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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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万元公款误转给云南租客,女职员天塌了:收款人接电话“你们管得着吗”……警方介入
新浪财经· 2026-01-31 21:19
本文转自【潮新闻】; "发现69万元转错的那一刻,我感觉天塌下来了!"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一公司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李女士,在年关将至的忙碌中因疏忽操作,将公司一笔69 万元的款项,误转给曾与她有过房屋租赁往来的云南租客。 事忙手误, 69万元公款"错付千里" "年关将至,工作多,我同时处理多笔转账,忙中出错了!"1月29日,李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作为公司人力专员,她负责薪资及各类款项划 转,转账当日核对信息时,误将本应转入公司指定账户的69万元,填成了曾与她有过房屋租赁往来的一名云南租客,"他退租时我退过押金,账号存着没 删,工作太多太匆忙,核对时产生了失误。" 李女士表示,发现这笔"错款"转账成功后,她第一时间联系对方,起初对方答应退款,可没过多久突然变卦。"对方改口说必须云南昆明当地派出所通知 他,才肯转钱。"李女士急得眼眶发红,"他临时反悔,我这下彻底慌了。" 针对收款方的临时变卦,李女士立刻联系开户行申请冻结对方账户,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银行无法自行冻结他人账户。"经理告诉我,对方能每次取 5000元,也能凭身份证调额全额取出。钱暂时还在,但风险太大,就怕他随时转走。" 情急之下,她抱着最后 ...
18 元奶茶缺货换 13 元款 ,商家拒退差价,镇江消协:属不当得利
新浪财经· 2026-01-29 22:39
核心观点 - 消费者在商家换货时有权要求退还差价,商家单方面降低服务标准或设定“不退差价”等不公平条款涉嫌违约,消费者应留存证据及时维权 [1][2][3] 事件经过与消费者权益 - 消费者杨先生通过小程序购买奶茶,其中一杯18元的杨枝甘露缺货,商家在未事先说明差价的情况下更换为一杯13元的奶茶 [1] - 消费者要求退还5元差价遭商家拒绝,后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协调,商家最终退还了5元差价 [1] - 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下单付款成功后交易合同即成立,商家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或降低标准涉嫌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 -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 - 合同变更后,若双方对换货差价无约定,则按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处理:换低价商品消费者有权退差价,换高价商品需补差价 [2] - 商家若拒绝退还差价,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2] 对商家与消费者的建议 - 商家应切实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以明确、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3] - 消费者在网购遇到换货时商家提出“不退差价”、“少补多不退”等不公平条款时,应注意留存网络交易截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并及时维权 [3]
674万索赔成功驳回!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股权投资背景下的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搜狐财经· 2026-01-22 15:29
案件核心法律关系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王某收取原告545余万元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基于已有合同关系及生效判决 认定王某收款具有合法依据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6][9] 投资结构与协议安排 - 2011年2月及11月 原告、被告及多名案外人签署两份《共同投资协议书》 共同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 并明确了出资比例、利润分享与亏损分担机制 原告系主要出资人之一[2] - 各方授权被告王某作为代表 以其名义代持相关基金份额及后续转化形成的股份 并负责执行日常投资事务[2] - 2014年6月 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备忘录》 将前述基金投资转化为北京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 继续由王某代持并处理减持事宜[2] - 2014年6月 王某与案外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收益补偿协议》 约定若王某所持股份出售实现年化收益率超过15%(单利) 需将超额收益部分的20%作为担保费支付给某投资有限公司 若收益率低于12%则无需支付 该协议构成对投资收益的风险对冲安排[2] 款项支付与争议起因 - 2015年4月 王某根据授权减持部分代持股份 某投资有限公司于4月21日及22日出具两份《股份减持确认书》 要求王某在减持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担保费共计545余万元[3] - 王某向共同投资人通报需支付该笔费用 原告于2015年4月委托案外人向王某转账320余万元 王某另从应分配给原告的售股款中直接扣留223余万元 合计收取545余万元[3] - 2020年10月 原告经核实得知某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实际收到该笔款项且表示不会收取 原告遂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承认款项仍由其持有但拒绝退还 理由是该费用系依《收益补偿协议》应支付之担保费 因剩余股份尚未全部处置完毕故暂未结算[3] - 2021年 