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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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首部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026-03-13 13:10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与意义 - 中国于3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2] - 这是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首部《生态环境法典》 [2] - 法典共5编、1242条,同时废止《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 [2] 法典结构与核心原则 - 法典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2] - 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原则为: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 [4] - 国家优化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4] 能源节约的具体措施 - 国家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多能互补综合能源服务及合同能源管理 [4] - 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用户合理用能 [4] -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进行综合评价 [7] - 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要求其每年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7] - 对家用电器等耗能大的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8]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与产业支持 - 国家鼓励支持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核能、储能及节能等领域的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装备及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2][4] - 能源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被纳入国家科技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2][4] - 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 [4] 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 - 国家建立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支持洁净煤技术研发推广,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 [9] - 鼓励发展煤电联营和上下游产业一体化,推进煤电、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9] - 鼓励煤炭绿色智能开采,采用保水开采、充填开采等技术 [9] - 鼓励石油、天然气绿色高效开发,支持其勘探开发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 [10] - 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11] 可再生能源与非化石能源的发展 -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9] - 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基地建设,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12] -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 [13] - 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小型水电站建设 [14] - 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15] - 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 [18] 电力系统与储能建设 - 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优化跨区域通道布局,发挥特高压作用,推进电网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 [15] - 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要求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等承担消纳责任 [15] - 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3][15] - 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 [15] 农村能源与国际合作 - 国家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的资金投入 [5] - 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5] - 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国内外人才合作研发 [3] 氢能与其他领域 - 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16] - 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3]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回应各界关切: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要报“出入”双方
新浪财经· 2025-12-26 01:24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核心观点 - 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进入三审阶段,草案在二审后分编审议的基础上重新“合体”提请审议,三审稿针对各界关切进行了多项修改和完善,旨在构建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1] 焦点1: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与监管制度 - 明确人民法院应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2] - 明确国家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 增加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内容,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信用修复,有关国家机关应按规定开展 [2] - 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要求其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2] 焦点2:完善污染防治规定并增强立法前瞻性 - 完善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规定,要求政府管理更加科学精准并加强指导 [3] - 加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监管,要求转移出省利用时,需通过信息平台提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信息 [3] - 为增强立法前瞻性,增加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国家将建立相关制度并对聚变燃料、装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聚变装置建造需依法进行环评 [3] 焦点3:加强生态保护与国际合作 - 增加国家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深海极地考察、防沙治沙等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定,并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3][4] - 规定生态修复应尊重自然规律,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科学开展,同时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地布局,严格设立条件 [4] - 针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规定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需求,在致害严重区域政府应组织综合防控,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身安全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可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4] - 增加农业节水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5] - 增加国家加强“三北”工程建设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规定,实行目标责任制并定期监测评估成效 [5] 焦点4: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与能源转型 - 明确国家将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快建设能源强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6] - 强化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增加“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并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6] - 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定,明确国家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光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7] - 完善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要求,增加规定“提高特高压输电通道利用率” [7] - 明确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增加推进“双碳”原则的规定,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碳市场交易监管等职责 [7] - 明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并增加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规定,同时允许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7] 焦点5:调整法律责任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 增强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协调性,例如对水、海洋、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的放射性污染违法情形集中规定法律责任,并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责任规定以与海洋污染防治相协调 [9] - 加强对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执行 [9] - 补充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重要流域、区域生态保护的法律责任衔接规定,并修改完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法律责任 [9] - 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调整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域行政处罚模式,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规定行政处罚,而非以拒不改正为前提 [10] - 区分个人与单位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方面的法律责任 [10] - 与刑法规定衔接,对从事环评、监测等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规定终身禁业的处罚 [10] -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规定在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只有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