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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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利国又利民 持续推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
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北京西路营业部· 2025-08-22 10:27
E J 同 石 I H SECURITES 反洗钱利国又利民 00 Ext PROMETICS 4 指挥 Erit The S FIERE FEBER 3 LETE 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 是间接的,它主要对社会带来四种直接危害: (0) 第三,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 来巨大风险,损害金融体系的信誉; 第四,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 e 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第一,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 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 第二,洗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 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 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 2024年8月19日,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 副厅长张建忠介绍,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 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 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 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 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 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那么对于"洗钱罪"的定罪是依据哪些法 律 ...
六轮审判官司未了 中融信托8550万元“咨询服务费”究竟如何界定
经济观察网· 2025-07-19 20:31
信托贷款及融资事件 - 2013年中融信托通过12个信托项目向山西交投提供155亿元信托贷款 [1][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以出具远期回购函方式为融资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通过中融信托、云南国际信托、国投信托三家机构共引入234.7亿元资金投向山西交投 [4] 资金流向及费用支付 - 中融信托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向刘洋控制账户转入8550万元 [2] - 刘洋通过北京康盛律所和太原普利行账户接收中融信托支付的7400余万元 [5] - 刘洋通过太原普利行账户向金元证券收取1150余万元好处费 [5][7] 涉案公司及人员关系 - 太原普利行由盖起军持股50%并实际经营 [6] - 金元证券作为委托人参与"中融-晋融4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7] - 周柏林时任中融信托基础设施及能源产业部总经理助理 [4][5] 司法审判过程 - 案件经历6轮审判程序最终维持原判 [2][13][14] - 最终判决刘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1年、盖起军洗钱罪5年6个月、周柏林行贿罪3年7个月 [13] - 刘洋计划申请再审主张费用性质为中介费而非贿赂 [3][15] 公司背景信息 - 中融信托曾用名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23年被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托管 [5] - 北京康盛律所2004年成立 太原普利行2009年成立 [6] - 金元证券2002年成立 由首都机场集团控股 [6]
以案明纪释法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自洗钱”问题后的监检衔接程序解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8:16
监察与检察机关程序衔接 -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发现"自洗钱"问题时,若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可在起诉意见书中叙明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需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6][7]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自洗钱"问题,经核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征求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意后直接追加起诉 [8][9] - 对于"他洗钱"或其他洗钱共犯,若未涉及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7] 证据收集与使用 - 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收集的"自洗钱"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0] -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需补证的,可自行补充侦查或移送公安机关重新取证,补证后符合要求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依据 [11][12] -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洗钱证据,若经审查或补证后满足条件,可与监察机关证据一并使用 [12] 审查起诉程序 - 监察机关已查实的"自洗钱"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合并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13] -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自洗钱"问题且证据充分的,经征求相关机关同意后可追加起诉,否则移送公安机关 [14][15] - 案例一中张某某通过转账和挂名买房掩饰受贿款,证据充分可直接起诉洗钱罪 [7][13] - 案例二中刘某将贿赂款转入亲属账户并汇至境外,检察机关认定证据充分后追加起诉 [9][14] 法律依据与协作机制 - 依据《法法衔接意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移交和起诉程序上需遵循协作配合原则 [8][10] - 国家监委与两高一部联合文件明确"自洗钱"犯罪事实查明的处理流程 [6][8] -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适用于证据瑕疵但情节一致的案件 [11]
特定关系人明知系贿款仍帮助接收保管行为的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8 08:50
案件概述 - 陈某作为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承接污染土壤治理项目提供帮助,并授意其女婿王某通过虚假合同和虚假股权投资协议收受B公司实际控制人1700余万元好处费 [1] - 王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1700余万元系陈某受贿所得,仍协助接收和保管 [1] 法律定性争议 - 对于王某行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洗钱罪,因其未参与请托过程但协助转移赃款;另一种认为构成共同受贿,因其与陈某就收受贿赂达成合意 [2] - 分析支持共同受贿的理由包括:王某行为不符合洗钱罪主观要件(不具有单纯掩饰目的)和客观要件(受贿行为尚未完成时介入) [3][4] - 司法实践认可"事中通谋"标准,即特定关系人明知财物性质仍代为收受即可认定共同受贿 [5] 涉案金额 - 涉案总金额达1700余万元人民币,通过虚假商业合同和投资协议形式转移 [1][2] - 共同受贿认定将使王某与陈某承担相同刑责,犯罪数额全额计算 [2][5]
以案明纪释法丨利用职权迫使他人接受有偿代理服务构成何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1 08:00
案件核心事实 - 甲作为A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利用职权指定乙的B公司垄断EDI申报代理业务,胁迫砂石承运方以每吨0.5元支付代理费,累计收取490余万元 [2][3] - 甲与乙约定六四分成,甲获赃款200余万元后,通过乙购买理财产品(160万元本金增值至170万元)并虚构借款协议转移资金 [3][12] - 事件引发20余户经营主体投诉举报及媒体广泛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16] 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1:甲、乙行为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第一种意见)或受贿罪(第二种意见) [5] - 争议焦点2:赃款处理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第三种意见)或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第二种意见) [5][6] - 争议焦点3:甲违规指定代理行为是否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三种意见) [6][15] 受贿罪构成要件 - 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会议纪要强制指定代理服务,主观上具有索贿故意,客观上形成"强迫交易为手段、受贿为目的"的牵连关系 [8][9] - 依据刑法共同犯罪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乙作为共犯应同按受贿罪追责,且因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 [10] 洗钱罪行为认定 - 甲、乙通过理财增值(160万→170万)、经营混同资金、虚构借款协议转账190万元(170万本金+20万收益)等操作切断资金与受贿关联 [12][14] - 区别于单纯物理转移赃款,该行为通过金融手段改变犯罪所得性质,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12][14] 滥用职权罪判定依据 - 甲违规将免费公共服务变为有偿代理,造成无形损失: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引发群体信访及媒体负面报道 [16] - 参照司法解释,渎职行为导致公信力下降或社会强烈反响即构成"恶劣社会影响"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