某投资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包括上述金额在内的全部担保费 法院于2022年作出生效判决 认定《收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王某确负有向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合同义务 并判令其履行付款责任[3] 诉讼主张与抗辩理由 - 原告认为王某长期占有其支付的545余万元却未转付第三方 构成不当得利 要求王某支付545余万元本金及利息 共计674余万元[4] - 王某抗辩称其收取款项系基于《共同投资协议书》《投资备忘录》及授权委托 且系依《收益补偿协议》约定代为暂收 拟用于向第三方履行付款义务 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不构成不当得利[4] 法院判决依据与结果 - 法院采纳被告律师意见 认为本案系共同投资及收益分配安排下的合同履行争议 被告收取款项具有明确合同基础[6] - 证据链条包括2011年两份《共同投资协议书》、2014年《投资备忘录》、投资人《授权书》、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股份减持确认书》及银行转账记录等 证明被告系全体投资人共同授权的代持人 所涉545余万元系依《收益补偿协议》应支付给第三方的担保费 该费用基于投资结构设计的风险对冲安排 非无因所得[6] - 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收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并判令被告向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包括本案所涉金额在内的担保费 这直接证明被告收款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6][9] -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6] 相关法律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9] -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为前提 若取得利益具有合法原因 则不构成不当得利[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10]
马斯克索赔9300亿,背后是打AI芯片的主意
阿尔法工场研究院· 2026-01-20 08:08
马斯克对OpenAI的诉讼 - 马斯克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OpenAI及微软,指控其欺诈并索赔790亿至134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505亿至9338亿元[3] - 诉讼核心指控OpenAI背弃其“非营利初衷”并转向与微软深度合作,马斯克认为公司已变为“事实上由微软控制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闭源公司”[3][10] - 马斯克要求基于“不当得利”原则,从其贡献中获得OpenAI当前约5000亿美元估值中相当一部分的回报,其律师计算OpenAI因此获益655亿至1094亿美元,微软获益133亿至251亿美元[5][6][7] OpenAI的创立与马斯克的角色 - 2015年,马斯克与其他科技领袖共同创立OpenAI,他提供了3800万美元启动资金,占当时早期种子资金的60%,并亲自参与招募团队和建立人脉[7] - 马斯克深信OpenAI将致力于“造福全人类”,但于2018年离开董事会,并于2023年创立自己的AI公司xAI,与OpenAI形成竞争关系[7][8] OpenAI的转型与未来计划 - OpenAI从非营利组织重组为可获利的实体,公司称此举是为了确保技术可持续发展,并未构成法律违约,并将诉讼描述为马斯克“持续骚扰行动”的一部分[10] - OpenAI宣布未来几年将在算力上投入1.4万亿美元,目标达到30吉瓦的算力能力,相当于数座大型核电站的功率[13] - 公司计划到2026年9月实现自动化AI研究实习生,到2028年3月实现完全自动化的AI研究员,并正为未来超级智能构建完整的技术与社会安全体系[14][15] - OpenAI正与博通合作自研AI芯片,与中国立讯精密合作推出AI硬件设备,旨在将ChatGPT从一个对话工具演变为一个平台乃至下一代操作系统[13] 马斯克旗下公司的AI进展 - 马斯克旗下的AI大模型公司xAI与OpenAI竞争,同时特斯拉在AI芯片技术上取得进展[8][18] - 特斯拉的AI5芯片设计已接近完成,AI6芯片处于早期开发,马斯克宣称这些芯片“将成为全球产量最高的AI芯片,且远超其他产品”[18] - 芯片将在三星德州工厂和台积电亚利桑那工厂生产,应用于特斯拉汽车、Neuralink脑机接口和Optimus机器人等多种硬件中[18] 诉讼进展与行业影响 - 法院裁定此案将交由陪审团审理,预计于2026年4月在加州奥克兰开庭[19] - 马斯克表示,若陪审团认定OpenAI或微软需负责,他将进一步寻求惩罚性赔偿、其他法律制裁甚至可能申请禁制令[19] - 分析认为,诉讼结果不仅将决定数千亿美元资金的归属,更可能重塑全球人工智能行业的治理结构和未来走向[20]
9300亿元,马斯克开天价索赔!对方强硬回怼
搜狐财经· 2026-01-18 19:12
诉讼核心诉求 - 马斯克向OpenAI和微软索赔最高134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300亿元),主张因其早期投入与支持,两家公司获得“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 [1] - 索赔依据是金融经济学家估算,马斯克在2015年协助创立OpenAI时捐赠了3800万美元种子资金,却遭到欺诈,因此有权获得OpenAI当前5000亿美元估值中的一大部分 [1] - 马斯克方面强调,这并非普通投资回报争议,而是OpenAI背离非营利使命、向营利性结构转型后,对原始贡献价值的“制度性攫取” [1] - 马斯克还计划寻求惩罚性赔偿 [1] 诉讼背景与行业动态 - 马斯克于2018年退出OpenAI董事会,并于2023年创办竞品公司xAI,如今正与OpenAI的ChatGPT展开直接对抗 [1] - 估值5000亿美元的OpenAI正推进IPO计划 [1] - 该案将交由陪审团审理,庭审预计于今年4月启动 [2] - 若陪审团支持马斯克主张,其不仅可能获得巨额赔偿,还可能争取包括惩罚性赔偿和法院禁令在内的进一步救济 [2] 被告方回应与法律争议 - OpenAI回应称该诉讼“毫无根据”,并指责马斯克正对其发起一场“骚扰式诉讼” [2] - 微软方面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协助或教唆”OpenAI违反创始承诺 [2] - OpenAI与微软共同请求法官限制马斯克专家证人的证词,称其估值模型“凭空捏造、无法验证、史无前例”,并警告这实质上是在试图实现一项极不合理的资金转移 [2]
