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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大修”!超半数条款都有调整: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健全审慎监管、风险处置与消费者保护体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13个精算师· 2026-09-05 16:05
保险法修订草案核心要点 1. 修订概况 - 此次修订为全面修改,完全新增41条,调整约131条,仅40余条基本未变 [1][3] - 章节仍为八章不变,条目净增加29条,从现行185条增至214条 [2][3] -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实施,先后经历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四次修改,此次为十余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3] - 修订旨在总结近年来保险业发展中的问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4] 2. 保险合同规则向消费者倾斜 - 新增核保空窗期规定:保险人接受投保申请并收取保费后,尚未承保的,只要符合承保条件,即视为保险合同成立 [5][8] - 新增犹豫期要求: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及时退还保险费 [6][9] - 新增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限,向签发保单的保险人申请借款 [6][9] - 修改免责条款: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扩展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作提示或说明的,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10][11] - 修改如实告知义务:将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修改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11] - 修改诉讼时效: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外的保险合同,诉讼时效从2年修改为3年 [10][12] - 新增连带责任条款: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不得以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为由拒赔 [10][12] 3. 保障基金限额救助与保单强制转让 - 强制转让范围扩大:从原有的人寿保险合同,扩展至“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 [14][15] - 强制转让原则不变: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存在其他重大风险退出市场时,上述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14][15] - 新增保险保障基金限额救助:接受转让或指定接受转让的,保险保障基金提供限额救助,依法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14][16] - 超出救助限额部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被撤销或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受偿 [17][18] - 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形扩展:新增“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时,可依法参与风险处置 [17] 4. 从业人员资格与禁止行为 - 新增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的从业人员,均需“具备保险从业资格” [20][21] - 从业人员禁止行为从13条增至15条 [23] - 新增禁止行为一:不得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3] - 新增禁止行为二: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基本信息 [23] 5. 处罚力度升级 - 大幅提高对违法所得的处罚力度:罚款倍数上限从1-5倍升至1-10倍,无违法所得的罚款金额上限从20万-100万升至100万-1000万 [27] - 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5][27] - 明确处罚“问责到人”:对责任人处罚金额从1万-10万升至5-50万,且可取消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27] 6.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监管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2亿元升至10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9][30] - 股东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出资,监管部门需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29] - 新增股东、实际控制人“八不得”,包括以循环注资等方式虚假出资、非法占用、支配保险资金等 [32][33] -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协助股东或实控人从事上述禁止行为 [33] - 删除原“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条款 [34] - 新增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加强资本管理,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