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规范

搜索文档
统联精密: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34
总则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 [2]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资金集中存放、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保荐机构随时查询及违约责任 [2]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 公司及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3]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具体措施和效果 [3][4]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需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及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会议或聘请机构审计 [4] - 募集资金需按承诺计划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严重影响计划时需及时公告 [4]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超期且投入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及科技创新领域 禁止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财务性投资 或通过质押、委托贷款变相改变用途 [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在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 置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5][6]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12个月 [6] -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 并披露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投资额度及安全性等信息 [6][7]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且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7]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份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8]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低于1000万元可免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 [8][9]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及披露 [9][10] - 变更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及披露 [10]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0][11]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 [11]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 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1]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原因、已投入金额、项目进度及效益、置换项目可行性等 [11]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1] - 董事会每半年度需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 包括资金基本情况及存放、管理、使用情况 [12]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12][13] - 保荐机构每年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包括资金存放情况、项目进度差异、置换情况、闲置资金使用等 [13] -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年度审计时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需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13]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生效 修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14]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规冲突时需及时修订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