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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北涉诈案依法严惩,已起诉1.1万余人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4 17:22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缅北集中遣返涉诈人员4300余人,起诉1.1万余人 [3] - 浙江、广东、福建等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缅北明家、白家、魏家、刘家等重大跨境犯罪集团案件,其中明家、白家犯罪集团共16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7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3] - 2025年10月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积极推动反电诈国际合作 [3] 打击证券与私募基金领域犯罪 - 2025年1月至11月最高检向各地交办证券犯罪案件166件,对12件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8件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挂牌督办 [4][5] - 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共起诉证券犯罪、私募基金犯罪717人,其中财务造假、操纵证券市场两类犯罪起诉人数同比分别增长19%、57.4% [4] - 和合系、锦州港、金通灵、美尚生态、紫晶存储、胜通集团、华晨集团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被依法提起公诉 [5] - 各地检察机关纠正漏捕、追诉漏罪漏犯39人,提出刑事抗诉5件 [5] - 最高检联合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的会议纪要》,并印发《关于办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5] 打击洗钱犯罪 - 2025年1至11月检察机关以洗钱罪起诉2308件2684人,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5.9万余件9.3万余人 [6] - 洗钱罪中上游犯罪系金融、毒品、贪污贿赂罪案件占比超过94%,掩隐罪中上游犯罪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案件占比超过60% [6] - 检察机关聚焦金融、毒品、贪污贿赂、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高风险领域,优化打击洗钱犯罪案件结构 [6] 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 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218件1994人,提起公诉4565件8833人 [7] - 同期批准逮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等三个罪名案件共406件653人,提起公诉1929件3706人 [7] - 最高检依法指导天津、河北两地办理“油罐车运输食用油”案件,并对央视“315”晚会曝光案事件挂牌督办 [7] 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 针对一起开设赌场案,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后责令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监督解除、返还扣押、冻结财物1.5亿余元 [9] - 在一起某房地产公司被财产保全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解除超范围、超数额查封、冻结该公司财物4亿余元 [9] - 在陈某等人徇私枉法案中,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销了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案件 [9] 打击走私犯罪 - 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走私犯罪3632件8972人 [10] -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2025年重点工作包括严厉打击战略矿产和技术走私出口犯罪,持续推进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 [10] - 海上走私猖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指导有关检察机关会同缉私、海警建立反走私侦检联合协作平台 [10] - 2026年将加强对走私稀土等重大敏感案件的督办指导,服务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 [11]
检察机关2025年前11个月起诉缅北集中遣返涉诈人员1.1万余人
新华社· 2026-02-04 17:16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情况 - 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2万人[1] - 同期,依法批准逮捕缅北集中遣返涉诈人员4300余人,起诉1.1万余人[1] - 同期,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2.9万余人[1] 洗钱及关联犯罪打击情况 - 2022年至2024年,洗钱罪起诉案件数量年平均增幅约10%[1] - 2025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以洗钱罪起诉2308件2684人[1] - 同期,结合打击跨境电诈、网络赌博等专项行动,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5.9万余件9.3万余人[1]
“富太太”的圈钱局 涉六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
新浪财经· 2026-01-02 14:06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被告人姚某因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2.5万元[1] - 同案被告人李某、张某、谭某分别因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至4万元[1] - 姚某等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利用被害人挂名法定代表人等方式,从银行及4家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1690余万元,造成金融机构损失1300余万元[8] - 姚某还以股权转让费或代为贷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630余万元[9] 诈骗手法与过程 - 姚某通过购买拥有正常缴税记录的贸易公司、招募员工张某,营造有钱人假象以向身边人借钱[7] - 姚某虚构“富豪丈夫”身份,谎称丈夫公司即将上市,诱使被害人小飞同意挂名新公司法定代表人[2] - 姚某伙同贷款中介谭某、李某,以公司变更登记为由操作被害人手机并让其刷脸,实际是向金融机构申请了300万元贷款[2][4] - 姚某在偿还贷款前几期后便不再还款,导致被害人小飞收到金融机构催收信息[3][4] 资金流向与洗钱操作 - 姚某将所得钱款主要用于贷款购买空壳公司、支付中介费用和个人挥霍[9] - 姚某安排员工及中介将贷款资金取现再存入指定账户或交付他人,以转移资金[11] - 具体操作方式为:公司账户收到贷款后,约五分之一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取现存入他人账户供消费和购买公司,以此循环操作[13] - 通过上述方式,姚某伙同李某、张某共取出1000万余元现金,坐实洗钱犯罪事实[13] 案件侦查与司法认定 -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姚某所称的“富豪丈夫”彬先生实为虚构,两人并无关系[7] - 姚某及其母亲王某早在2018年就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 -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并进行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对姚某等人立案[11] -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贷款中介谭某在帮姚某借款时认为其具备偿还能力,本身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以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13] 行业影响与监管建议 -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空壳公司治理漏洞,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摸排到20余条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空壳公司线索[14] - 检察机关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清理整治空壳公司等违法犯罪市场主体,以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14]
