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薪酬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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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薪酬新规:连续跑输基准且利润率为负,强制降薪至少三成
南方都市报· 2025-12-08 16:48
核心观点 - 监管部门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薪酬递延、强制跟投、问责机制等具体规定,将管理人、销售方及股东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深度绑定,推动公募基金行业走向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2][7] 绩效考核体系改革 - 核心改革是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文件涵盖七章三十二条,对薪酬结构、绩效考核等作出细致规定 [2] - 将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利润率、业绩基准“双挂钩”,以改变基金经理行为模式,促进行业关注投资者利益 [2] - 若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连续三年跑输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其当年绩效薪酬原则上应至少下调30% [2] - “双挂钩”设计旨在穿透净值表象,触及投资者体验核心,倒逼基金经理从关注相对排名转向关注绝对收益和客户盈利 [3] 引入基金利润率指标 - 明确将“基金利润率”(基金利润/基金平均规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这是一个与单纯看净值增长率不同的指标 [3] - 该指标直接衡量基金为投资者创造的绝对利润总额与资产规模的关系,能更真实地反映资金流入流出的综合效果和全体持有人的平均盈利水平 [4] - 要求基金经理同时关注净值增长和基金利润率,被视为一剂“清醒剂”,可抑制为追求短期排名而过度交易、追逐热点的冲动,促使其注重投资组合稳健性和持有人实际盈利体验 [4] 薪酬递延与强制跟投规定 - 要求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且递延支付速度不快于等分比例 [4] -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必须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4] - 显著提高强制跟投比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 [5] - 基金经理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 [5] - 这种“真金白银”的利益强绑定预计将使投资决策更为审慎,并促使销售机构更注重匹配投资者风险与预期 [5] 销售考核与文化转变 - 对销售核心人员考核权重进行调整,要求投资者盈亏情况权重不低于50% [5] - 该调整与跟投机制相结合,预计将从根本上扭转“重首发、轻持营”的销售文化,推动行业从“卖方销售”向“买方投顾”思维转变 [5] 问责与薪酬追索机制 -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问责机制”与“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6] - 即使绩效薪酬已发放,若后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况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薪酬 [6] - 该“事后问责”条款是防止制度流于形式的关键设计,其有效执行需明确具体的追索情形、引入第三方监督并强化信息披露 [6] - 未来需配套细化“重大风险”定义,强制披露追索案例,并可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基金公司薪酬制度进行定期审核 [6] 对行业的影响 - 新规是监管层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系列举措中的关键一环 [7] - 短期看,将对部分长期业绩不佳、投资风格激进或合规意识薄弱的机构与个人形成直接压力,加速行业优胜劣汰 [7] - 中长期看,将深刻改变行业文化、投资哲学与服务模式,行业竞争重点有望从短期规模排名转向长期为投资者创造真实价值的能力 [7]
基金薪酬新规重塑行业生态
华福证券· 2025-12-07 18:56
报告核心观点 - 事件:12月6日,《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发,旨在规范基金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 [2][10] - 核心观点:新规通过确立以长期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强化跟投与递延支付机制、实施阶梯化奖惩与多元化激励,将管理人与持有人长期回报深度绑定,旨在纠正行业激励短期化、责任软约束等积弊,推动公募基金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以价值创造、信任积累和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新生态 [3][20] 主要政策解读 考核体系:从“短期排名”到“长期收益”的硬切换 - 整体定量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13] - 高管层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 [13]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 [13] - 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13] - 该体系通过量化权重锁定和分层差异化设计,构建长期收益为王、权责利对等的考核闭环,旨在根治行业旱涝保收和重规模轻收益现象,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3][14] 支付机制:跟投+递延,利益绑定具象化 - 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管等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应不少于**30%**购买本公司基金;基金经理不能少于**40%** [15] - 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15] - 在持基跟投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15] - 通过强制跟投和递延支付,将管理团队个人财富与基金业绩直接挂钩,抑制规模导向的短期行为,并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具象化 [3][16] 框架奖惩机制:阶梯化降薪+多元化激励 - **惩罚机制**: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 [18]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 [18]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 [18]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 [18] - 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18] - 建立薪酬问责机制,包括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并适用于离职人员 [18] - **激励体系**: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部分 [19] - 鼓励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工具,与公司长期发展和持有人长期利益绑定 [19] -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引发风险隐患或业务激进行为 [19] - 鼓励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员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19] - 制度设计核心是通过刚性惩罚划底线、多元激励提上限、全周期问责强约束,破解行业激励短期化、责任弱绑定的痛点 [3][19] 总结与后续关注 - 总结:新规通过一系列可量化、可追溯、强约束的制度设计,将管理人切身利益与持有人长期回报深度绑定,旨在从源头纠正行业积弊,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夯实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基石 [3][20] - 后续需关注政策落地后的细化执行细则,尤其是业绩基准统一、跟投操作规范等关键环节 [3][20] - 后续建议关注的投资方向包括 [4][23] 1. 政策精准滴灌与全球科技共振下的高成长赛道:国产算力(GPU/服务器/光模块)、工业母机、国防军工等 2. 大金融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