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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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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可按彩礼裁判规则处理
新浪财经· 2026-01-11 13:53
最高法表示,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 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 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 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 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最高法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婚姻 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 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2026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 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案例显示,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 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 ...
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
新浪财经· 2026-01-09 12:20
据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消息,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进一步加深各级法院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批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裁判要点: 第一,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 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 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 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 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第三,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 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中央一 号文件指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存 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 ...
最高法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新浪财经· 2026-01-09 12:14
另一起典型案例涉及诈骗行为。案情显示,2024年3月,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卢某存在多起 婚约财产纠纷关联案件。因案发时间接近,卢某在执行程序中拒不归还彩礼,人民法院经综合分析认为 卢某可能涉嫌骗婚,遂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及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2021年至2024年期间,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通过索要见面礼、结婚彩 礼、借款为由,先后骗取胡某、李某等8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伙同其母亲共同骗取李某、李某乙等7人 财物共计45万余元,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理法院认为,卢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当事人以索要彩礼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仅要退赔被 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此前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人民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但并不排斥刑事责任的承担。 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 例。最高法表示,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 ...
相亲后索财不断,“给钱才领证”?法院:全额返还!
新浪财经· 2025-12-28 07:52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 原告涂某与被告蒋某通过相亲微信群结识 原告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万余元人民币[1] - 被告在交往过程中多次以领证等为由向原告索要钱款 并在原告提议领证时采取推脱态度 表示需再给钱才能领证[1] - 原告主张该5万余元属于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婚姻未成应予返还[1] - 被告辩称该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 赠与行为已完成 不应返还[1] 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 -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3] - 法院指出 被告对双方感情持漠然态度 主要目的是满足自身物质欲望 其行为违反民法典规定 并违背婚姻伦理与公序良俗[3] - 基于上述认定 法院判决原告的赠与行为无效[4] -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将所得的5万余元款项全额退还原告[4]
说法丨给钱才领证?借婚姻敛财行不通!
人民网· 2025-12-27 20:48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 原告涂某与被告蒋某通过相亲微信群相识 涂某在微信上表达了交往及共同生活的意愿[1] - 被告蒋某提出 原告需先给予一些“彩礼”共同生活 若合适则明年领证并另付彩礼18万元[1] - 原告涂某同意并先行支付2万元 此后近一年内 因异地见面次数少 但蒋某以各种理由继续索要钱款 涂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支付5万余元[1] - 随后蒋某开始拒接电话并推脱领证提议 多次表示需再给钱才能领证 最终涂某决定结束关系[1] - 双方对5万余元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涂某主张其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应返还 蒋某主张其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 不应返还[1] - 涂某已将蒋某诉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要求返还钱款[2] - 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3] 涉及的法律原则与审理方向 - 案件审理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 - 法院需对涉案5万余元款项进行定性 区分其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 还是无条件的自愿赠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