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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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亿元十年旧案再起风波,光大银行起诉招商银行等机构
南方都市报· 2026-01-27 17:56
案件核心概述 - 锦龙股份披露中山证券涉及一起始于10年前的通道业务诉讼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原告 要求五家被告连带赔偿本金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1.394亿元 涉案总金额合计4.89亿元[2] - 案件源于2014年 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公章、文件等手段 利用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模式 从光大长春分行骗取3.5亿元贷款 资金最终被用于支付好处费、偿还债务及炒作期货[3][4] - 光大银行此次以侵权责任纠纷重新起诉 被告范围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扩大至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国民基金等多家金融机构[2][8] 案件历史与司法判决 - 2015年刑事判决已定 主犯刘孝义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张磊因骗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6] - 此前光大银行曾以合同纠纷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要求返还本息 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认定相关《同业存款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属无效合同[6] -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该判决并非基于资金损失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故未审理各方过错及责任划分问题[7] 本次诉讼策略与潜在影响 - 本次诉讼案由从合同纠纷转为共同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 此举可突破合同相对性 向所有参与资金流转的金融机构主张权利[9][10] - 扩大被告范围至多家金融机构 可能提高判决执行到位率 即使部分被告偿债能力不足 仍可向其他有能力的被告主张 同时可能增加被告方和解意愿以降低原告诉讼成本[10] - 转为侵权责任纠纷后 法院需审查各被告在业务流程中是否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但因涉及当事人较多 审理过程可能包括多次举证质证 时间可能延长[10]
中山证券被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 陷入4.89亿元案件纠纷
犀牛财经· 2026-01-24 08:57
诉讼案件概况 - 锦龙股份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因侵权责任纠纷被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案件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2] - 诉讼涉及五方被告,包括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国民基金及朱东卫,原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索赔总额达4.89亿元 [2][5] - 中山证券表示将积极应对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5] 诉讼案件背景与核心指控 - 案件源于2014年5月,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一笔金额为3.5亿元、期限一年的委托贷款给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 [4] - 中山证券作为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代表其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柳河米业签订合同并放款,但投资期满后未能收回贷款 [4][5] - 原告指控光大银行长春汽车厂支行员工张磊与柳河米业实控人刘孝义冒用银行名义签订虚假协议,导致光大银行资金被支取并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柳河米业,造成资金损失 [5] - 根据相关文件,该投资决策及风险均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负责 [4] 中山证券近期经营业绩 - 2025年,中山证券实现营业收入5.50亿元,同比大幅减少29.17% [5] - 2025年,中山证券实现净利润2110.21万元,同比急剧下降88.06% [5] - 业绩下滑主要因多项主要收入大幅减少,包括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合计额等 [6] 中山证券主要业务收入变动 - 2025年,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1081.97万元,同比下降71.53% [6] - 2025年,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486.81万元,同比下降73.02% [6]
躺火锅店门口讨债反被店主起诉索赔,法院:驳回
新京报· 2025-11-26 19:46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餐饮公司要求被告叶某赔偿经济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1][2]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 - 原告某餐饮公司长期拖欠被告叶某所代表的某食品公司货款 [1] - 被告叶某系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 叶某与其丈夫及案外人周某于2024年12月某日下午前往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火锅店催要欠款 [1] 催收行为与原告主张 - 叶某在店员以“老板不在”推脱后与其发生言语争执,并躺在店门口,随后报警处理 [1] - 某餐饮公司主张叶某等人的行为导致顾客退单、店员受扰,造成经济损失17000元,包括员工精神损失补偿及营业损失 [1] 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 - 法院认为构成侵权需满足四个要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权益受损、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1] - 法院认定现场未发生辱骂、殴打或物品损坏等严重冲突,仅有少数顾客离开 [2] -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直接经济损失与叶某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 法院指出原告提供的《事件说明》《店内损失说明》等为单方记录,缺乏客观凭证,无法证明实际损失金额 [2] - 法院指出叶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权利,其行为虽不妥,但未达到侵害经营权的程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