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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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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点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风险处置、资本租赁、监管力度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
申万宏源证券· 2026-09-06 12:34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行 业 及 产 业 非银金融/ 保险Ⅱ 业 研 究 / 行 业 点 评 相关研究 2026 年 09 月 06 日 《保险法》修订草案在风险处置、资本约 束、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 看好 ——《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点评 《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风险处置、资本约束、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重大调 整。9 月 4 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保险法》相较,核心变化包括:1)明确风险机构处 置机制,明确接管要求及存量负债处置机制;2)适度放松资本约束,头部财险公司迎来重大 利好,提升股东补充资本要求;3)提升处罚额度及力度。具体来看: 投资分析意见:《修订草案》整体符合预期,与新"国十条"表述一脉相承。中小机构风险处 置机制在立法层面完善,明确股东、保险保障基金、地方政府、监管及同业公司在风险处置 中的权责,有望缓解市场对头部公司在化险中扮演核心角色的潜在担忧;财险公司资本约束 迎来放松,为后续提升分红及承保 ROE 扫清障碍,对头部财险形成重大利好。推荐中国财 险、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 ...
保险法“大修”!超半数条款都有调整: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健全审慎监管、风险处置与消费者保护体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13个精算师· 2026-09-05 16:05
保险法修订草案核心要点 1. 修订概况 - 此次修订为全面修改,完全新增41条,调整约131条,仅40余条基本未变 [1][3] - 章节仍为八章不变,条目净增加29条,从现行185条增至214条 [2][3] -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实施,先后经历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四次修改,此次为十余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3] - 修订旨在总结近年来保险业发展中的问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4] 2. 保险合同规则向消费者倾斜 - 新增核保空窗期规定:保险人接受投保申请并收取保费后,尚未承保的,只要符合承保条件,即视为保险合同成立 [5][8] - 新增犹豫期要求: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及时退还保险费 [6][9] - 新增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限,向签发保单的保险人申请借款 [6][9] - 修改免责条款: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扩展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作提示或说明的,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10][11] - 修改如实告知义务:将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修改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11] - 修改诉讼时效: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外的保险合同,诉讼时效从2年修改为3年 [10][12] - 新增连带责任条款: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不得以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为由拒赔 [10][12] 3. 保障基金限额救助与保单强制转让 - 强制转让范围扩大:从原有的人寿保险合同,扩展至“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 [14][15] - 强制转让原则不变: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存在其他重大风险退出市场时,上述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14][15] - 新增保险保障基金限额救助:接受转让或指定接受转让的,保险保障基金提供限额救助,依法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14][16] - 超出救助限额部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被撤销或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受偿 [17][18] - 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形扩展:新增“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时,可依法参与风险处置 [17] 4. 从业人员资格与禁止行为 - 新增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的从业人员,均需“具备保险从业资格” [20][21] - 从业人员禁止行为从13条增至15条 [23] - 新增禁止行为一:不得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3] - 新增禁止行为二: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基本信息 [23] 5. 处罚力度升级 - 大幅提高对违法所得的处罚力度:罚款倍数上限从1-5倍升至1-10倍,无违法所得的罚款金额上限从20万-100万升至100万-1000万 [27] - 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5][27] - 明确处罚“问责到人”:对责任人处罚金额从1万-10万升至5-50万,且可取消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27] 6.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监管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2亿元升至10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9][30] - 股东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出资,监管部门需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29] - 新增股东、实际控制人“八不得”,包括以循环注资等方式虚假出资、非法占用、支配保险资金等 [32][33] -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协助股东或实控人从事上述禁止行为 [33] - 删除原“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条款 [34] - 新增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加强资本管理,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 [34]
8章214条,保险法公开征求意见!
清华金融评论· 2026-09-05 15:39
保险法修订草案核心观点 -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历经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四次修改,已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和复杂风险形势,需进行全面大修以解决行业发展和监管的突出问题[3] - 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重点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消费者保护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5][6] 修订必要性 - 加强金融法治建设:通过系统优化法律制度框架,填补法律空白、补齐短板弱项,发挥法治对保险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3] - 加强保险业监管:针对市场主体间竞争激烈、经营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需扎紧制度“铁篱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 - 防范化解风险:现行保险法有关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规定较为原则,股东穿透监管的法律授权不足、适用性不强,需将近年积累的风险处置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3] - 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将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措施和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更好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4] 主要修改内容 - 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5] - 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监管要求,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5] - 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5] - 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5] -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6] 监管规则具体变化 - 监管原则新增“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内容[6] - 审慎经营规则新增“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产品营销、消费者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等内容[6] - 新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统计数据、报表并予以公布的规定[6] - 新增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字样或其他可能产生混淆误导的字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