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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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6-02-14 10:54
政策核心 - **核心观点:** 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旨在通过系统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明确其功能定位与分工,以解决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与价值化进程,目标到2029年底显著提升数据流通利用水平 [1][2][7] 机构功能定位 - **明确三类机构:** 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系统界定为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三类,纳入统一制度框架 [2][4] - **数据交易所(中心)功能:** 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服务,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功能 [3] -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功能:** 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向专业化发展 [3] - **数据商功能:** 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场景开发数据产品,提供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多样化服务 [3] - **协同发展格局:** 强调三类机构“各尽其能、互有侧重、协同发展”,确立多主体并存、分工协同的数据流通服务新秩序与结构框架 [4] 市场生态建设 - **支持模式创新:** 支持探索多元数据流通交易形态,鼓励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价值实现新路径 [5] - **降低流通成本:** 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数据流通服务平台等第三方开展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以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流通交易 [5] - **丰富产品与服务:** 支持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产品供给,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产品和服务,探索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 [5] - **解决AI“数据荒”:** 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并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 [6] 发展目标与路径 - **2029年目标:** 到2029年底,实现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7] - **合规与效率并重:** 支持应用推广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推动数据交易所建立完善合同备案规程和标准,鼓励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流通交易以促进安全合规高效流通 [7] - **发展阶段转变:** 行业认为《意见》标志着中国数据市场建设正从初期“搭框架、建平台”阶段,迈入“强功能、活生态”的效能提升阶段 [7] - **价值实现关键:**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需积极联合行业企业等,以行业场景为依托,探索适应数据要素的价值形成及价格发现机制,推动价值落地 [7] - **交易所枢纽作用:** 数据交易所将在完善交易规则、集聚要素资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持续发挥枢纽作用,引领体系协同发展 [8]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锐财经)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6-02-09 06:51
政策文件发布 - 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4] 政策核心目标 - 旨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繁荣数据市场生态[4] - 到2029年底,目标是实现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10] 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及其功能定位 - **数据交易所(中心)**:被引导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服务,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5] -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被推动向专业化发展,支持其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5] - **数据商**:被支持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结合场景需求开发数据产品,提供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服务[5]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该《意见》首次系统界定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内涵与类型,将三类机构纳入统一的制度框架,并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功能侧重点作出系统部署[6] - 强调“各尽其能、互有侧重、协同发展”,为多主体并存、分工协同的数据流通服务新格局确立了基本秩序和清晰的结构框架[6] - 标志着中国数据市场建设正从初期“搭框架、建平台”的阶段,迈入“强功能、活生态”的效能提升阶段[10] 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创新 - 鼓励各类主体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8] - 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等第三方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以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数据流通交易[8] 数据产品与服务形态创新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8] - 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8] - 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8] 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支持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主体,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以解决人工智能企业面临的“数据荒”问题[9]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等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9] 合规与基础设施建设 - 将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用推广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10] - 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建立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合同备案规程和标准[10] - 鼓励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充分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流通交易[10]
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四部门发文加快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北京商报· 2026-02-07 16:32
政策发布 - 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1] - 该政策旨在明晰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效能,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繁荣数据市场生态[1]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1] - 当前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拓展数据应用场景、激发数据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功能定位尚不清晰、服务能力仍有短板、监督管理亟待完善等新情况新问题[1] - 政策提出,到2029年底,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各类主体供数用数意愿持续增强,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1]
视频丨我国首次明确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助力“人工智能+”行动
央视新闻· 2026-02-07 11:01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1] - 首次明确将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1] - 三类机构定位明确:数据交易所(中心)突出综合服务功能,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突出专业化发展,数据商侧重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1] 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创新 - 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鼓励各类主体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3] - 突破传统交易范式和认知,有利于更大范围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3] 服务人工智能发展 - 政策围绕协同推进“人工智能+”和“数据要素×”行动提出针对性举措[3] - 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3]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等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