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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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邻家乞新火 晓窗分与读书灯
新浪财经· 2026-01-28 01:52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探讨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科技日新月异的背景下,法学特别是刑法学面临的巨大挑战,并阐述了刑法学应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回应国民期待以及构建自主知识体系 [3] - 文章核心观点认为,刑事立法需要敏锐反映社会变化,刑法解释需要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事实,刑法学应揭示其在当下时代的真实含义 [3] - 文章强调在媒体发达、公众参与便捷、网络全球化的时代,司法与刑法理论需接受国民审视,并需要在法治与民主的紧张关系中寻求平衡,同时以国际视野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3][4] 社会与技术变革对法学的影响 -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个体行为潜在危险增大,犯罪人能掌握原本只有国家才拥有的摧毁力,社会如同巨大的“黑匣子”,人们内心充满恐惧与不安 [3] - 互联网络遍及全球,犯罪的行为地、中间地、结果地的界限已不再清晰,任一偏隅的犯罪所造成的结果都可能延展于世界的每个角落 [4] 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的演进 - 刑事立法应变随机,使刑法敏锐反映社会变化,迅速适应社会发展,是国家对国民提供的公共服务 [3] - 由文字固定下来的刑法需要解释使之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事实,解释者对法律的理解可能比立法者更为出色 [3] - 刑法学要想在技术变革中保持其解释力与生命力,就应当揭示其在当下时代的真实含义 [3] 司法实践与国民期待 - 媒体传播异常发达,司法过程与结论概莫能外地接受国民的审视,望文生义、断章取义地适用刑法条文作出的裁判,必然败给国民基于正义的直觉与朴素的法感形成的结论 [4] - 国民对司法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刑法学对司法的影响力 [4] - 刑法学需要尊重国民的真实意愿、表达国民的正义诉求、符合国民的规范意识,就此而言,刑法学是“践行民主”的 [4] 法治、民主与学术自由 - 刑法学中一般化的最优解决方案不是取决于赞成票的多少,而是有赖于说服力的强弱,罪刑法定、责任主义大体上是“脱离民主”的 [4] - 在法治与民主的紧张关系中,需要思考如何不让棘手案件制造恶法,不让疑难案件破坏法治 [4] - 真理是通过多数意见之间的自由辩论和平等竞争而获得,而非由权力所赋予,刑法学者需要豁达大度,包容互不相容的学术观点 [4] - 对热血满腔、激情四溢的青年学子,应当提供宽松的学术环境、适宜的学术氛围,让他们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4] 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 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并非固化刑法理论的现状或创造国人能懂的词汇,而是需要以国际视野包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追求 [4] - 具有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原理必然也是普遍性的概念、范畴、原理,对国外刑法学说不必深恶痛绝,对借鉴国外学说的正常研究不应滥扣“崇洋媚外”“挟洋自重”的帽子 [4]
别让私意坏了法度
新浪财经· 2026-01-16 07:33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阐释中国古代法谚“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及历史例证,论证了健全法制、君主以身作则、司法官秉公执法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并指出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对当代法治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1][4] 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与历史实践 - 国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中国古代的盛世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制保障 [1] - 隋文帝杨坚坚持公意,罢免违法的儿子杨俊的职务,以作训垂范,引领臣下守法 [3] - 明太祖朱元璋为纠正元朝律法废弛,构建统一制度、整理司法案例、并以讲读律令考核官员,体现了“立法—司法—守法”的法律方法论 [3] - 杨坚与朱元璋引领的法制建设,促成了“开皇之治”和“洪武之治”的实现 [3] 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与司法实践 - 多元的法律形式是构筑完备法律体系的基本要件,唐代法律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各有侧重、环环相扣 [2] - 《唐律疏议》规定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从一重处、从轻处罚等原则,并为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提供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 [2] - 当律、令、格、式均无专条禁止,但行为违反封建道德时,可根据《杂律》“不应得为”条处刑,有效填补了法律漏洞 [2] - 《断狱律》中的多项律文,如“据众证定罪”、“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等,旨在限制司法工作人员滥用私意 [2] 司法官的职责与操守 - 司法官是连接法制和社会的重要桥梁,官员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可以实现天下大治 [4] - 战国鲁国丞相公仪休守规矩、有底线,拒绝请托者送来的鱼 [4] - 晋国司法官李离因错杀人而坚持承担罪责,最终伏剑自杀,体现了司法官将法度权威置于生命之上的操守 [4] - 司法官严守法度、公忠体国是其履职之先 [4] 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 “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的理念至今仍蕴含可资汲取的养分,依法治国则长治久安 [4] - 中华法制文明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自古无法治”偏见的有力辨正 [1] - 应汲取中华法制文明养分,完善法律规范,推动法律实施,加强法律监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4]
用法治思维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环境
人民日报· 2025-09-11 09:09
民营经济法律地位与政策支持 - 民营经济被首次明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5] - 国家长期坚持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并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 [5][8] - 当前民营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92%以上 对进出口和税收贡献超50% 对城镇就业贡献达80%以上 [7]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 法治通过平等保护经营主体权益、规范行政执法和提升经营主体诚信意识 打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9] - 2019年外商投资法加强对内外资企业平等保护 2020年民法典明确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9] - 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9] 刑事司法保护原则 -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未违反刑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犯罪论处 [11][13] -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特别明确合同诈骗等罪名构成要件 [14] - 坚持单位犯罪法定原则 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时不得追究民营企业责任 严格区分自然人利用单位名义犯罪与单位犯罪 [15] 历史问题处理与司法容错 - 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历史发展眼光看待民营企业不规范问题 对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启动刑事追诉 [16][17] - 健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机制 通过上级法院提审和异地再审制度依法纠正错误案件 [17] - 对具有科技创新意义的经营行为构建司法容错机制 秉持审慎入罪原则 为创业创新留出观察期和宽容空间 [21] 民营经济创新贡献 - 民营企业贡献7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 覆盖80%以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92%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