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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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 失信名单人数何以首次下降?
人民日报· 2025-10-30 09:40
文章核心观点 - 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在2024年出现10年来首次下降,新纳入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 [1][2] - 下降趋势归因于法院系统对“失信”与“失能”进行分类管理,强化精准惩戒和信用修复,2024年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的被执行人达282.1万人次,同比增长35.4% [2] - 政策导向是将信用惩戒聚焦于少数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同时为有发展潜能的经营主体纾困 [2][11] 政策与制度框架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工作,强化失信惩戒分级管理 [2] - 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和信用修复措施,以提升惩戒精准度 [2] - 最高法会同47个部门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已完成101项惩戒措施 [11] - 2024年4月最高法下发通知,指导各地法院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建立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 [11] 分类管理与精准执行实践 - 上海长宁区法院案例: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暂缓失信惩戒,给予1至3个月宽限期,以强制执行措施的“缓”换取企业经营发展的“进”,最终企业融资成功后主动支付执行款 [3][4][5] - 江西抚州法院案例:通过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将企业订单数据、技术革新等“沉睡资产”转化为信用资本,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扩大生产,半年内偿还债务 [6][7] - 江苏溧阳法院案例:对恶意失信、规避执行的个人狄某,在发现其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后,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10] 信用修复机制与成效 - 人民法院积极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第一时间修复信用 [7] - 构建差异化信用奖励机制,根据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履行义务情况出具差别化证明文书 [7] - 上海宝山区法院与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及时修复企业信用评价 [7] - 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7.2万人次,同比下降2.45%;197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 [8] 数据与统计结果 - 自2013年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有1795万被执行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或达成和解 [11] - 2024年全年新纳入失信名单人次同比下降23.4%,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人次同比增长35.4% [2] - 2024年前三季度新纳入失信名单人次同比下降2.45% [8]
失信名单人数何以首次下降?(法治头条)
人民日报· 2025-10-30 06:41
政策导向与核心原则 - 核心政策方向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2] - 执行工作关键要点在于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为有发展潜能的经营主体纾困解绑,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重返市场[2]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工作,强化失信惩戒分级管理,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和信用修复措施[2] 执行成效与宏观数据 - 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3] - 2024年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的被执行人达282.1万人次,同比增长35.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实现10年来首次下降[3] - 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7.2万人次,同比下降2.45%,197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9] - 自2013年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累计有1795万被执行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12] 精准执行与分类管理机制 - 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指导各地法院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后果[13] - 建立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每半年对信用等级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13] - 已完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101项惩戒措施,会同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47个部门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12] 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实践 - 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困难的被执行人,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予1至3个月的宽限期[6]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通过给予宽限期、由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提供执行担保并限制其出境等方式,替代纳入失信名单,成功促成执行和解[4][5] - 通过以强制执行措施上的“缓”换企业经营发展上的“进”,使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6] 信用修复机制创新 - 人民法院积极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第一时间修复信用,构建差异化信用奖励机制[9] - 江西省抚州市法院通过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将企业订单数据、技术革新等“沉睡资产”转化为金融机构可识别的信用资本,帮助企业获得扩大生产资金[8]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与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通过共享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正向激励信用数据,及时修复企业信用评价[9] 严惩恶意失信行为 - 针对故意隐匿行踪、停业歇业后另行注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开对抗执行等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11]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对利用临时解除失信惩戒机会进行境外消费、赌博等恶意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在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拒执犯罪立案侦查[10][11]
