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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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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政务应用“瘦瘦身”
经济网· 2026-02-06 10:31
政务应用程序整合与规范化治理 - 江苏省已全面取消县级及以下政务服务APP 确需保留的应用统一转移至省级平台“苏服办”APP[1] - 此举旨在为基层减负 并解决群众手机中政务APP过多、使用不便的问题[1] 政务应用程序现存问题 - 政务APP存在“建而不用”、“重复建设”、“运营维护成本高”以及“群众使用不方便”等突出问题[1] - 应用程序之间数据不互通共享 群众办事需下载多个APP 基层干部疲于应付各种打卡和材料上报[1] 中央政策与治理方向 - 2023年中央网信委印发《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4] -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 统筹基层减负与赋能 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4] - 政策明确要求清理无用或有害的应用程序 并对必要的应用进行整合[4] 明确禁止的“副作用”行为 - 不得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5] - 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5] - 不得强制推广下载、考核安装使用率、强制要求定期登录[5] - 不得将点赞量、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5] - 不得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5] 应用程序建设原则与整合目标 - 政务应用程序并非越多越好 《办法》明确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APP[5] - 对政务应用程序进行“合并同类项” 建立完善高效集成的政务平台[5] - 整合有助于加强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 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 提高群众办事效率 并通过集中管理保障数据安全[5] 未来发展方向 - 政务应用程序“瘦身”后 需围绕“有用”和“好用”精耕细作 以用户思维持续优化内容与创新服务[6]
不得考评点赞、时长!国办新规为“指尖政务”减负
新浪财经· 2026-02-03 16:28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旨在对政务应用程序进行全周期规范化管理,防止“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并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1][3][6]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标 - 政策旨在巩固2024年10月以来开展的“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全国整治工作成果,构建长效防治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和翻新变异 [3][4] - 政策标志着政务应用程序管理正式迈入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新阶段,推动从“被动清理”到“主动规范”的转向 [6][7] 具体管理要求与“负面清单” - 不得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以解决多头填报问题 [3] - 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外,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3] - 不得强制推广下载、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或强制要求定期登录 [3] - 不得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 [1][3] - 非必要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下级和基层单位通过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 [3] - 不得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 [3] 源头管控与整合措施 - 明确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以遏制“乱建滥发” [7] - 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功能相近和重复的政务应用程序,实现“瘦身减量” [6][7] 全周期管理机制与监督问责 - 通过统一备案标准、规范流程和完善信息管理,实现建设、使用、安全各阶段的制度衔接 [5] - 各地区各部门需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问题并整改 [4] - 实施自查自纠、抽查检测、依规整治等全链条体系化监督,对整改不力、问题频发的责任主体严肃追责问责 [5][7] - 对违法违规和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可撤销备案并暂停项目审批、运维经费拨付 [7] - 建立健全“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管、事后有问责”的管理闭环 [7] 功能性能与技术创新导向 - 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进行验收,保障好用、易用 [6] - 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创新技术,提升应用程序承载能力 [6] - 政策着眼便民利民、赋能增效,突出用户体验和应用实效,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6] 预期影响与基层反馈 - 政策旨在为基层干部减负松绑,使其能更专注于服务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6][8] - 基层干部反映,新规落地后填报流程简化、数据资源整合,省去了重复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8] - 期望持续优化,进一步整合零散功能、统一使用标准,从源头上杜绝重复开发和多头管理 [8]
县以下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政务应用程序
新华社· 2026-01-29 10:24
政策背景与出台目的 - 政策出台核心背景是整治政务应用程序中存在的“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问题,该问题加重了基层负担并影响工作效能 [2] - 政策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基于2024年10月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全国整治工作,旨在巩固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3] - 政策总体思路突出政治引领、聚焦突出问题、坚持系统观念、深化赋能增效,目标是规范管理并提升政务服务和基层治理效能 [4] 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 政策适用于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全周期规范化管理 [5] - 政务应用程序定义为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或依托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终端,为内部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管理、学习支撑的应用软件,包括App、小程序、快应用等 [5] -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6] -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参照本办法规范其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7] 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 - 明确建设要求: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并对立项、验收及功能设置提出要求 [9] - 明确使用要求:对应用程序的填表报数、推广下载、考核通报、从事经营等方面提出要求,严防功能异化 [9] - 明确技术要求: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需充分考虑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稳定运行 [9] - 明确运维要求:加强应用程序运行监测,保障可靠稳定运行 [9] - 明确安全要求: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9] - 明确保密要求: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检查评估 [10] 监督管理机制 -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并整改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 [11] -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规典型问题及管理不到位单位予以通报 [11] - 对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用程序,将撤销备案,并由有关部门暂停主办单位项目审批及运维经费拨付,待整改到位并重新备案后再办理 [11]
不得将学习时长作为考评依据
新浪财经· 2026-01-29 05:00
政务应用程序管理新规核心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1] 对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与使用的具体规范 - 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1] - 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外,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1] - 不得强制推广下载、考核通报安装使用率或强制要求定期登录[1] 对政务应用程序考核与评估的限制 - 不得将政务应用程序异化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检查线上化的主要载体[1] - 不得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1] - 非必要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下级和基层单位通过应用程序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浪财经· 2026-01-28 20:34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管理,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并为基层减负赋能 [1][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2] - 本办法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 [2] - 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 [2] -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3] -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13] 管理职责与主体责任 -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 [3] - 政务应用程序的主办(使用)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4] 备案管理流程与要求 -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应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主办(使用)单位及备案编号,禁止要求用户下载、安装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 [5] -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使用)的应用程序,不纳入统一备案管理 [6] - 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建设和运营,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进行验收 [6] - 