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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2366热点问题解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20 22:21
增值税政策要点 - 蔬菜罐头不属于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范围,其定义是以金属罐、玻璃瓶等为容器,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5]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自2026年1月1日起,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5]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 -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应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主要业务需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其必要补充[6][7] -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明确多项业务适用主要业务税率的具体情形: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安装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税率;销售活动板房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税率;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同时收取更换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税率;提供交通工具租赁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税率[10]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为:发生应税交易,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10] - 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11] -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11] - 对于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日[13] - 销售服务时,若先收款再分期提供服务,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就全部价款申报纳税[14] - 销售不动产时,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即视为转让完成,两者皆有时按孰先原则确定时间[14]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90天后发生的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缴纳[14]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 - 单位按国家统一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的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后续领取时再按规定计税[20] - 个人从工资中扣缴的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可从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 - 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年金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个人缴费工资基数4%的部分,需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1] - 举例说明:个人工资计税基数为1万元,每月缴400元年金可全额扣除;若缴纳500元,则超出的100元需并入工资计税[21] 社会保险费申报查询 -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查询已申报记录[23][24] - 也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功能模块进行查询[25][26] - 在查询界面,可通过选择“状态”、“申报时间”等条件进行筛选,以查看具体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记录[27][28]
山西: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1 09:43
个人所得税免税福利费政策解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 免税的“福利费”特指根据国家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等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2] - 免税的“救济金”特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 - 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范围 [2][3] -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范围 [3] -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范围 [3] 个人所得应税范围界定 -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 - 个人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3] - 所得为实物的,按凭证注明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或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 -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 - 所得为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 2026年3月办税事项提醒 - 2026年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提前预约,自2月25日起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预约 [12] - 2026年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无需预约,可随时办理 [12] - 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2025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8] -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2025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8] - 2026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8] - 2026年3月1日至16日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车船税代收代缴 [7] - 2026年3月1日至25日需申报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 [7] 增值税申报表调整 - 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 [10]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调整,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 [1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调整,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1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明确,“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11] 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 - 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时可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网上办理 [15] - 若线上功能无法满足需求,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可通过“悦悦”人工远程问办 [15] - 远程问办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征纳互动”图标进入悦悦咨询页面,选择“人工”联系座席,线上提交资料远程办理 [15] - 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在线获取税费知识并提交诉求 [16]
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2 16:25
增值税税率规定 -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进口货物的基本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3] -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特定货物(如农产品、图书、化肥等)的税率为百分之九 [3] - 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除前述特定项目外)的税率为百分之六 [4] - 出口货物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特定服务与无形资产的税率为零 [5][6] 增值税征收率规定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7] 预付卡(购物卡)税务处理 - 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收取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可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 持卡人使用预付卡(如购物卡)在商户消费时 销售方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4] 社会保险费申报系统操作 - 缴费人申报1月至11月缴费工资时 若无法带出职工信息 需在旧系统(经办机构为工伤/失业经办机构)中查询并办理工伤、失业险种业务 [22] - 从12月开始 需选择经办机构为企业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来办理工伤、失业险种业务 [22][23]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5 09:54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是一份面向纳税人的办税指南,核心在于指导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完成特定税种的申报缴纳,特别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采集与申报流程,并介绍了“悦悦”人工远程帮办服务以提升办税便利性 [3][8][9][10][11][12] 月度办税事项时间安排 - 每月1日至15日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以及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8] - 每月1日至25日需申报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 [8] - 每月1日至31日可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由自然人缴纳的2025年度车船税 [9] -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需在当年12月底前申报缴纳 [9]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操作流程 - 纳税人需首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新增税种】,选择相应税种后点击【税源采集】-【新增】并提交信息 [10] - 完成税源采集后,系统会自动带出信息,纳税人可选择确认式申报直接提交,或进入填表式页面核实数据后提交申报 [11] 线上办税支持与服务渠道 - 办税缴费优先推荐使用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进行网上办理 [12] - 若线上功能无法满足需求,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APP内的“征纳互动”功能选择“人工”服务,联系座席进行远程帮办并线上提交资料 [12][13] - 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以获取税费知识并在线提交诉求 [13]
一文理清环境保护税必会小要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21:56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 - 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 -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4] -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4] -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11] -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11]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 -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等于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5] -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等于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5] -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等于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5] -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等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5] 环境保护税纳税时间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6]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6] - 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6] -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6] 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 -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包括规模化养殖)[8]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8]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8]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免征收[8]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8] 环境保护税减征政策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10]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10] 环境保护税计算与征管细则 -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1] -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1] - 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抽样测算方法[12] -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12] 环境保护设备税收优惠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13] -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13]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免征增值税商品的销售额?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7 09:30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发布的2025年10月税费申报缴纳时间安排及提醒事项 [8][9] 税费申报缴纳时间安排 - 增值税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印花税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税费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01日至10月27日 [8] -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01日至10月25日 [8] - 车船税代收代缴纳税义务人(保险机构) 水资源税 环境保护税 工会经费代收的申报缴纳工作也需在10月完成 [9] 特定事项提醒 - 申报缴纳2025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 [9]
事关社保缴费、竞业限制等 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网· 2025-08-01 12:10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旨在回应司法实践需求,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 - 坚持稳就业优先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 [1] - 通过发布6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体现司法解释规则,推动各方理解适用,并将通过完善案例库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 [2] 劳动合同规范 - 明晰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1] - 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2] -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2] 用工主体责任与社保规范 - 针对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等现象,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 - 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 [1] - 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 [1] 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 用人单位根据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劳动造成损失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已履行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 [2] -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衡平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