重磅!央行正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这类人的不良征信记录将不予展示,专家解读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9 12:59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 [1] - 该政策计划在履行相关程序并进行技术准备后,于明年初执行 [1] - 政策适用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新冠疫情以来发生的一定金额以下违约,二是已全额偿还 [1] 政策逻辑与目标 - 政策核心逻辑在于平衡信用体系的约束性与社会公平性,针对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短期违约 [2] - 政策核心是从单纯的"信用惩戒"向"信用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变,体现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 [2] - 信用修复机制重点在于"教育"与"救济",目标是救济那些非恶意失信的群体,而非包庇"老赖" [3] 政策执行与风险防范 - 信用修复绝非简单的"征信洗白",是一个有条件、有程序、有时限的过程,通常要求借款人已结清所有欠款并保持良好记录 [3] - 政策设计和执行必须精细,要防止有人利用修复机制进行"投机性"失信,修复的门槛、条件和审查流程应该精准、严格 [3] 现行征信体系背景 - 根据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5年应予以删除 [4] - 有观点指出5年的不良记录期限降低了经济主体获取资金的可能性,抑制了消费和投资 [4] - 在2020年以前,央行征信系统实际不良记录展示时间为2年,而彼时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并未高于当前 [4] 对个人的影响 - 对个人而言,政策有助于打破"一朝失信,终生受限"的困境,避免因一次失误而长期在贷款、求职、租房、出行等方面受限 [5] - 政策传递出只要积极履行义务、纠正错误,信用可以恢复的信号,将激励个人主动偿还欠款 [5] - 修复信用意味着恢复个人的金融"通行证",有助于其改善生活、实现个人发展 [5] 宏观经济效益 - 从宏观层面看,政策有助于释放消费潜力、改善信贷生态、提振市场信心 [6] - 信用恢复将使更多居民重新获得贷款资格,促进消费与小微经营融资 [6] - 信用修复将减少因信用记录"误伤"带来的信贷扭曲,优化风险识别,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普惠金融质量 [6]
从苏超“最小牌”赞助商说开去
中国经济网· 2025-07-01 07:40
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 信用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硬通货,持续提升信用能赢得市场主体更多信任 [1] - 常州赛区对小型烧烤店赞助商的平等对待体现了对创业热情的重视和合作的开放性 [1] - 政府若在招商引资中"重大轻小"或朝令夕改,会损害公信力并透支营商环境未来 [1] 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 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开展失信治理,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 [2] - 要持续解决"新官不理旧账"、拖欠民企账款等问题,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2] - 以民营企业需求为导向,在行政审批、商事登记等领域加大改革力度,为守信企业建立"绿色通道" [2] - 全国首个"民营信用贷"落地江苏,旨在通过优质信用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2] 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 -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修复企业违法失信信息877.79万条,同比增长34.52% [3] - 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提出加快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3] - 未来需打造宽严相济、灵活公平的信用体系,以更好守护市场秩序和推动企业发展 [3]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留痕监管有温度企业增活力
证券时报· 2025-06-03 00:59
监管政策变化 - 市场监管总局新规要求对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再公示历史异常信息,实现"不留痕"[1] - 多地探索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留痕"做法,体现监管思维从惩罚惩戒转向修复引导[1] - 新修订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实施后,信用惩戒机制从"终身污点化"转为允许修复[1][2] 企业影响案例 - 深圳某科技公司因年报疏漏被列入异常名录,补报后仍因历史记录失去重要项目竞标资格[2] - 调研显示超六成企业认为经营异常记录的影响"过度且持久",惩戒效果远超过错程度[2] - 浙江省试行移出异常名录不显示历史记录后企业满意度显著提升[2] 区域实践创新 - 上海市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市场主体活力明显增强[2] - 江苏省实行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模式,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动态调整监管频次[3] - 信用分级管理既提高监管效率,又避免对诚信企业的误伤[3] 制度设计理念 -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平衡信用修复与信用惩戒,国际经验普遍设有信用修复期制度[2] - 监管部门强调信用监管目标是让失信者受限后有机会重回正轨[2] - 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屡犯不改企业强化惩戒[3] 市场效应评估 - "不留痕"改革实质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体现监管智慧与温度[2] - 改革展现成熟市场的包容与自信,避免企业因无心之失背负终身污名[3] - 监管理念进步为构建优质营商环境提供实践启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