12] - 通过妻子控制他人账户收受38万元炒股资金被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资金实际由范某某妻子完全控制支配 [13][14][15] 贪污行为认定 - 将工程款29万元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消费卡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而非受贿,因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16] - 实际贪污金额认定为25万余元,包括5万余元个人消费和20万元全额消费卡价值 [17][18] - 其中9万元挂账款中3万余元用于公务招待部分未被认定为贪污 [17] 案件处理结果 - 范某某于2024年5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 - 2024年11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取消退休待遇,同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7] - 2025年3月一审被判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