离谱!国企董事长把自家房产塞进拆迁名单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31 00:04
案件概述 - 国企董事长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操纵棚户区改造拆迁事项进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1][9][10] 贪污与滥用职权行为 - 吴某与国企党委书记魏某、征迁小组负责人周某合谋,于2017年4月共同出资315万元(魏某185万元、周某60万元、吴某70万元)购买一处院子,后吴某利用职权将该本不在拆迁范围内的院子纳入拆迁,三人共获得拆迁补偿款995万余元,并按出资比例瓜分 [2][4] - 吴某在2017年11月,利用负责棚改的职权,将自家建筑面积782.59平方米的房产及相邻两处房产违规纳入拆迁范围,使总拆迁面积从700多平方米增至3000多平方米,其自家房产最终获得19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5][6] - 吴某超越职权非法征拆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共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 [7] 受贿行为 - 吴某在2016年至2020年担任国企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征迁任务、承揽项目、支付补偿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先后27次收受17人财物共计135.8万元 [6] - 例如,征迁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为得到关照,曾两次向吴某行贿共计14万元,随后吴某将多处房屋征迁工作安排给尤某的公司 [6] 洗钱与资产处置 - 吴某使用贪污所得赃款,于2018年10月以其儿子名义购买一处商铺,该商铺至案发共收取房租26万元;于2019年3月以其姐姐名义以125万余元购进另一处商铺,该商铺至案发共收取房租10万元 [8] -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用贪污款购买商铺并持续收取房租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该认定在重审后被法院采纳,成为最终判罚依据之一 [9] 司法审理过程 - 案件经监察机关调查后,吴某等人以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和洗钱罪被移送起诉 [8] - 一审法院最初未认定洗钱罪,检察机关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案件发回重审 [9] - 2025年5月重审后,法院采纳洗钱罪认定,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9][10]
离谱!一国企董事长把自家房产塞进拆迁名单,还帮亲友多占面积,用贪污款给家人买商铺,最终获刑17年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30 16:16
案件核心事实 - 国企董事长吴某利用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多种手段谋取私利,最终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洗钱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1][14] 主要犯罪手段与过程 - **合伙购买房产套取拆迁款**:2017年,吴某与国企党委书记魏某、征迁小组负责人周某共同出资315万元(魏某185万、周某60万、吴某70万)购买一处院子,后利用职权将该本不在拆迁范围内的院子纳入拆迁,三人共获得拆迁补偿款995万余元(魏某530万余元、周某235万余元、吴某230万元) [4][6][7] - **将自家房产违规纳入拆迁**:2017年11月,吴某利用负责拆迁之便,指示工作人员将自家房产及相邻两处房产纳入摸底调查,使拆迁面积从原定的782.59平方米增加到3000多平方米,其自家房产最终获得拆迁补偿款199万余元 [9][10] -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2016年至2020年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征迁任务、支付补偿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收受17人财物共计135.8万元 [11] - **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吴某超越职权非法征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补偿标准,共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 [12] 资金处置与后续司法过程 - **使用贪污款购买资产**:吴某于2018年10月以其儿子名义购买一处商铺,2019年3月以其姐姐名义以125万余元购进另一处商铺,购买资金均为贪污所得,两处商铺至案发分别收取房租26万元和10万元 [13] - **案件审理与定罪波折**:一审法院未认定洗钱罪,但检察机关以犯罪行为持续至新法施行后为由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吴某构成洗钱罪,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 [14]
贵州省安顺市委原常委、西秀区委原书记汤辉一审被判十一年
央视网· 2025-12-08 22:18
案件判决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汤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 [1] - 对被告人汤辉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1] 犯罪事实与涉案金额 - 2003年至2023年间 被告人汤辉利用担任多项党政及国企领导职务的便利 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 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3]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7万余元 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3] - 2021年11月 汤辉将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赎回后用于购买房产 以此掩饰 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 [3]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定被告人汤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洗钱罪 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3] - 鉴于洗钱犯罪有自首情节 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 具有法定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
