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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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物理和数理
猛兽派选股· 2026-02-15 10:33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阐述了“天理”、“物理”与“数理”的哲学层次关系 认为天理高于物理 物理高于数理[1] - 批评了试图仅用数学公式完全解释物理规律和宇宙法则的做法 认为这是本末倒置[1] - 指出真正领悟大道的人能够洞察宏观规律 在商业实践中游刃有余 无需依赖公式[1] - 认为公式是理解物理的引导 物理是理解天理的引导 学习应是由公式至物理 再至天理的渐进过程[1] 对投资研究方法的哲学反思 - 在商业与投资领域 成功依赖于对天地盈虚、行业盛衰、气数流转等宏观规律的洞察 而非机械公式[1] - 缺乏内在法则、追逐流言、进行投机赌博的人 即使有公式也难以获得真正的成功[1] - 强调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渔”的方法 而非仅仅获得“鱼”的结果[1]
朱熹究竟如何看待人欲
新浪财经· 2026-01-20 07:20
对朱熹“灭人欲”思想的澄清与再阐释 - 文章核心观点在于纠正对朱熹“灭人欲”主张的普遍误解,指出其并非要求根除人的一切欲望,而是反对放纵人欲,强调应在明天理的基础上对欲望进行自然控制,并阐述了“私”与“公”、“为己之学”与务实理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1][2][4] “灭人欲”的真实内涵 - 朱熹明确指出人的欲望不可能根除,因为本末不可分离,外诱无穷,欲望会不断产生,简单将“灭人欲”理解为根除欲望不符合其原意 [1] - “灭人欲”的提法出自学生记录的《朱子语类》,是仓促的口头语,在朱熹亲笔所著《近思录》中的正式表述是“上达反(返)天理,下达循人欲”,其反对的是放纵人欲 [2] - 朱熹认为情欲如火,必不可少但易失控,若“情既炽而益荡”则会损害天性,需要天理来把握和控制,放纵人欲如同纵火,最终会毁人灭己 [2] 公与私、天理与人欲的关系 - 公与私并非对立,而是互相融合,“公只是仁之理”,真正的公是物我兼照,有公无私或有私无公都不符合“仁”的定义 [1] - 私来源于天理,是成就公的基础,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所示,对私的考虑非但不妨害天理,还能在了解私的基础上成就天理,达到“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 [2] - 面对欲望,重点不在主观用力灭除,而在于“明天理”,内心深刻了解天理的自在性和重要性后,外诱会自然消解,即“内重则可以胜外之轻,得深则可见诱之小” [4] “为己之学”与理性务实 - 朱熹强调“为己之学”,即为了擦亮心中本有理性而学,其结果是成就自己与成就外物内外一致,而“为物之学”或“为人之学”为迎合外利,本质自私,会导致丧失内在理性 [5] - “为己之学”须务实而非近名,有意近名则为伪,已失根本,追求名与利虽形式不同,但其利心本质一致,都是对自私的纵容 [5] - “为己之学”与现实利益不冲突,朱熹解释“仁者先难而后获”为做事应先克己私、攻坚克难(先难),而后应得之效会不期而至(后获),这体现了比简单对立公私更理性的态度 [6] 放纵人欲的危害 - 放纵人欲产生的自私算计之心(“用智”)会使人将私与外界隔绝,导致私不能流通至公,并丧失内在本性自然,逐渐失去理性应对现实的能力 [3] - 自私状态下希望理性应对外界,被比喻为“反鉴而索照”,即拿着镜子反面想照出真相,是徒劳且愚蠢的,自私算计既破坏天理也损害自身理性 [3] - 若无良心前提,仅凭利害私情,人们会“不顾礼义”选择苟且偷生,这凸显了在利害面前仅靠“灭人欲”的无力,从而需强调“存天理”的根本性 [4]
家务事再难断,也有章法可循
