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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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战略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
国际金融报· 2026-01-31 20:1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修改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旨在通过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持股要求、强化监管与信息披露,引导“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战略投资,以改善公司治理、引入资源并增强核心竞争力 [1] 战略投资者类型与定义 - 明确将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纳入战略投资者范畴 [1] - 将上述机构投资者界定为“资本投资者”,而将其他实业投资者界定为“产业投资者” [1] 战略投资者持股与参与要求 - 明确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 [1] - 战略投资者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1] - 要求资本投资者应深入了解上市公司产业发展,能够帮助引入战略性资源,或显著改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促进市场资源整合以增强核心竞争力 [1] 监管与信息披露强化 -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2] - 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锁定期要求,禁止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 [2] 规则表述完善 -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于上位规则已有明确要求的,简化相关表述以提升规则的通俗易懂性 [2]
证监会: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 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证券时报· 2026-01-30 21:07
中国证监会修订战略投资者规则 - 核心观点:中国证监会就修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并强化监管要求,以引导“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战略投资 [1] 战略投资者定义与类型 - 战略投资者被定义为出于长期战略目标进行股权投资,与上市公司谋求战略协同价值的投资者 [1] - 新规将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附条件的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明确列为可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本投资者” [1] - 除上述资本投资者外,其他实业投资者被界定为“产业投资者” [1] 战略投资者的资格与责任要求 - 资本投资者需在长期、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上,深入了解上市公司产业发展 [1] - 资本投资者应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显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促进市场资源整合或增强核心竞争力 [1] 持股比例与治理参与要求 - 新规明确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 [2] - 战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2] 信息披露与监管强化 -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2] - 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锁定期要求,禁止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 [2]
证监会拟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北京商报· 2026-01-30 19:3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适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修改旨在明确并扩大战略投资者范围 设定最低持股比例 强化监管与信息披露要求 以引导“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战略投资[1] 主要修改内容总结 - **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 明确将全国社保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职业)年金基金 商业保险资金 公募基金 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纳入战略投资者范畴 并将其界定为“资本投资者” 以区别于“产业投资者”[1] - **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规定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 并可根据持股比例参与公司治理[1] - **明确资本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要求资本投资者需长期 较大比例持股并提名董事参与治理 同时应深入了解公司产业 能够帮助引入战略性资源 或显著改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促进市场资源整合与增强核心竞争力[2] - **完善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2] - **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 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和股份锁定期要求 禁止代持股份 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2] - **完善相关文字表述**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 对已有明确要求的上位规则简化表述 提升规则通俗性[2]
证监会:拟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财联社· 2026-01-30 19:20
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核心内容 - 核心观点: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适用意见进行了修订,旨在扩大并明确战略投资者的范围与要求,强化其持股比例、治理参与及信息披露义务,以引导“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投资上市公司,并加强监管防止违规行为 [1][2][3] 战略投资者范围与分类 - 明确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将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纳入,界定为“资本投资者”,而其他实业投资者则界定为“产业投资者” [1] 战略投资者持股与治理要求 - 明确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1] - 要求资本投资者应长期、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深入了解上市公司产业发展,并能够帮助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显著改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促进市场资源整合或增强核心竞争力 [1] 信息披露与监管强化 -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2] - 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锁定期要求,禁止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 [2] 规则表述优化 -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于上位规则已有明确要求的,简化相关表述以提升规则的通俗易懂性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