基金公司开年涉诉,案情多不一样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05 22:30
多家公募基金于2026年初卷入法律诉讼 - 2026年1月 安联基金 国投瑞银基金 华宝基金 联博基金等多家公募基金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不当得利及劳动争议等案由被起诉至法院[1] 安联基金涉及不当得利纠纷 - 安联基金因不当得利纠纷被投资者张某起诉 同案被告包括菲尔莱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定于2026年1月13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2][3] - 安联基金澄清与被告菲尔莱及其旗下品牌启牛学堂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 并提示投资者防范相关风险[5] - 安联基金为安联投资全资控股的外商独资公募 成立于2023年9月 截至2025年末管理规模约10亿元人民币 在164家公募中排名第149位[3] - 安联投资所属的安联集团2024财年业务总量约为1800亿欧元[3] - 同案被告菲尔莱为美股上市公司量子之歌的国内运营主体之一 旗下启牛学堂因虚假宣传 诱导消费及退费难等问题在第三方投诉平台投诉量居高不下[3][4] 国投瑞银基金与基金经理施成被共同起诉 - 国投瑞银基金及其明星基金经理施成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被投资者起诉 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个人同时被列为被告在行业内较为罕见[8][9] - 案件核心争议指向施成管理的国投瑞银进宝灵活配置混合基金[9] - 截至2025年12月25日 施成管理该基金的任职总回报为103.1% 任职年化回报为12.69% 在同类1707只基金中排名227位 位列前14%[9] - 该基金2025年表现优异 年内收益超过72% 位列同类基金前5%左右[9] - 但该基金在2024年8月回撤幅度一度超过71% 导致其近三年收益排名位于同类后15%[10] - 从年度收益看 该基金在2022年 2023年 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 其中2023年收益-34.22% 在2071只同类基金中排名2049位 2024年收益-16.29% 在2200只同类基金中排名2121位[12][13] - 施成的投资风格与新能源行业高度绑定 其管理的国投瑞银进宝在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获得超高收益 分别为85.51% 92.43% 67.57%[13][14] - 突出的业绩吸引大量资金流入 施成的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从2021年二季度末的不到40亿元 飙升至当年三季度末的210亿元以上 并在2022年二季度达到约250亿元附近[14] - 随着基金净值自2022年起连续三年大幅回撤 其管理规模急剧萎缩 至2025年二季度末降至约73亿元 2025年三季度末受益于市场行情回升至107亿元[15] 华宝基金涉及劳动争议 - 华宝基金因劳动争议被前基金经理陈龙起诉 案件定于2026年1月19日开庭[16][17] - 陈龙于2018年加入华宝基金 曾管理华宝绿色主题和华宝竞争优势两只偏股混合型基金 其任职回报分别为-54.8%和-46.75%[17][18] - 华宝绿色主题基金在陈龙2024年4月离任后清盘 而华宝竞争优势A在其2024年11月离职后 2025年全年回报超过60% 位居同类前10%左右[18] - 截至2026年1月5日 华宝基金旗下仍有4只基金近三年亏损在30%以上[19] - 陈龙当时的离任原因为业务调整 市场观点认为或与末位淘汰机制有关[19] 联博基金涉及劳动争议及高层变动 - 联博基金因劳动争议被前副总经理朱建荣起诉 案件定于2026年1月19日开庭[19][20] - 朱建荣拥有近20年基金从业经历 于2024年6月空降至联博基金任副总经理 后于2024年因个人原因离职[20] - 联博基金为美国联博集团全资控股的外商独资公募 成立于2021年9月 于2024年1月获准展业[21] - 公司近期高层变动频繁 2024年9月首任总经理钱峰卸任 同年12月罗登攀新任总经理 2025年12月31日督察长方芳离任[22] - 公司旗下有4只在管基金 其中3只成立于2025年 最早成立的联博智远基金规模从2024年二季度末的4.88亿元萎缩至2025年三季度末的不足1亿元[22]
迟报父亲死讯四年被起诉返还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红线不能碰!
新浪财经· 2026-01-03 18:58
案件核心事实 - 北京市顺义区村民陈某于2019年12月去世,其家属未向社保机构报告,导致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持续发放至2023年4月,超发金额达三万四千余元 [2] - 社保中心发现后,将陈某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超发待遇,继承人表示愿意配合退还 [2] - 经法院调解,继承人已主动退还全部超发待遇,并办理了社保关系终止手续 [3] 法律定性分析 - 根据社保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去世后,次月起即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应停发养老金 [3] - 法院调查认定,继承人账户无消费取现记录,不构成故意“冒领待遇”,但其取得保险待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3] - 社保中心作为受损失方,有权依据不当得利条款请求返还多领取的退休金 [4] 合规操作指引 - 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应在1个月内(各地时限略有差异)向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报告,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 [4] - 申报停发的同时,可依法申领合法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法定继承人可继承) [4] - 若因疏忽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应在发现后主动联系社保部门或积极配合退还,以避免被处罚或起诉 [4] 违规行为界定与法律后果 - “冒领待遇”是指参保人员在丧失领取资格后,其家属或相关人员故意隐瞒事实、不及时上报,甚至伪造材料继续违规领取的行为 [5]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 - 根据《刑法》及相关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诈骗公私财物,将视数额和情节面临有期徒刑、罚金乃至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5]
