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执法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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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规范 监管措施实施程序
新浪财经· 2026-01-07 01:29
监管新规发布 -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 [1] 新规核心内容 - 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并设有兜底条款 [2] - 明确监管措施实施需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要求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风险大小相当 [2] - 明确实施监管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取证、决定、送达、现场执法等一般程序,以及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 [2] - 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包括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公开要求和送达程序 [2] 程序改进与新增机制 - 与2008年试行办法相比,新《实施办法》新增了实施期限、事先告知、二次告知、法制审核等多项程序要求 [3] - 要求实施机构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过程依法“留痕”,现场执法需由至少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3] - 设计了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 [3] 新规意义与行业影响 -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明确了监管措施种类和实施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彰显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提高 [1] - 监管措施是独立于行政处罚的重要金融监管手段,新规聚焦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 [3] - 专家表示,依据新规,监管措施程序更为公开透明和严格,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夯实了证监会依法行政的法治根基 [3]
资本市场行政监管措施迎新规 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
证券日报· 2026-01-05 01:0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提升监管规范化与依法治市水平,此举被认为有助于提高监管效能、稳定市场预期并强化投资者保护 [1][2] 规范权力运行与程序框架 - 《实施办法》共25条,系统构建了监管措施从启动到执行的完整“程序法”框架,实现了规范权力与提升效能的平衡 [3] - 明确列举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并设置兜底规定,清单化明晰了监管权力边界,使市场对监管工具有了稳定预期 [2][3] - 明确监管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并规定了实施程序的一般要求、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 [2] 程序设计的效率与灵活性 - 程序设计突出效率要求,以达成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4] - 构建了“常规+紧急”的双轨程序:常规情况保障当事人权利,紧急情况下可启动快速处置机制以控制风险 [3] - 效率性突出表现在“三快”:紧急风险“快处置”(免事先告知)、失联当事人“快简化”(经批准可跳过程序)、历史问题“快终结”(二年时效终结追责),为处置重大风险开辟了“绿色通道” [4] 对资本市场生态的影响 - 统一行政监管措施的标准和实施程序,有助于提高监管效能和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主体合规意识 [1] - 有利于明确各市场主体对于监管程序和监管手段的预期,减少认识偏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4] - 基于以往实践经验增加制度供给,明确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有助于规范监管执法,提高监管质量 [4]
证券期货监管办法发布:设防火墙厘清边界,快速通道处置紧急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02 14:16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标志着运行超过17年的监管措施程序规范从“试行”升级为“正式”规章,核心是为监管执法行为本身“立规矩” [1] 监管制度升级 - 《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以规章形式明确了监管措施的种类、实施原则与全套程序要求,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在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方面迈出实质性一步 [2] - 新规严格遵循“程序法”定位,不创设新的监管措施类型,而是专注于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已规定的各类监管措施,搭建一套统一、透明、规范的实施程序框架 [4] - 从“试行办法”到“实施办法”,一词之变,反映的是资本市场基础性监管制度从探索成熟到定型完善的进程 [13] 厘清监管边界 - 《实施办法》清晰界定了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适用关系,为大量“中间地带”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2] - 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但为及时防范风险或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有必要采取的除外 [6] - 此规定将避免重复处理的时点从征求意见稿的“立案”后移至“处罚”后,并增加了例外条款,既避免了重复处理,也保留了为快速阻断风险而先行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的空间 [6] 强化权利保障 - 《实施办法》显著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以强化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8] - 明确列举了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其中对“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责令股东转让股权”等八类影响较大的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实施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并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 [8][9] - 统一明确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 对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措施,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同样需要适用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核心程序,旨在堵塞可能存在的程序漏洞 [13] 建立弹性机制 - 《实施办法》构建了兼顾当事人权利保障与风险处置效率的弹性机制,特别是在应对紧急风险时设置了快速处置通道 [2] - 规定当出现证券公司等机构监管指标恶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豁免事先告知程序的时限和形式限制 [11] - 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下,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事先告知程序,但适用设定了严格的前提和高级别的内部审批,确保“快速通道”不被滥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