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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稳市场稳预期多项措施组合拳速览
中国基金报· 2026-11-03 14:27
文章核心观点 - 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会协同推出一系列稳市场政策组合拳,涵盖互换便利操作扩围降费、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转为长期制度并降息、优化护盘式回购规则、引导主动ETF加快建仓、优化融资融券风控指标等,旨在释放流动性、提振投资者信心、稳定资本市场 [4][5][19] 一、金融管理部门召开支持资本市场两项工具座谈会并作出工作部署 - 加强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政策要素和实施细则 [5] - 适时开展第三批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操作,进一步增加参与机构数量,适当降低互换费率,优化质押和操作模式 [5] -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由阶段性安排转为长期制度性安排,再贷款利率由1.25%降至1% [6] - 推动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 [6] 二、证监会组织用好用足两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 截至今年10月底,28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参与互换便利操作,合计金额1050亿元 [8] - 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申请额度上限已累计约4400亿元 [8] - 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已同意31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额度超过1000亿元开展第三批互换便利操作 [8][9] - 扩大互换便利业务的参与机构范围和资金额度 [8] 三、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优化回购规则 - 证监会将引导推出更多科技股、权重指数公司等具有较强市场影响的标志性案例 [9] - 督促已披露回购增持贷款计划的上市公司加快实施进度,已申请贷款的公司加大回购实施力度 [9] - 三年来沪深两市累计披露回购计划金额和实际实施金额均较前三年(2021年-2023年)增长50% [9] - 今年前10个月,沪深两市645家上市公司披露700单2377亿元股份回购计划,747家公司实际实施回购1345亿元 [10] - 证监会拟对护盘式回购作出调整优化,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 [10] - 股价"破发"作为可以开展护盘式回购的情形之一 [11] - 护盘式回购不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的限制 [11] - 护盘式回购中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的限制予以调整 [11] - 要求上市36个月内的上市公司当股价触及护盘式回购情形的,严格认真履行上市承诺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11][12] - 要求存在超募资金的上市公司在触及护盘式回购时及时实施回购 [13] -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现金分红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资金纳入回购专项基金 [14] - 要求存在超募资金的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超募资金纳入回购专项基金并专项用于股份回购注销 [14] - 要求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护盘式回购股份的所得收益纳入回购专项基金 [14] - 抓紧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增强护盘式回购的约束力;规则正式修订前,支持、鼓励和督促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特别是重要指数成份股公司、龙头科技股公司积极实施股份回购,持续做好市值管理 [15] 四、引导主动ETF加快建仓,持续丰富市场投资工具 - 首批18只主动ETF于10月19日注册,11月2日完成募集,合计募集规模超过350亿元 [16][17] - 达到20亿元单只募集规模上限并结束募集的产品有若干只 [17] - 证监会将引导已完成的18只主动ETF加快开展投资运作 [17] -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丰富市场投资工具,加大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和创新力度,支持管理人逆周期布局 [17] - 推出更多新指数股票ETF,丰富场内投资工具,满足不同投资者投资需求 [17] - 鼓励发行更多浮动费率基金,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利益相绑定 [18] 五、发挥好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功能 - 近期融资余额和交易活跃度明显下降,整体杠杆水平趋于稳健 [18] - 为稳定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指导证券公司对融资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统筹研究、进一步优化 [19][20] - 保持弹性,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基础上释放融资空间、提升市场流动性 [20]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近期稳市场稳预期相关工作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报· 2026-11-02 20:54