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6 12:3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涉及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 [1] 案例一: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 核心观点: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2] - 基本案情:蒋某为梁某宸父亲,离婚后法院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其未履行。蒋某父亲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50%产权份额(价值210万元)本应由蒋某等人继承。蒋某为逃避抚养义务,于2018年通过公证放弃继承,将份额全部转移给其姐姐 [8]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利益,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9] - 典型意义: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恶意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进行否定,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 [10] 案例二: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 核心观点: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3] - 基本案情:张某收到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后,从原单位辞职。随后,该公司以出现财务问题为由取消录用,导致张某失业。张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 [11]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及公司过错程度,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2万元 [12] -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保护劳动者基于录用通知产生的信赖利益,构建对劳动者友好的就业环境 [13] 案例三: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 核心观点: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 [4] - 基本案情:吴某为广东某食品公司餐厅服务员。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且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根据5名员工的面谈记录及吴某本人承认,其在休息时将头靠在女员工身上。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14]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证据证实吴某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故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15] - 典型意义:法院依法支持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辞退有性骚扰行为的员工,保护了受害女职工权益,维护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 [16] 案例四: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 核心观点:隐瞒已婚事实从恋人处获得大额转款的,应依法返还 [5] - 基本案情:周某隐瞒已婚事实,在某婚恋网以“离异”状态注册,与肖某相识恋爱。2014年至2019年间,双方互相转账,经确认肖某向周某多转账24万元。肖某得知周某已婚后要求还款 [17]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周某隐瞒已婚事实与肖某恋爱并取得款项,欺骗感情、损害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周某返还肖某24万元及利息 [18] -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审查聊天记录、计算转款差额,判决隐瞒婚姻状况者返还大额转款,保护了受骗方合法权益,弘扬了诚信的婚恋观 [19] 案例五: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 核心观点:因自身持续低头看手机导致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本案情:2024年1月,郭某在某餐厅外用台阶处踩空摔倒,监控显示其从出现开始就一直低头看手机。现场未见雨雪、积水、冰冻等异常。郭某十天后就诊诊断为腰椎骨折,起诉要求餐厅经营者及物业公司赔偿6万余元 [20]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郭某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现场无其他客观干扰因素,台阶亦无明显异常。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看手机的行为无法预判和控制,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1] -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和稀泥”做法 [22]
“天降”30余万元,到底是谁的?
