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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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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企业不征税收入详细解读请查收!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6 09:38
不征税收入的定义与核心类别 - 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定收入项目,准确理解对企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1] - 第一类为财政拨款,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 - 第二类为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 - 第三类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4] 特定领域或基金的不征税收入政策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及其投资管理人的多项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从证券市场取得的买卖差价、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及其他投资收入[5] - 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也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6]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7] -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专项用于还本付息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8]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且按规定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10] 常见误区澄清 -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11]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1] - 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收到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条件,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11] 政府性基金征管与政策调整(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为例) - 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征收的11项非税收入(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1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为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用户,计征依据为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18][19] - 该基金按月申报缴纳,每月15日前完成,并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21][23] -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6][27] - 自2013年11月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四项政府性基金[27][29] - 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31]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免征增值税商品的销售额?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7 09:30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发布的2025年10月税费申报缴纳时间安排及提醒事项 [8][9] 税费申报缴纳时间安排 - 增值税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印花税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税费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01日至10月27日 [8] -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01日至10月25日 [8] - 车船税代收代缴纳税义务人(保险机构) 水资源税 环境保护税 工会经费代收的申报缴纳工作也需在10月完成 [9] 特定事项提醒 - 申报缴纳2025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 [9]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10 23:27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概述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1] - 2019年1月1日起基金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此前由财政部门负责[1][5] 政策依据 - 基本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 - 主要配套政策包括2011年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及后续多项调整通知,涵盖征收标准、免征范围等[3][5] 征收范围 - 覆盖全国除西藏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量,包括直供电、趸售电、跨境售电等6类电量[3] - 省际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征收范围[3] 征收标准 - 新疆非居民/农业用电征收标准为1.5分/千瓦时,其他省份(除西藏)为1.9分/千瓦时[4] - 居民生活用电统一按8厘/千瓦时征收(西藏除外)[4] 征收方式 - 由电网企业代征,包括大用户直供电、地方独立电网售电等4种代征场景[6] - 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免征附加费[8] 征收管理流程 - 按月征收,省级电网企业需每月15日前完成申报缴纳[7] - 年度汇算清缴需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7] 收入管理 - 电价附加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