文章核心观点 - 金融管理部门召开座谈会,就用好用足两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出安排,证监会明确后续工作方向,包括扩大互换便利参与机构范围和额度、提高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覆盖率 [1][2] - 两项货币政策工具运作良好,为引入市场增量资金、盘活机构存量资产、促进完善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发挥重要作用,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由阶段性安排转为长期制度性安排,再贷款利率降低至1% [1] - 上市公司回购规模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回购计划金额、实际回购金额、回购注销金额及占比均创历史新高 [2][3] - 证监会拟对护盘式回购作出调整优化,增强护盘式回购约束力,抓紧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4] - 主动ETF推出进展良好,首批18只产品募集态势良好,合计募集资金超过350亿元 [5] - 证监会将统筹研究优化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指标,保持弹性,适度释放融资空间 [6][7] 一、两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后续工作安排 - 2024年9月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推出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两项新货币政策工具,两年多来运作良好 [1] - 截至今年10月底已开展两批次互换便利操作,28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合计金额1050亿元 [1] - 全市场已有902家上市公司披露1110单回购增持贷款公告,加上中国国新、中国诚通两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申请的增持贷款,目前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已累计约4400亿元 [1] - 人民银行宣布开展第三批互换便利操作,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由阶段性安排转为长期制度性安排,再贷款利率降低至1% [1] - 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已同意31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第三批互换便利操作,申请额度超过1000亿元,近日开始操作 [2] - 证监会将引导推出更多权重指数公司、龙头科技股等具有较强市场影响的标志性案例,督促已披露回购增持贷款计划的上市公司加快实施进度,已申请贷款的公司加大回购实施力度 [2]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整体实施情况及规则优化 - 2023年12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提升股份回购便利度,完善常态化机制性安排,回购规模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 [2] - 2024年至2026年前10个月上市公司回购积极性稳步提升,沪深两市累计披露回购计划金额和实际实施金额均较前三年(2021年至2023年)增长50% [2][3] - 今年前10个月沪深两市645家上市公司披露700单2377亿元股份回购计划,其中回购注销金额1150亿元占比近50%,747家公司实际实施回购1345亿元,回购计划金额、实际回购金额、回购注销金额及占比均创历史新高 [3] - 护盘式回购调整优化方向一:新增股价"破发"作为可以开展护盘式回购的情形之一,护盘式回购不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的限制,取消护盘式回购中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的限制 [4] - 护盘式回购调整优化方向二:要求上市36个月内的上市公司当股价触及护盘式回购情形的,严格认真履行上市承诺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4] - 护盘式回购调整优化方向三:要求存在超募资金的上市公司在触及护盘式回购时及时实施回购 [4] - 护盘式回购调整优化方向四: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现金分红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资金纳入回购专项基金,要求存在超募资金的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超募资金纳入回购专项基金并专项用于股份回购注销,要求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护盘式回购股份的所得收益纳入回购专项基金 [4] - 证监会将抓紧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则正式修订前加大协调配合,支持鼓励督促重要指数成份股公司、龙头科技股公司积极实施股份回购 [4] 三、主动ETF进展及丰富市场投资工具安排 - 主动ETF是基金经理依托专业投研能力自主开展选股择时与配置、不以跟踪特定指数为目标的公募基金产品,兼具主动管理和ETF交易灵活透明度高的特点 [5] - 今年6月份证监会宣布推出主动ETF后基金公司踊跃申报,首批18只主动ETF于10月19日注册,10月23日启动募集,整体募集态势良好 [5] - 截至11月2日合计募集资金超过350亿元,其中已有16只产品达到20亿元的单只募集规模上限并结束募集 [5] - 证监会将引导鼓励已完成募集的18只主动ETF加快开展投资建仓,持续加大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和创新力度,支持基金管理人逆周期布局 [5] - 证监会将推出更多新指数股票ETF丰富场内投资工具,研究推出股债恒定比例等多资产指数基金丰富场外中低波动型产品,鼓励基金管理人发行更多浮动费率基金强化与持有人利益相绑定 [5] 四、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安排 - 融资融券对平抑非理性波动、促进价格发现、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满足投资者融资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6] - 2026年1月根据当时市场形势,沪深北交易所将融资保证金比例由80%提高至100%,对减缓杠杆风险顺周期积累、促进理性交易和提前防控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6] - 近期融资余额和交易活跃度明显下降,整体杠杆水平趋于稳健 [6] - 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指导证券公司对融资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统筹研究进一步优化保持弹性 [6][7] - 在风险总体可控基础上根据法定逆周期调节安排,适度释放融资空间,盘活存量资金,提升市场流动性 [7]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近期稳市场稳预期相关工作答记者问
证监会发布· 2026-11-02 20:42