各地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通过指定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各部门主办(使用)的政务应用程序,由部门通过指定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7] - 申请备案需提供政务应用程序基本信息、立项审核情况、功能设置情况、运维和安全保障情况、验收情况等材料 [5][6] - 开发建设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申请备案时单独说明 [7] - 省级网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 [9] - 国家网信办应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关注是否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等 [10] - 对通过审核和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予以备案并编号,对需要补充材料或未通过检测的,通过系统反馈,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或整改说明,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10] - 政务应用程序重大功能变更的,主办(使用)单位应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和检测 [11] -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的,主办(使用)单位应在下线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关停注销前应发布公告并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数据 [12][13] - 本办法施行前已上线的政务应用程序,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 [14] 应用程序建设与使用的禁止行为 - 主办(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 [9] - 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9] - 不得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强制要求定期登录 [9] - 不得把政务应用程序异化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检查线上化的主要载体,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非必要情况下强制要求下级和基层单位通过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 [9] - 不得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 [9] 技术、运维与安全要求 - 鼓励在已备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政务应用程序 [10] -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政务应用程序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环境下稳定运行,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创新技术,提升承载能力和用户体验 [10] - 主办(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运行监测,建立健全运维管理规范,严格巡查巡检,保障稳定可靠运行 [11] -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中提供投诉建议功能,实现在线受理、跟踪反馈和回访评价等 [11] - 各地区各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11] -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11] - 参与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11] 自查、整合与监管措施 - 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并进行整改,对使用频率低、实用性不强的政务应用程序限期关停注销,对功能相近、重复的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整合迁移 [12] - 鼓励主办(使用)单位积极利用政务应用程序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优化功能 [12] -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典型问题、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12] - 政务应用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规定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撤销备案,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部门应暂停运维经费拨付,待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重新备案后再按程序办理 [12]
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国办印发管理办法
新浪财经· 2026-01-28 17:28
政策核心与适用范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1][2] - 政务应用程序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 [2] - 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 [2] -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3] 管理职责与主体责任 -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管理工作 [3] - 政务应用程序的主办(使用)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履行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3] 备案管理流程 -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单位必须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主办单位及备案编号,禁止要求用户下载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 [3] - 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建设和运营,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等进行验收 [4] - 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或中央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提交 [4] - 备案申请材料需包括应用程序基本信息、立项审核情况、功能设置情况、运维和安全保障情况、验收情况等 [5][6] - 开发建设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主办单位在申请备案时需单独说明 [7] - 省级网信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完备性审核 [7] - 国家网信办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关注是否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 [7] - 政务应用程序发生重大功能变更,主办单位需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并重新进行审核检测 [7] -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主办单位需在下线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并提前发布公告,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数据 [8] 应用程序使用规范与禁止行为 - 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 [9] - 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9] - 不得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强制要求定期登录 [9] - 不得将政务应用程序异化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检查线上化的主要载体,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非必要情况下强制要求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 [9] - 不得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 [9] 技术、运维与用户反馈 - 鼓励在已备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政务应用程序 [10] - 主办单位应确保政务应用程序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下稳定运行,积极采用IPv6等创新技术提升承载能力和用户体验 [10] - 主办单位应做好运行监测,建立健全运维管理规范,保障稳定可靠运行 [10] - 主办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中提供投诉建议功能,实现在线受理、跟踪反馈和回访评价 [10] 安全、保密与自查整改 - 各地区各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11] - 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11] - 参与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 [11] - 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并进行整改 [11] - 对使用频率低、实用性不强的政务应用程序限期关停注销,对功能相近、重复的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整合迁移 [11] - 鼓励主办单位积极利用政务应用程序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 [11]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典型问题、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12] - 政务应用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规定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将被撤销备案 [12] - 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应暂停主办单位政务应用程序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部门应暂停其运维经费拨付,待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重新备案后再按程序办理 [12] 其他规定 -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13]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上线的政务应用程序,应自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 [14]
国办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财经· 2026-01-28 17:09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1] - 办法旨在对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进行规范化管理[1] 应用程序备案管理要求 -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1] - 应用程序需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主办(使用)单位及备案编号[1] - 禁止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户下载、安装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1]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与例外 -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使用)的应用程序,不纳入统一备案管理[1]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