人民网· 2025-11-25 09:09
支付行业运营环境 - 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手段已成为生意往来中常见支付方式 [1] - 手机转账操作便捷但易因疏忽引发纠纷,如输错金额、看错收款人或网络卡顿导致重复支付 [6] 法律与合规框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明知对方转错账还故意拉黑、拒不返还的恶意得利人,需返还不当得利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5] - 法院依法判决不当得利者返还钱款并支付自转账当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5] 风险管控实践 - 转账前建议进行三重核对:收款人信息、账号信息、金额,确认无误后再点击转账 [6] - 转错账后应保存转账凭证等证据,并保留与对方的沟通记录,如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短信内容 [6] - 若对方态度消极、不配合,可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6]
“油罐车事件”余波未了:前湖北首富和金龙鱼“打”起来了
凤凰网财经· 2025-11-20 21:44
事件背景 - 2024年7月,前湖北首富兰世立在抖音和今日头条发布视频,评论“油罐车混装乱象”,视频内容涉及粮油巨头金龙鱼背后的益海嘉里公司 [2] - 视频称“油罐车运食用油进金龙鱼工厂”,并提及“金龙鱼两天跌了6500亿”、“运油后不清洗直接运食油”、“和毒牛奶没区别”、“金龙鱼应第一个退市”等言论 [2][8] - 该视频在抖音平台获得4.6万次点赞、8341条评论和2.0万次转发 [8] - 事件背景是2024年7月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报道称混装油罐车曾停靠中粮和金龙鱼的工厂 [7][8] 公司回应与调查进展 - 2024年7月9日,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官方声明,强调集团对散装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运输车辆均经过严格查验、检验手续 [8] - 公司向媒体确认,涉事车辆冀E5476W曾到访其武汉及陕西工厂,但解释称武汉工厂行程是该车注册后第一次运输,陕西工厂行程装运前已核验并进行了清罐、验罐 [10] - 新华社于2024年8月25日发布国务院食安办通报,确认了涉事罐车的违法违规事实,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严肃处理 [10] - 调查发现,该罐车实际车主为掩盖问题,指使他人开具虚假清洗票据 [9] 法律诉讼与判决结果 - 2024年10月21日,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兰世立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控其言论严重失实,导致品牌商誉受损,请求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11][12][13] - 2025年4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兰世立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在抖音、今日头条连续七天公开道歉,并赔偿益海嘉里1万元经济损失及2万元律师费 [13] - 法院认为视频中“无事实根据的描述及推测内容”误导公众,客观上会造成公司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 [13] - 兰世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9月2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指出其作为有影响力的自媒体人,使用“有毒”“退市”等词汇已超出合理监督范畴 [14] 纠纷升级与最新进展 - 二审判决后,兰世立称因财务错误,在2025年10月21日应支付1万元误转成10万元 [15] - 兰世立表示,益海嘉里在收到执行款后未向法庭报告,反而申请强制执行,冻结其银行账户 [15] - 此事导致双方纠纷从名誉权侵权诉讼演变为包含不当得利纠纷的复杂法律争端 [16] - 兰世立已对益海嘉里提起诉状,请求判决其立即退还不当得利9万元,并赔偿相关费用,同时于2025年11月15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