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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迈向真资管时代!破局三重困局,重塑核心壁垒!
券商中国· 2026-03-18 11:17
行业转型背景与核心挑战 - 券商资管行业正从依托通道业务与非标资产扩张的传统模式,向“真资管”时代转型,面临产品策略重构、业务链条协同、负债端逻辑重塑等多重任务[1][2] - 转型面临三大核心考验:公募牌照格局固化成为关键约束、低利率环境冲击传统固收盈利模式、主动管理能力建设需要长期投入[3][4] - 截至2025年底,全行业仅有14家券商或券商资管子公司具备公募资质,能够公私募双线并行,未持牌机构发展路径相对更窄[3] - 低利率环境导致利差压缩、信用甄别难度升级,过去依赖“下沉+拉长久期”的固收策略难以为继,纯债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4] - 截至2025年底,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管理的私募资管产品规模为5.8万亿元,较2016年高峰时期的17.31万亿元下降了约66%[7] 持牌公募券商资管规模格局 - 截至2025年底,14家持牌机构公募基金管理规模差异显著,东方红资产管理以2177.24亿元居首,华泰证券资管以1809.35亿元次之,中银证券以1342.54亿元位列第三[5] - 规模超过千亿元的机构还包括财通资管(1202.66亿元)和国泰海通资管(1110.42亿元),而兴证资管、国都证券、北京高华证券等机构规模较小,均未超过100亿元[5] 战略重构与差异化发展路径 - 多家券商从产品、渠道、战略到战术对资管板块进行全方位重构,关键词包括“多资产”、“业务链”、“客需型”[8] - 产品策略上,行业加快布局“多资产”,包括固收+、特色权益、量化、衍生品、FOF等,以摆脱对单一固收赛道的依赖[8] - 战略定位上,更加重视依托券商母公司“全业务链协同”的优势,在资产挖掘、打包、定价及客户服务等方面打造差异化[9] - 业务拓展上,更加强调“客需型”和“以客户为中心的解决方案”,从“卖产品”转向“管账户”,提供定制化、全流程的解决方案[10] - 公募REITs被已持牌机构视为快速扩张公募非货规模的重要抓手[9] 核心竞争力重塑与护城河建设 - 行业正着力重塑护城河,两大重点发力方向是券商全业务链协同以及围绕重点客户的定制化服务[11] - 协同被视为核心护城河与生命线,例如保证金产品、私募FOF、公募REITs等业务均高度依赖与母公司财富、投行、托管等部门的协作[11] - 相较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在私募牌照下拥有更灵活的账户体系与更强的定制化能力,成为服务高净值及机构客户的核心优势[12] - 多家公司提出具体战略布局,如东方红资产管理推进“3+X”业务布局,财通资管构建“一主两翼”架构,运用ABS、REITs等工具做好投融联动[11] - 未来1-2年,行业最关键的任务是推动投研能力实现“工业化”升级,通过系统固化流程、紧跟AI技术,实现业绩可复制与运营高效化[7]
信托新规对理财子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的影响
新浪财经· 2025-12-03 10:39
文章核心观点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信托行业监管从“打补丁”模式转向全体系“重建”模式,旨在终结以“单一项目、集中投资”为特征的传统银信合作,推动信托公司回归“真资管”本源,对理财子公司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将产生根本性影响 [1][2][10][27][38][52] 合作信托产品模式的改变 -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应退出**:《办法》第九条规定,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单个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的投资上限为80%,对于涉及非标资产的开放式产品,单个资管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产品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实收规模的50%,这意味着单一资管信托计划将不复存在 [4][6][32][33] - **组合投资需强制分散**:《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或同一资管产品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的25%,涉及非标资产时需穿透计算并合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同时,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且含自然人投资者的全部信托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全部信托净资产的50% [6][7][35] - **监管鼓励投向标准化资产**:比例限制的例外条款明确,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等标准化资产,或全部投资者为机构且单个投资者委托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体现了监管引导资金转向标准化资产的意图 [8][36] - **嵌套层级受到严格限制**:《办法》第四十七条重申资管新规原则,信托产品仅可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且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第十条规定,信托产品接受其他信托产品投资超过25%时,需穿透审查合格投资者资质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 [9][37] 与信托公司合作中应当更新的内容 - **信托公司责任范围明确**:《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规定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支付利益,仅在其未履职尽责时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改变了过往可能要求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的预期 [12][13][39] - **合作方筛选标准需系统化**:理财子公司需依据《办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治理、内控与风险管理体系、专业人员配备、信息系统及风险指标合规性为核心的尽职调查与动态评估体系,而不再仅依赖业务规模 [15][16][17][41][42][43] - **个人信息处理需明确权责**:在银信合作及代销业务中,理财子公司与信托公司均为独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双方需通过专项协议明确信息提供范围、安全措施及责任分配,核心目的是为履行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法定义务 [18][19][20][21][44][45][46] - **净值计算体系亟待规范**:《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净值管理体系并披露,但对于非标资产等缺乏公开市场产品的估值方法、频率等细节,法规留有空间,行业实践存在“平滑机制”等争议,理财子公司与信托公司需在合作协议中就估值原则、技术路径等达成严谨共识 [22][23][47][48][49] - **托管机构责任强化**:《办法》第四十三条将“保管”调整为“托管”,并新增托管人核算信托净值及监督报告义务,发现信托公司违规操作时必须书面通知纠正并报告监管机构,这强化了托管人的监督制衡角色 [24][27][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