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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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台球室见人掉落现金不提醒,反而据为己有,涉嫌盗窃被刑拘,律师解读“捡走”为何涉嫌“盗窃罪”
新浪财经· 2026-02-07 22:37
案件概述 - 四川泸州合江县一女子在台球室将他人掉落的现金据为己有,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 [1] - 事件发生于1月25日19时许,合江县符阳街道某台球厅内,涉案现金为1600元 [3][5] - 嫌疑人牟某于1月26日10时许在家中被抓获,并对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5] 案件经过 - 受害人王先生将外套放在沙发上,一叠现金从口袋滑出而未察觉 [3] - 嫌疑人牟某观察到现金掉落后,等待数分钟,趁无人注意用外套裹住现金 [5] - 牟某将现金带至卫生间藏入自己包中,完成对财物的非法转移和控制 [5][8] - 王先生发现现金丢失后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和走访迅速锁定并抓获牟某 [5] 法律定性分析 - 律师认为该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 [6][7] - 犯罪客观方面体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未被财物所有人发觉 [8] - 犯罪主观方面体现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其“一时糊涂”的动机不影响认定 [7] - 涉案金额16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10] 关键法律争议点 - 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控制是本案关键,律师认为现金不属于遗忘物或遗失物 [9] - 从社会一般观念看,现金仍处于王先生的实际控制范围内(视线可及、随时取用) [9] - 牟某的行为是主动打破他人占有并建立自己新的非法占有,而非捡拾无人控制的财物 [9] - 只要财物仍在所有权人的合理控制范围内(如身边座位),未经同意取走就可能构成盗窃 [9]
无人便利店被盗,一对蒙面男女偷走6000元香烟!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李某彬等人在广东、湖南两省流窜作案
新浪财经· 2026-02-01 14:56
案件概述 - 1月27日凌晨,一对蒙面男女在湖南永州一家无人便利店抢走价值6000元的香烟,一天后落网 [1] - 1月30日,永州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李某彬等人在广东、湖南两省流窜作案,于1月27日4时30分许蒙面进入永州市冷水滩区一家无人售货商店盗窃香烟等高价值物品,后逃至广东惠州 [3] - 1月28日,办案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彬、黄某坤等人抓获,现场查获部分被盗赃物 [3] 法律定性分析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分析称,嫌疑人客观上以平和方式窃取财物,无任何暴力、胁迫行为,蒙面是反侦查手段,不能等同于抢劫的“胁迫”,故构成盗窃罪 [1] - 依据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构成盗窃罪,其核心是平和取财,不涉及人身暴力或胁迫 [6] -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反抗劫取财物,侵犯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客体,处罚更重 [6] - 本案中,嫌疑人扫码进店、蒙面取货、望风接应,全程未对人实施暴力或胁迫,仅趁无人之机平和窃取,符合盗窃特征 [6] - 蒙面是为隐匿身份,不等于精神胁迫,不满足抢劫的“强制手段”要件 [6] - 结合团伙、流窜、多次作案情节,量刑时会作为从重情节考量,同时应追缴赃物、退赔损失 [6] 社会关注与讨论 - 案件作案视频在网络热传,引发了网友关于“抢走无人值守的便利店商品,到底算是盗窃还是抢劫”的疑惑 [1][5]
偷走女友10只名牌包包,留下假货掩人耳目,辩称因怀疑对方不忠而报复
新浪财经· 2026-01-31 17:10
案件概述 - 市民董女士发现其10只奢侈品箱包被盗或被调包,总价值超过20万元[1] -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系其男友冯某,其利用知晓的房门密码多次潜入盗窃[3][5] - 冯某将盗窃所得10件价值10余万元的奢侈品包销赃,获赃款6万余元并挥霍[5] - 犯罪嫌疑人冯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8] 作案手法与动机 - 作案现场门窗完好无撬痕,警方判断为熟人作案[3] - 冯某因误以为女友感情不忠而产生怨念,进而盗窃财物实施报复[5] - 冯某在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潜入,盗走真品并用6只假包调换以掩盖罪行[5] 1) 案发前冯某曾出入二手奢侈品店,为警方提供了关键线索[5] 涉案财物与损失 - 董女士共计损失10只奢侈品箱包,其中4只被盗,6只被赝品调换[1] - 初步估计损失价值20多万元[1] - 冯某供述盗窃的10件奢侈品包价值10余万元[5] - 销赃所得共计6万余元[5]
一张串供纸条让盗窃犯刑期多两年
新浪财经· 2026-01-27 08:11
案件概述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对李某、罗某盗窃案提起公诉,法院于2025年12月3日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1] - 李某、罗某于2025年3月9日和20日共同实施两起入户盗窃,盗得物品共计价值5万余元[1] - 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 侦查与批捕过程 - 公安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向开福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某、罗某[1] -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侦查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形成的完整证据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 - 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李某辩称自己未参与第二次盗窃[1] 审查起诉与关键证据 - 公安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开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 - 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试图通过传递纸条与同案犯罗某串供,以减轻自身罪责[2] - 纸条内容显示,李某意图让罗某配合作假供,谎称自己对盗窃行为不知情,且所持黄金系罗某抵押物[2] - 看守所监管干部通过监控发现异常并搜出纸条,随后将证据提交给驻所检察官[2] 公诉与审判结果 - 开福区检察院于2025年9月17日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罗某提起公诉[2] - 2025年12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办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并当庭提交李某传递的串供纸条作为关键证据[2] -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李某在收押期间不思悔改、企图串供逃避罪责,行为恶劣,依法予以从重惩戒[2]
男子病逝后账户离奇转出50万元?上海警方侦破一起盗窃案
中国新闻网· 2026-01-26 14:52
案件概述 - 上海警方侦破一起盗窃案,一名男子病逝后,其银行账户在两天内被陆续转走50万元 [1] - 账户转账时间主要集中在张先生离世后的两天内,去世当天被转走20万元并取现1万元,次日又转出29万元 [1] - 警方通过交易记录锁定嫌疑人为死者张先生的居家保姆刘某 [1] 作案手法与动机 - 嫌疑人刘某作为居家保姆照顾张先生起居已有四年,知道其支付密码,因其日常负责操作死者手机承担开销 [2] - 在张先生离世后,刘某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牟利,陆续转走账户内50万元,并从死者两处住宅中拿走玉器变卖 [2] - 为防止家属发现,刘某事后还试图删除相关转账记录 [2] 法律定性 - 鉴于张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依法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其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获得 [2] - 张先生生前与刘某未设立遗嘱,也无法定继承关系,刘某虽能接触死者财物但无权处置 [2] - 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涉嫌盗窃罪 [2] 案件进展 -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闵行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
二十多名货车司机在运输途中盗取棉花,一个月疯狂作案56车次、每车偷3至6吨,价值260多万
新浪财经· 2026-01-25 14:54
案件概述 - 一起特大跨省盗窃棉花案审结,46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1][3] - 犯罪团伙利用纺织企业收货时仅核对棉包数量及外包装、较少逐包称重、对运输“合理损耗”存在认知盲区等监管漏洞进行盗窃 [1] - 团伙在2023年3月至4月间累计盗窃56车次,每车窃取3至6吨不等,涉案总价值达260余万元人民币 [1] - 受害单位涉及湖北、湖南、河南、陕西4省的8家企业 [1] - 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3万余元人民币 [1] 犯罪团伙构成与作案手法 - 主犯朱某原系长途货运司机,在2022年运输途中初次参与盗卖后组建犯罪团伙 [1] - 团伙核心成员共11人,分工明确,并诱使20余名货车司机及招募10余人负责拆解、重新封装棉包参与犯罪 [1] - 团伙在陕西咸阳租赁偏僻冷库作为“改包车间”,并购置打包枪、缝合设备等工具 [1] - 作案手法为在运输途中拆解、盗换棉包 [1] 判决结果 - 朱某等11名核心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十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1人适用缓刑 [2] - 涉案的24名货车司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 [2] - 涉案的11名负责改包、缝合的人员,分别因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三年至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 [2]
深夜潜入快递点“拿”走自己下单的快递,一男子被批捕
新浪财经· 2026-01-05 14:22
案件概述 - 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陈某作出批捕决定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1] - 陈某在网络租赁平台利用“先享后付”的以租代买方式订下一台手机 仅先行支付100元押金[1] - 陈某验货后未支付租金也未签收 深夜潜入快递点盗走手机 随后以3500元价格转卖[1] - 经鉴定 该手机价值7500元 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2] 法律定性分析 - 在“以租代买”模式下 支付押金仅为订立租赁合同的担保 在未付清全部约定租金前 手机所有权仍属于租赁平台或销售方[2] - 陈某仅享有依约支付租金后取得手机使用权的期待权 其验货后拒不付款并以秘密手段窃取手机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2] - 快递点在收货人支付费用前依法负有对该手机的保管责任 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快递点代为保管的财产权利 最终侵害了手机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 - 陈某将手机盗出并转卖 已经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控制和处置 属于犯罪既遂[2] 行业与模式警示 - 新型消费模式不是法外之地 随着各类电商 租赁模式的快速发展 消费者切勿混淆“自己下单”与“自己所有”的法律概念[2] - 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 财物所有权并未转移 以非法手段占有即为盗窃[2] - 任何试图利用规则漏洞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
“富太太”的圈钱局 涉六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