反洗钱宣传|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洗钱犯罪的主要模式与特点 - 地下钱庄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或控制个人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公转私”支付结算,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例如李某聪案中其公司账户支付结算资金达8.8亿余元 [1][2] -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投入合法经营以改变资金性质,再将经营获利重新投入上游犯罪,形成资金“回血站”,例如王某将35980元集资诈骗款投资服装店获利32383元后用于支付集资利息 [5] - 自洗钱行为入刑后,上游犯罪行为人自行转换或转移犯罪所得亦构成洗钱罪,例如张某将300万元受贿款存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7] - 利用虚拟货币等新兴手段进行跨境资产转移和交易转换,因其匿名性难以追踪,例如龙某通过接收1225个泰达币作为贩毒报酬并兑换成人民币 [8][9] - 通过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以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经济基础,例如郭某某用20万元违法所得购买保险并抵押贷款 [11] 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关联 -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类型多样,包括非法集资、受贿、毒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 [1][5][7][8][11] - 洗钱行为助长了上游犯罪的持续和扩大,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并增强其犯罪能力 [5][11] - 非法集资等金融类犯罪以及毒品犯罪是洗钱上游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类型 [5][9] 司法惩治与典型意义 - 法院对洗钱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团伙和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5][7][8][11] - 依法打击洗钱犯罪能有效遏制上游犯罪的发展,起到打财断血、除恶务尽的作用 [5][11] - 对自洗钱行为及利用虚拟货币等新型洗钱手段的准确定罪,体现了司法对洗钱犯罪全链条打击的立场 [7][9]
陕西法院五年来一审审结洗钱犯罪案79件 涉案金额逾13亿元
中国新闻网· 2025-09-25 21:51
案件审结概况 - 五年来陕西全省各级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犯罪案79件涉及86人 [1] - 上述案件总涉案金额超过13.72亿元人民币 [1] 犯罪特征与趋势 - 陕西洗钱犯罪呈现手段多样化、活动链条化特征 [2] - 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且犯罪金额呈现不断增加趋势 [2] 打击治理措施 - 法院系统聚焦打击重点坚持精准打击、从严惩处的司法方针 [2] - 采取全方位、全链条打击洗钱犯罪策略并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2] -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通过深化跨部门协作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 [2] - 持续健全区域洗钱犯罪风险防控体系以提升打击治理工作成效 [2]
男子利用口令红包收取漂洗毒资被判刑 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
南方都市报· 2025-06-25 14:34
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案例 - 被告人叶某宾通过境外社交平台向鲍某某出售10粒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并要求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口令红包形式支付毒资 [3] - 叶某宾将口令红包码发送给境外施某,由施某领取后重新生成新口令红包,实现毒资收取 [3] - 叶某宾通过上家将三唑仑从境外邮寄给鲍某某,鲍某某取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3]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叶某宾提起公诉 [3]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叶某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3] 犯罪手法与侦查过程 - 本案系利用移动支付工具实现毒品犯罪自洗钱的案件 [4] - 叶某宾交替使用境内外社交平台传递信息,利用他人支付账户代收和转递毒资 [4] -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提取境内外平台联络记录、口令红包收付记录等电子数据 [4] - 检察机关完善叶某宾对毒赃进行"化学漂白"的证据链条 [4] 案件特点与司法应对 - 境外寄递类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利用境内外社交平台沟通犯罪意图 [4] - 犯罪分子利用口令红包等新型支付方式收取和漂洗毒资 [4] - 检察机关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同时办理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案件 [4] - 司法机关深度拆解利用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实行毒资"漂白"的犯罪模式 [4]
老年人险成洗钱工具人,解密陷阱后的黑色产业链丨破暗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6-23 16:11
诈骗犯罪新手段 - 诈骗分子冒用“乡村振兴”和“国家扶贫”名义,通过宣传单和短信设下陷阱,诱骗受害人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洗钱 [1] - 犯罪手段以“刷流水包装账户方可放款”等理由诱骗受害人,实则利用其账户协助完成赃款转移 [1] - 随着金融监管强化与“断卡行动”持续推进,传统洗钱渠道收窄,诈骗分子转移涉案资金的手段加速迭代 [1] 针对老年群体的风险 - 老年群体因信息获取渠道相对闭塞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被犯罪分子视作实施洗钱犯罪的“新突破口” [1] -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对国家政策的信任以及追求回报的心理,通过虚假信息诱导其下载诈骗APP并获取个人敏感信息 [3] - 诈骗分子注重对老年客户的话术培训,教其如何应对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甚至教唆采取辱骂或倒地不起等方式对抗核查 [5] 典型案例分析 - 包头市一名六旬老人险些成为洗钱工具人,其接到“国家乡村振兴扶贫专项补贴”诈骗短信并下载伪装成政府官网的诈骗APP [2] - 该案例中,老人被要求将49万元“验证资金”转入指定账户,而该笔资金实为上海一名诈骗受害人的涉案款项 [2][3] - 调查发现,犯罪团伙先将诈骗所得资金转入老人账户,随后诱骗其“协助过账”以完成资金转移 [2][3] 骗局产业化特征 - 类似案件自5月以来在全国多地频发,手法雷同并呈现出专业化和产业化特征 [4] - 案件形成了从信息收集、话术培训到资金转移的完整黑色产业链 [4] - 除利用老人洗钱外,部分骗局还会以“激活金”和“手续费”等名义诱导其持续转账,直至掏空账户资金 [5] 资金转移与银行风控 - 资金链治理工作已取得成效,诈骗资金转移难以再通过传统银行卡渠道实现 [3] - 银行柜员在办理业务时能察觉异常,例如资金存在当日跨区域转入或汇款人姓名不符等可疑之处 [4] - 在朝阳市的案例中,银行柜员发现两名老年客户分别要求支取4.7万元和9万元现金存在异常,随后警方介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