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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明确: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搜狐财经· 2026-02-09 15:00
政策核心与目标 - 国家数据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首次明确将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1] - 政策总体目标是到2029年底,使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4] 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 - **数据交易所(中心)**:突出综合服务功能,需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服务,并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构建全链条服务体系[1][5] -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突出专业化发展,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云服务平台企业等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创新数据汇聚、流通与价值共创模式[1][5][6] - **数据商**:侧重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场景开发数据产品与服务,并可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6] 数据流通交易模式与产品创新 - 鼓励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包括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并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价值实现新路径[1][7] - 支持创新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包括资源型数据集、分析决策型产品(如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以及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8] - 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8] 服务人工智能发展的具体举措 - 政策提出围绕协同推进“人工智能+”和“数据要素×”行动,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1]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1][8] - 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支持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主体建设高质量数据集[8] 提升服务能力与市场生态建设 - 加快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效能,包括应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鼓励企业单列数据采购科目、支持数据交易所提升采购服务能力等[9] - 加强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建设,推动完善合同备案规程、参与产品描述与质量评价标准研制,并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9] - 提升数据基础设施协同保障水平,鼓励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9] - 支持有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探索数据跨境合规咨询、数据托管等新型业务模式,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10] - 强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撑,拓展合规审计、质量评价、数据安全、数据保险、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专业服务[11] 监督管理与实施保障 - 加强组织领导,国家数据局统筹协调,各地落实属地责任,不得对数据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设置不合理要求或限制数据流动[12] -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数据交易所(中心)设立审批,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整合优化,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2] - 强化数据安全保障,要求把安全合规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各类机构需落实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13] - 加强经验推广,组织实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发展评估评价体系,总结推广创新实践经验[13]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锐财经)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6-02-09 06:51
政策文件发布 - 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4] 政策核心目标 - 旨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繁荣数据市场生态[4] - 到2029年底,目标是实现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10] 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及其功能定位 - **数据交易所(中心)**:被引导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服务,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5] -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被推动向专业化发展,支持其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5] - **数据商**:被支持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结合场景需求开发数据产品,提供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服务[5]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该《意见》首次系统界定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内涵与类型,将三类机构纳入统一的制度框架,并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功能侧重点作出系统部署[6] - 强调“各尽其能、互有侧重、协同发展”,为多主体并存、分工协同的数据流通服务新格局确立了基本秩序和清晰的结构框架[6] - 标志着中国数据市场建设正从初期“搭框架、建平台”的阶段,迈入“强功能、活生态”的效能提升阶段[10] 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创新 - 鼓励各类主体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8] - 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等第三方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以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数据流通交易[8] 数据产品与服务形态创新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8] - 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8] - 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8] 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支持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主体,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以解决人工智能企业面临的“数据荒”问题[9]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等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9] 合规与基础设施建设 - 将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用推广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10] - 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建立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合同备案规程和标准[10] - 鼓励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充分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流通交易[10]
四部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 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
中国证券报· 2026-02-09 04:47
政策文件与目标 - 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1] - 政策目标为到2029年底,实现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1] 核心主体定义与作用 -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1] - 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以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数据流通交易[1] 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创新 - 鼓励各类主体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多种交换方式[1] - 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1] - 引导经营主体之间数据交换交易模式合规健康发展[1] 数据产品与服务形态创新 - 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2] - 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2] - 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2] - 支持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2] 人工智能相关数据发展 - 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2]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主体,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2]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等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2]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协同 - 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2] - 鼓励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充分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流通交易[2] - 引导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促进数据跨主体、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利用[2]
四部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
中国证券报· 2026-02-09 04:22
政策核心目标 - 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旨在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与价值化 [1] - 核心目标是到2029年底,显著提升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增强各类主体供数用数意愿,明显提高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 [1]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定义与作用 -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流通交易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 [1] - 其作用是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的数据流通交易 [1] 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创新 - 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鼓励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 [1] - 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 [1] - 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等第三方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 [1] 数据产品与服务形态创新 - 支持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2] - 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 [2] - 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 [2] - 支持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 [2] 人工智能相关数据发展 - 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 [2] - 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 [2] - 支持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 [2] 数据基础设施保障 - 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2] - 鼓励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充分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流通交易 [2] - 引导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促进数据跨主体、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利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