新浪财经· 2026-01-02 14:06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被告人姚某因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2.5万元[1] - 同案被告人李某、张某、谭某分别因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至4万元[1] - 姚某等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利用被害人挂名法定代表人等方式,从银行及4家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1690余万元,造成金融机构损失1300余万元[8] - 姚某还以股权转让费或代为贷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630余万元[9] 诈骗手法与过程 - 姚某通过购买拥有正常缴税记录的贸易公司、招募员工张某,营造有钱人假象以向身边人借钱[7] - 姚某虚构“富豪丈夫”身份,谎称丈夫公司即将上市,诱使被害人小飞同意挂名新公司法定代表人[2] - 姚某伙同贷款中介谭某、李某,以公司变更登记为由操作被害人手机并让其刷脸,实际是向金融机构申请了300万元贷款[2][4] - 姚某在偿还贷款前几期后便不再还款,导致被害人小飞收到金融机构催收信息[3][4] 资金流向与洗钱操作 - 姚某将所得钱款主要用于贷款购买空壳公司、支付中介费用和个人挥霍[9] - 姚某安排员工及中介将贷款资金取现再存入指定账户或交付他人,以转移资金[11] - 具体操作方式为:公司账户收到贷款后,约五分之一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取现存入他人账户供消费和购买公司,以此循环操作[13] - 通过上述方式,姚某伙同李某、张某共取出1000万余元现金,坐实洗钱犯罪事实[13] 案件侦查与司法认定 -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姚某所称的“富豪丈夫”彬先生实为虚构,两人并无关系[7] - 姚某及其母亲王某早在2018年就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 -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并进行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对姚某等人立案[11] -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贷款中介谭某在帮姚某借款时认为其具备偿还能力,本身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以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13] 行业影响与监管建议 -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空壳公司治理漏洞,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摸排到20余条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空壳公司线索[14] - 检察机关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清理整治空壳公司等违法犯罪市场主体,以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14]
员工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盗走2360万
新浪财经· 2025-12-29 00:22
案件核心事实 - 某建材公司员工张某利用其掌握的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发现并利用系统漏洞,通过作废已完成交易的订单,将已支付的货款退回购买方账户,随后内外勾结实施盗窃 [1] - 张某与同事李某、销售公司老板王某及法定代表人连某合谋,秘密作废了8635条采购订单记录,导致约2360万元人民币货款被非法退回并瓜分 [1] - 案件于2023年2月19日因公司发现数据被删而报案,主犯张某次日投案,但辩称应属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最终检察机关与法院均认定为盗窃罪 [1] 司法判决结果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主犯王某、张某、李某、连某四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 [1] - 王某等人提出上诉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1] - 帮助王某潜逃并转移财产、且拒不认罪的田某、王某某、倪某等人,因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被分别判处2年至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案件暴露的管理与系统问题 - 公司将销售系统唯一的“超级管理员”权限授予单一员工张某,存在严重的权限管理与内控漏洞 [1] - 销售系统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即作废已完成实际交易的订单后,货款会自动退回购买方预付金账户,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1] - 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未被发现,直至公司核查数据,表明公司在交易监控与异常数据审计方面存在缺失 [1]
卖号后再找回,贪小便宜犯了法
新浪财经· 2025-12-20 07:34
行业动态 - 网络游戏账号交易在行业内已司空见惯,高等级游戏账号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1] - 二手交易平台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重要渠道之一 [1] 公司/平台运营 - 交易平台在买家付款后发现被骗后,会介入处理并支持买家申请退款 [1] - 平台在向违规卖家多次追款未果后,会采取报警等法律手段维护交易秩序 [1] 事件概述 - 行为人周某在2024年7月30日通过二手交易平台首次售出游戏账号后,通过申诉渠道秘密找回账号 [1] - 2024年9月期间,周某先后3次重复出售同一账号并找回,累计非法获利近5000元人民币 [1] - 2025年4月,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行为人最终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1] - 2025年11月24日,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该意见被采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