新浪财经· 2026-01-02 07:53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 案件涉及养子李子钦与亲生子谭友吉兄弟争夺谭念华家产 核心争议在于十份财产转移契约的法律效力以及谭友吉兄弟在父在世时是否有权处理财产 [2][3][4] - 养子李子钦声称 谭友吉兄弟不学无术且擅自典卖田产 而养父谭念华自愿将所有财产传给自己 [3] - 谭友吉兄弟则指控 李子钦与其母合谋离间父子关系 逼迫他们在虚写契字上签字 直到父亲去世后才诉至官府 [4] 司法审理与证据核查过程 - 司法官胡颖锁定两大争议焦点:李子钦提供的十份契约是否有效 以及谭友吉兄弟在父在世时处理财产的行为性质 [5] - 经官府核验 十份契约存在重大瑕疵:五份订立于嘉定十年后 五份订立于绍定、端平年间 均为谭念华健在时 且嘉定年间的五份及绍定年间的一份均无谭念华签字 仅四份有签字 契约钤印时间严重延迟 有三份嘉定年间契约在二十四年后的淳祐二年二月钤印 一份绍定年后契约在十三年后钤印 [5] - 邻居证词证实 李子钦随母改嫁时无财产 成年后也未经营营生 全靠谭念华供给 其母阿魏憎恨谭友吉兄弟并进谗言 导致他们被驱逐 [7] 法律适用与判决依据 - 根据《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规定 典卖田宅需经官府核准 契约不全或超过二十年不予受理 本案契约存在签字不全、补印延迟等瑕疵 且部分订立与钤印时间相隔过久 法律效力存疑 [6] - 法律禁止“别籍异财” 即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孙别立户籍、分割家产 违者徒三年 胡颖认定谭友吉兄弟是在威逼下书写契约 属违背意愿 故契约无效 [6] - 胡颖最终判决:将李子钦提供的十份契约当厅勾销作废 谭念华所有田产及以李子钦名义置办的财产 依条令在谭家诸子中均分 考虑到长期共同生活及谭念华钟爱 特给予李子钦一份 同时对其离间父子、圈占财产的罪行从轻责杖刑一百 [8] 案件揭示的司法原则与历史价值 - 案件展现了宋代司法官审理亲属纠纷的三重智慧: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精准援法并灵活适用 充分考量天理人情以巩固人伦秩序 坚持宽严相济、抚民以仁以平衡惩戒与教化 [9] - 胡颖的审理思路对处理现代家事纠纷具有参考意义:首要厘清事实与亲属身份关系 不轻信单方证言 需结合多方证据 正确理解立法意图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需探求法律目的与精神以调和法理情理 兼顾人伦情理是化解家事纠纷的核心 需在判决中平衡法理与人情 [10][11][12] - 此案是中国古代民事司法中事实、法律与伦理三者并重的典型案例 为当代司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成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提供了历史参照 [12]
认真对待“敬”字工夫
新浪财经· 2025-12-23 07:27
文章核心观点 - 朱子理学中的核心概念“敬”在现代汉语中常被误解为“尊崇”,但其在古代及理学语境中的核心含义是“认真对待”,这一理解能贯通其所有应用场景,包括对待“天理”与“人欲” [1][6][8] 朱子对“敬”的论述与地位 - 朱子将“敬”提升为圣门第一要义,认为圣门之学彻头彻尾只是个“敬”字 [1] - 在《戊申封事》中,朱子提出对“天理”要“敬而扩之”,对“人欲”则要“敬以克之”,此表述被后世重要文献如《朱子行状》、《宋史·朱熹传》、《性理大全》广泛引录 [1] “敬”在现代与古代汉语中的语义差异 - 现代汉语中“敬”的核心意思是尊崇,对象一般是需要仰望的人 [2] - 古代汉语中“敬”的对象广泛,可以是地位低于自己的人(如小孩)、自己、坏蛋对手、厌恶之人、情感态度(如天之怒)、物理事物(如山泽积草)乃至负面事物(如谣言灾祸) [3][4][5] - 古代“敬”在不同语境下可译为谨慎、小心、警惕、重视、珍惜等,但其核心义是“认真对待” [6] 对“人欲”也要“敬”的理学解读 - 朱子“果人欲也,则敬以克之”的表述,在逻辑上隐含对“人欲”也要“敬”,这与“存天理灭人欲”的标识性口号看似矛盾 [2] - 结合古代语义及理学实践,此处的“敬”应理解为“认真对待”,即认真对待并克服人欲,而非尊崇人欲 [6][8] 理学实践中“敬”的具体体现 - 程颐提到写字时甚敬,非是要字好,只此是学,强调做任何事情都要认认真真 [6] - 朱子批评小童烧火时拨散炭火为“烧火不敬”,即烧火不认真 [6] - 朱子主张读书需虚心静虑,依傍文义,用今人言语衬帖替换以明古人意思,此过程本身就是“敬”的工夫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