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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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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薪酬新规:连续跑输基准且利润率为负,强制降薪至少三成
南方都市报· 2025-12-08 16:48
核心观点 - 监管部门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薪酬递延、强制跟投、问责机制等具体规定,将管理人、销售方及股东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深度绑定,推动公募基金行业走向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2][7] 绩效考核体系改革 - 核心改革是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文件涵盖七章三十二条,对薪酬结构、绩效考核等作出细致规定 [2] - 将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利润率、业绩基准“双挂钩”,以改变基金经理行为模式,促进行业关注投资者利益 [2] - 若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连续三年跑输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其当年绩效薪酬原则上应至少下调30% [2] - “双挂钩”设计旨在穿透净值表象,触及投资者体验核心,倒逼基金经理从关注相对排名转向关注绝对收益和客户盈利 [3] 引入基金利润率指标 - 明确将“基金利润率”(基金利润/基金平均规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这是一个与单纯看净值增长率不同的指标 [3] - 该指标直接衡量基金为投资者创造的绝对利润总额与资产规模的关系,能更真实地反映资金流入流出的综合效果和全体持有人的平均盈利水平 [4] - 要求基金经理同时关注净值增长和基金利润率,被视为一剂“清醒剂”,可抑制为追求短期排名而过度交易、追逐热点的冲动,促使其注重投资组合稳健性和持有人实际盈利体验 [4] 薪酬递延与强制跟投规定 - 要求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且递延支付速度不快于等分比例 [4] -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必须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4] - 显著提高强制跟投比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 [5] - 基金经理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 [5] - 这种“真金白银”的利益强绑定预计将使投资决策更为审慎,并促使销售机构更注重匹配投资者风险与预期 [5] 销售考核与文化转变 - 对销售核心人员考核权重进行调整,要求投资者盈亏情况权重不低于50% [5] - 该调整与跟投机制相结合,预计将从根本上扭转“重首发、轻持营”的销售文化,推动行业从“卖方销售”向“买方投顾”思维转变 [5] 问责与薪酬追索机制 -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问责机制”与“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6] - 即使绩效薪酬已发放,若后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况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薪酬 [6] - 该“事后问责”条款是防止制度流于形式的关键设计,其有效执行需明确具体的追索情形、引入第三方监督并强化信息披露 [6] - 未来需配套细化“重大风险”定义,强制披露追索案例,并可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基金公司薪酬制度进行定期审核 [6] 对行业的影响 - 新规是监管层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系列举措中的关键一环 [7] - 短期看,将对部分长期业绩不佳、投资风格激进或合规意识薄弱的机构与个人形成直接压力,加速行业优胜劣汰 [7] - 中长期看,将深刻改变行业文化、投资哲学与服务模式,行业竞争重点有望从短期规模排名转向长期为投资者创造真实价值的能力 [7]
中航西飞: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津贴管理办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6 20:13
董事及高管薪酬管理办法修订 - 修订适用范围明确区分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细化定义 [1] - 外部董事明确为非公司员工担任且不负责执行层事务 [1] - 独立董事定义强调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 [1] -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调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1] 薪酬结构调整 - 内部董事及高管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专项奖惩和任期激励收入四部分构成 [1] - 基本年薪根据岗位分工差异化设置岗位系数 [1] -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2] - 新增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 [3] - 专项奖惩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在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外额外实施 [3] 薪酬支付方式 - 独立董事津贴改为按月发放 [3] - 内部董事及高管薪酬采用按月预支和年度结算形式 [3] - 绩效年薪70%当期发放,剩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延期支付 [3] -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 [3] - 专项奖惩由公司一次性支付 [3] 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 新增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高管追回已兑现薪酬 [4][5] - 触发条件包括财务造假、操纵业绩、不当言论等主观不当行为 [5] - 追索额度根据损失程度及补救措施有效性综合评判 [5] - 离职人员若在离职后造成损失同样适用追索机制 [5] 实施安排 - 管理办法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6] - 修订后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 - 原2013年8月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