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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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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可按彩礼裁判规则处理
新浪财经· 2026-01-11 13:53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并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 [1][2][3][5] 彩礼性质认定与范围 - 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属于彩礼,包括礼金、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 [1][2][3] - 认定彩礼范围需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与方式、财物价值、当事人身份等因素 [2] - 节日或生日等特殊时点的礼物、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5] 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 判决返还彩礼时,需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如案例中女方曾中止妊娠)等事实,可酌情判决返还部分金额 [1][2] - 在案例中,男方给付礼金6.6万元和购车款15万元(合计21.6万元),法院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女方返还17万余元 [1] 相关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依据 [3] - 该规定明确,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 [3] - 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
新浪财经· 2026-01-09 12: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旨在加深各级法院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 [1] 彩礼范围的认定与裁判规则 - 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 [1] - 认定彩礼范围需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 [1] - 在案例一中,因购车款给付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目的,法院认定其具有彩礼性质,并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接收方返还部分金额 [2] 彩礼与消费性支出的区分 - 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2] -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调整 [2] - 在案例二中,一方要求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法院对其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3] 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司法态度 -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判令返还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 认定该行为需综合审查结婚登记形式要件以及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 [3] - 在案例四中,双方相识仅3天便登记结婚,接收彩礼后10余天借故离开且拒绝共同生活,法院支持了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3] - 在案例五中,当事人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经线索移送后被法院判决犯诈骗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4] 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生活的处理 -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的情况,涉彩礼纠纷可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 [5]
最高法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新浪财经· 2026-01-09 12:1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统一相关案件裁判标准 [1] - 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法院需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审查要点包括双方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及过错等事实,而不仅限于是否办理结婚登记 [1] 典型案例裁判标准与处理方式 - 对于“闪婚”后拒绝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在一起案例中,双方相识仅3天便登记结婚,接收彩礼方在10余天后借故离开并拒绝共同生活,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全部彩礼 [2] - 法院认为,办理结婚登记不足以认定给付彩礼目的已实现,还需结合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及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来认定 [2] - 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当事人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2] 涉彩礼诈骗犯罪的司法处理 - 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一起案例中,法院因发现当事人卢某涉及多起婚约财产纠纷且拒不执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其涉嫌骗婚,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3] - 经公安机关侦查,卢某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以相亲、订婚为名,通过索要见面礼、彩礼、借款等方式,先后骗取8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并伙同其母亲骗取7人财物共计45万余元 [3] - 审理法院认定卢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3] - 最高法指出,以索要彩礼为名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需同时承担退赔损失和刑事责任,民事判决不排斥刑事责任的承担 [3]
相亲后索财不断,“给钱才领证”?法院:全额返还!
新浪财经· 2025-12-28 07:52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 原告涂某与被告蒋某通过相亲微信群结识 原告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万余元人民币[1] - 被告在交往过程中多次以领证等为由向原告索要钱款 并在原告提议领证时采取推脱态度 表示需再给钱才能领证[1] - 原告主张该5万余元属于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婚姻未成应予返还[1] - 被告辩称该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 赠与行为已完成 不应返还[1] 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 -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3] - 法院指出 被告对双方感情持漠然态度 主要目的是满足自身物质欲望 其行为违反民法典规定 并违背婚姻伦理与公序良俗[3] - 基于上述认定 法院判决原告的赠与行为无效[4] -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将所得的5万余元款项全额退还原告[4]
说法丨给钱才领证?借婚姻敛财行不通!
人民网· 2025-12-27 20:48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 原告涂某与被告蒋某通过相亲微信群相识 涂某在微信上表达了交往及共同生活的意愿[1] - 被告蒋某提出 原告需先给予一些“彩礼”共同生活 若合适则明年领证并另付彩礼18万元[1] - 原告涂某同意并先行支付2万元 此后近一年内 因异地见面次数少 但蒋某以各种理由继续索要钱款 涂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支付5万余元[1] - 随后蒋某开始拒接电话并推脱领证提议 多次表示需再给钱才能领证 最终涂某决定结束关系[1] - 双方对5万余元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涂某主张其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应返还 蒋某主张其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 不应返还[1] - 涂某已将蒋某诉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要求返还钱款[2] - 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3] 涉及的法律原则与审理方向 - 案件审理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 - 法院需对涉案5万余元款项进行定性 区分其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 还是无条件的自愿赠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