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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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野村东方国际证券· 2025-10-10 17:15
洗钱犯罪的主要模式与特点 - 地下钱庄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或控制个人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公转私”支付结算,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例如李某聪案中其公司账户支付结算资金达8.8亿余元 [1][2] -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投入合法经营以改变资金性质,再将经营获利重新投入上游犯罪,形成资金“回血站”,例如王某将35980元集资诈骗款投资服装店获利32383元后用于支付集资利息 [5] - 自洗钱行为入刑后,上游犯罪行为人自行转换或转移犯罪所得亦构成洗钱罪,例如张某将300万元受贿款存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7] - 利用虚拟货币等新兴手段进行跨境资产转移和交易转换,因其匿名性难以追踪,例如龙某通过接收1225个泰达币作为贩毒报酬并兑换成人民币 [8][9] - 通过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以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经济基础,例如郭某某用20万元违法所得购买保险并抵押贷款 [11] 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关联 -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类型多样,包括非法集资、受贿、毒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 [1][5][7][8][11] - 洗钱行为助长了上游犯罪的持续和扩大,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并增强其犯罪能力 [5][11] - 非法集资等金融类犯罪以及毒品犯罪是洗钱上游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类型 [5][9] 司法惩治与典型意义 - 法院对洗钱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团伙和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5][7][8][11] - 依法打击洗钱犯罪能有效遏制上游犯罪的发展,起到打财断血、除恶务尽的作用 [5][11] - 对自洗钱行为及利用虚拟货币等新型洗钱手段的准确定罪,体现了司法对洗钱犯罪全链条打击的立场 [7][9]
以案明纪释法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自洗钱”问题后的监检衔接程序解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8:16
监察与检察机关程序衔接 -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发现"自洗钱"问题时,若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可在起诉意见书中叙明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需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6][7]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自洗钱"问题,经核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征求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意后直接追加起诉 [8][9] - 对于"他洗钱"或其他洗钱共犯,若未涉及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7] 证据收集与使用 - 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收集的"自洗钱"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0] -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需补证的,可自行补充侦查或移送公安机关重新取证,补证后符合要求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依据 [11][12] -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洗钱证据,若经审查或补证后满足条件,可与监察机关证据一并使用 [12] 审查起诉程序 - 监察机关已查实的"自洗钱"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合并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13] -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自洗钱"问题且证据充分的,经征求相关机关同意后可追加起诉,否则移送公安机关 [14][15] - 案例一中张某某通过转账和挂名买房掩饰受贿款,证据充分可直接起诉洗钱罪 [7][13] - 案例二中刘某将贿赂款转入亲属账户并汇至境外,检察机关认定证据充分后追加起诉 [9][14] 法律依据与协作机制 - 依据《法法衔接意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移交和起诉程序上需遵循协作配合原则 [8][10] - 国家监委与两高一部联合文件明确"自洗钱"犯罪事实查明的处理流程 [6][8] -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适用于证据瑕疵但情节一致的案件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