一、两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安排与进展 - 2024年9月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推出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两项新货币政策工具,两年多来市场主体积极响应、工具运作良好 [2] - 截至今年10月底已开展两批次互换便利操作,28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合计金额1050亿元 [2] - 全市场已有902家上市公司披露1110单回购增持贷款公告,加上中国国新、中国诚通两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申请的增持贷款,目前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已累计约4400亿元 [2] - 两项工具为引入市场增量资金、盘活机构存量资产、促进完善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2] - 人民银行宣布开展第三批互换便利操作,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由阶段性安排转为长期制度性安排,再贷款利率降低至1% [2] 二、互换便利与回购增持再贷款的后续工作安排 - 扩大互换便利业务参与机构范围和资金额度,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已同意31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第三批互换便利操作,申请额度超过1000亿元,近日开始操作 [3] - 证监会将继续督促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合规风控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投资能力,更好稳定资本市场 [3] - 提高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覆盖率,引导推出更多权重指数公司、龙头科技股等具有较强市场影响的标志性案例 [3] - 督促已披露回购增持贷款计划的上市公司加快实施进度,已申请贷款的公司加大回购实施力度,延续当前贷款回购增持的良好势头 [3]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整体实施情况 - 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稳定自身股价、展现和传递发展前景及信心的重要途径 [4] - 2023年12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提升回购便利度,完善常态化机制性安排,回购规模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 [4] - 2024年至2026年前10个月上市公司回购积极性稳步提升,沪深两市累计披露回购计划金额和实际实施金额均较前三年(2021年至2023年)增长50% [4] - 今年前10个月沪深两市645家上市公司披露700单2377亿元股份回购计划,其中回购注销金额1150亿元、占比近50%,747家公司实际实施回购1345亿元,回购计划金额、实际回购金额、回购注销金额及占比均创历史新高 [4] 四、护盘式回购规则的调整优化方向 - 新增股价"破发"作为可以开展护盘式回购的情形之一,规定护盘式回购不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的限制,取消护盘式回购中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的限制 [5] - 要求上市36个月内的上市公司当股价触及护盘式回购情形时,严格认真履行上市承诺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5] - 要求存在超募资金的上市公司在触及护盘式回购时及时实施回购 [5] -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现金分红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资金纳入回购专项基金,存在超募资金的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超募资金纳入回购专项基金并专项用于股份回购注销,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护盘式回购股份的所得收益纳入回购专项基金 [5] - 证监会将抓紧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增强护盘式回购约束力,规则修订前加大协调配合,支持鼓励督促重要指数成份股公司、龙头科技股公司等积极实施股份回购、持续做好市值管理 [6] 五、主动ETF推出进展与市场投资工具丰富举措 - 主动ETF是基金经理依托专业投研能力自主开展选股、择时与配置,不以跟踪特定指数为目标,同时可场内实时交易、实物申赎的公募基金产品,兼具主动管理和ETF交易灵活、透明度高的特点 [7] - 自今年6月宣布推出主动ETF后基金公司踊跃申报,首批18只主动ETF于10月19日注册、10月23日启动募集,整体募集态势良好 [7] - 截至11月2日合计募集资金超过350亿元,其中已有16只产品达到20亿元的单只募集规模上限并结束募集 [7] - 证监会将引导和鼓励已完成募集的18只主动ETF加快开展投资建仓,持续加大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和创新力度,支持基金管理人逆周期布局 [7] - 推出更多新指数股票ETF丰富场内投资工具,研究推出股债恒定比例等多资产指数基金丰富场外中低波动型产品,鼓励基金管理人发行更多浮动费率基金强化与持有人利益相绑定 [7] 六、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安排 - 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对平抑非理性波动、促进价格发现、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满足投资者融资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8] - 2026年1月根据当时市场形势,沪深北交易所将融资保证金比例由80%提高至100%,对减缓杠杆风险顺周期积累、促进理性交易和提前防控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8] - 近期融资余额和交易活跃度明显下降,整体杠杆水平趋于稳健 [8] - 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指导证券公司对融资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统筹研究并进一步优化,保持弹性 [8] - 在风险总体可控基础上根据法定逆周期调节安排,适度释放融资空间、盘活存量资金、提升市场流动性 [8] - 证监会将继续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