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icon
搜索文档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
新浪财经· 2026-01-07 19:02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4日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2][34] - 政策核心目标是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 [1][2] 适用范围与主体定义 -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2]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定义为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2] 信息分类与归集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管理、更新 [3] - 信用信息分为四类: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 [5] - 失信信息具体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分类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6] - 信用信息产生后应及时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6][8] 信息披露与公示规则 - 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共享三种 [9]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应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同步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9]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设定:轻微失信信息最长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1年最长3年 [9] - 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但转为系统内保存,确保可查验、可核实、可追溯 [9][14] 信用信息应用与监管 - 国家能源局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2] - 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在供应商遴选中可获优先签约 [13] - 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包括: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不适用便利服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等 [13] - 公共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14] - 对A、B类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D类主体纳入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14] 信用修复机制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修复 [15] - 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系统推送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后,按照“谁作出、谁修复”原则处理 [16] - 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达到规定最短期限、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16]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修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系统,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7] - 信用修复后,相关网站同步更新,及时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7] 异议处理程序 - 经营主体认为公示信息有误或侵犯权益,可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18] - 国家能源局收到申请后推送至异议数据归集单位核实,处理期间信息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使用 [18][19] - 从受理异议申请到办理完成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20] - 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 系统建设与信息共享 -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的统一平台,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供服务,并与“信用中国”等平台实现互通和数据共享 [4][5] - 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中,经营主体可查询自身信息,查询其他主体未公示信息需取得其书面授权,查询记录保存3年 [10] - 信息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申请共享部门需提交申请,国家能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0]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3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能源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全面修订并出台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能源行业监管和治理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全流程管理,以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2][3] 修订《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 - 提升能源信用工作法治化水平:旨在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等上位法新要求,夯实信用信息管理基础,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4] - 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质效:建立从信息归集共享到异议处理的全链条制度规范,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深化信用信息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融合应用 [4] - 提升信用管理和服务精准性:通过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促进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及评价标准体系,助力实施差异化监管、预警信用风险、优化行业监管资源配置 [5] 《办法》主要内容 - 总体结构:《办法》共8章34条,涵盖总则、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修复、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建立了完善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6] - 信息归集: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划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4类,确保归集标准一致,并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统一归集平台 [6] - 信息披露与应用:明确信息披露方式和公示渠道,依据《全国失信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将信用信息应用嵌入行政管理全流程,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推行信用承诺制 [6][7] - 权益保障与制度衔接: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流程、条件、时限以及异议处理的申请渠道(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并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及文件效力,同时废止了2016年的旧办法 [7] 下一步工作 - 制度与系统建设:将依据《办法》修订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评价标准规范,并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推进与相关部门平台互联互通 [8] - 监管应用与权益保障:将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的信用应用措施,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异议申请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32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4日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3] - 该办法旨在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4] - 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相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 [5] 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标准,并建设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 [7]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并依法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评价、激励惩戒及信用修复等工作 [7] -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协同参与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8] 信用信息归集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四类: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 [10] - 失信信息依据行政行为决定文书记录,并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具体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11] - 信用信息产生后需及时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录入单位需保证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并动态更新 [12] 信用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和共享三种 [14]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 [14]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规定:轻微失信信息最长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1年最长3年,公示期满自动停止 [14] - “信用能源”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16]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予公示 [17] - 经营主体可查询自身信息,查询其他主体未公示信息需取得书面授权,查询记录保存3年 [17] - 信息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申请有条件或不予共享信息需在10个工作日内获得答复 [18] 信用信息应用 - 国家能源局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对守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 [21] - 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适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在供应商遴选中优先签约;行业协会加大宣传支持等 [22][23] - 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包括:纳入重点监管、不适用便利服务措施、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试点示范资格等 [25] - 公共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类,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对A/B类降低监管抽查比例,对C/D类提高抽查比例并依法惩戒 [27] - 国家能源局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建立践诺跟踪机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承诺依法处置 [27][28] 信用修复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符合条件可申请修复 [30] - 信用修复需满足三个条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达到规定最短期限、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1] - 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并将结果录入系统 [31] - 对于持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可采用暂时屏蔽失信信息等方式帮助恢复信用 [32] 异议处理 - 经营主体认为公示信息有误或侵犯权益,可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34] - 异议处理期间信息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使用,从受理到办理完成时间为7个工作日 [36] - 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6] 监督管理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若存在未按要求归集信息、非法获取出售信息、泄露秘密、违法实施激励惩戒等措施,将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38] - 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对失信行为及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9] - 需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 [39]
5月1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重要通知
中国能源报· 2026-01-07 17:1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23] 总则 - 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2]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包括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2]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管理、更新 [2] - 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建设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互通和数据共享 [3][5] 信用信息归集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类 [5] - 失信信息依据行政行为决定文书记录,并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三类,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5][6] - 信用信息产生后应及时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录入单位需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并动态更新 [6] 信用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共享三种 [8]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同步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8]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规定:轻微失信信息最长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1年最长3年,公示期届满后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8] - “信用能源”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示的信息作出规定 [8][9] - 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查询其他经营主体的未公示信息需取得书面授权,查询记录保存3年 [9] - 信息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申请共享有条件或不予共享的信息,国家能源局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9] - 信息终止公示后转为系统保存,确保可查验、可核实、可追溯 [10] - 行政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行政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系统同步撤销或变更信息并推送至网站 [10] 信用信息应用 - 国家能源局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1] - 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在供应商遴选、合作方签约中可获优先签约;相关社会组织可加大宣传支持 [12] - 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包括: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行政许可、项目评审等工作中予以重点核查,不适用便利服务措施;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等 [12][13] - 国家能源局开展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13] - 对A类、B类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类、D类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13] - 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13][14] - 鼓励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深化应用信用信息,创新开展信用工作 [14] 信用修复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均可申请 [15] - 信用修复是指经营主体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后,由国家能源局按规定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行为 [16] - 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系统推送后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开展 [16] - 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16]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 [16] - 修复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办理、修复状态更新四个环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录入系统,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7] - 失信主体持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申请的,国家能源局可采用暂时屏蔽失信信息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信用 [17] 异议处理 - 经营主体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19] - 国家能源局收到申请后推送至异议数据归集单位核实,异议处理期间信息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披露和使用 [19] - 异议数据归集单位应及时完成处理,系统同步更新,从受理到办理完成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19] - 经营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9] 监督管理 - 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归集信息、未依法履行异议处理或信用修复职责、非法获取或泄露信息、虚构篡改信息、违法实施激励惩戒措施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1] - 社会公众可对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信用能源”网站进行投诉举报 [21] - 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 [2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5-09-04 09:32
政策背景 - 国家能源局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 编制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 管理办法旨在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推动信用信息归集 共享和应用 [2] 意见征集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为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 [2] - 反馈方式包括传真至010-8807277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zgz@nea.gov.cn [2] 文件信息 - 管理办法全称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3] - 由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25年8月26日发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