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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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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野山一步踏空,同行者谁之过?
新浪财经· 2026-01-11 13:53
事件概述 - 2025年6月,五名户外爱好者相约挑战一处未开发的野山,计划穿越未开放区域抵达顶峰,该区域属于大熊猫国家公园非核心保护区的未开发区域[1] - 6月30日,其中一名成员小王在登山过程中发生意外,踩碎表层冰壳后坠亡,同行者阿力试图施救但未成功[2] - 搜救持续两天,于7月2日找到同行者阿力,小王被确认遇难[1][2] - 事发后,小王亲属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行四人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费用[2] 事件背景与原因 - 事发区域地形复杂,冰川裂缝、暗冰区密布,且正值雨季,局部区域雪崩风险极高[2] - 五人进入的区域是明确设有“未开放区域,禁止擅入”红色警示牌的非开放区域[1] - 出发前,几人曾在社交媒体分享行程,但未标注“此处禁止擅入”的警示[1] - 被告四人表示曾劝说过小王不要走未开放路线,但小王坚持说“有经验”、“以前走过”[2] 司法调解过程 - 承办法官方云在案件审理前进行了前期走访,了解双方基本情况[4] - 小王是家中独子,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年幼的两个孩子[4] - 2025年9月,在法院进行了第一次调解,但场面凝重,调解陷入僵局[4] - 第二次调解中,法官出示了从五人社交账号收集的往日合影,以唤起共同回忆[4] - 第三次沟通中,法官前往小王家,展示了小王徒步登山笔记的复印件,笔记扉页写着“山教我勇敢,也教我小心”,此行计划草图上写着“这次也要一起平安归来”[5] - 法官引导双方从“谁该负责”转向“如何告慰”[6] - 最终,四人自愿承担一部分经济补偿,并同意参与户外徒步安全警示公益宣传活动[6] 行业现状与法律分析 - 中国登山协会数据显示,低海拔登山、徒步、穿越的事故数量连续两年占户外事故总数的80%以上[9] - 近年来户外探险事故频发,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在于“同行者的义务边界”[9] - 成年人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属于“自甘风险”,原则上需自行承担后果[9] - 若同行者存在明显过错(如明知危险仍鼓动参与、发现险情不救助),则需承担相应责任[9] - 本案中,同行者虽未实施积极加害行为,但作为共同参与者,仍应遵循基本道德准则,如提前告知风险、保持必要联系、发现异常及时施救[9] 行业建议与警示 - 户外爱好者在组团出行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线路、聘请专业向导,提前购买保险[9] - 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分工,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队友负责[9] - 该事件为所有户外爱好者敲响警钟,提醒需敬畏自然与生命,遵守法律红线[9]
滑雪撞伤人责任如何划分滑雪场需承担全方位安全保障义务
新浪财经· 2026-01-10 23:25
文章核心观点 - 滑雪运动中发生碰撞事故,责任划分需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具体情形,不能简单以“自甘风险”规则免责,滑雪场需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全方位安全保障义务 [1] 滑雪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 滑雪运动被司法实践认定为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应充分认识风险 [1] - “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并非所有碰撞事故的免责挡箭牌 [1] - 若被撞人有雪道违规停留、突然横穿雪道等过错,撞人者正常滑雪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减轻或免除撞人者责任 [1] - 若撞人者存在故意撞击、雪道逆行、高速冲刺不避让或酒后滑雪等行为,则需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 [1] 滑雪运动规则体系 - 中国暂无专门针对雪道通行的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但已形成相关规则体系 [1] - 《全民健身条例》要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标明禁忌人群及注意事项,滑雪者需遵守经营者公示规则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雪场公示安全守则,禁止醉酒、无防护者入场 [1] - 《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与《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是核心行业参考,明确“前方滑雪者优先”、“控制速度避让他人”等原则 [1] - 正规雪场通过门票、公告牌公示的雪道等级与通行规则对滑雪者具有约束力,违规将直接影响事故责任划分 [1] 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 - 滑雪场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需承担全方位、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1] - 资质合规方面:需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配备足额的持证社会体育指导员、救援人员、巡逻员等,禁止无证教练教学 [1] - 警示与告知方面:需在必要处设置醒目警示标识,明确告知安全规则与应急电话,并对特殊人群设置专项警示 [1] - 设施与环境保障方面:需定期检查维护雪道、索道、魔毯等设施,及时清理障碍物与结冰区域,配备足额救护、消防、监控及应急照明设备 [1] - 安全管理与应急方面:巡逻员需在合理限度内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后需及时救援、送医并妥善留存监控证据 [1] - 若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损害,需承担直接责任;若因第三人导致损害且雪场未尽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
涉冰雪案例督促滑雪热潮“冷思考”
中国青年报· 2025-12-23 15:11
行业概况与市场动态 - 2025-2026雪季已全面开启,北方各大雪场开板时间因寒潮影响较往年有所提前,新疆片区凭借高海拔优势成为全国雪场“急先锋”,崇礼、吉林、北京雪场也相继开业,客流不断涌入 [1] - “后冬奥时代”冰雪产业快速发展,“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热潮持续 [1] 行业风险与法律纠纷 - 冰雪运动相关案件数量激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至2025年10月共审理涉冰雪案件47件,其中2023年7件、2024年10件,2025年前10个月已达30件,案件数量与3年前相比翻了几倍 [1] - 滑雪运动属于高风险活动,受《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规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游客相撞后责任认定困难是典型案件 [2] - 冰雪运动经营模式和消费模式不断创新,儿童雪上乐园、冰雪研学、培训等新业态,以及预付式、团购、套票等消费模式让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8] - 新兴冰雪项目(如冰上龙舟、雪地足球、雪地摩托)快速发展,但在安全管理和责任界定方面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例如“雪上龙舟”案中,经营方与场地方的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方 [8][9] 安全规则与意识现状 - 大部分初学者对滑雪规则、法规不熟悉,国际雪联《滑雪安全准则》在国内认知度低,责任划分常引发争议 [3] - 行业内在解决冰雪纠纷时存在“息事宁人”倾向,不利于建立明确的规则意识 [3] - 滑雪界有“滑雪终极是骨科”的说法,提醒参与者认识运动危险性,参与者需掌握基本安全技能以规避事故 [10] - 滑雪应注重技巧而非勇猛,是一项保护自己与他人的运动,行业相关协会正通过培训活动和比赛培养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冰雪文化理念 [10][11] 保险保障机制 - 根据保险法规定,雪场不能强制游客购买保险,过去门票中含2元保险费的做法已被禁止,导致大量初学者未购买任何保险就上雪道 [4] - 只有少部分具备风险意识的滑雪者会主动购买年度运动保险 [4] - 部分雪场配备“公众责任险”,主要针对非游客直接碰撞导致的受伤(如魔毯故障),但对游客间碰撞事故保障作用有限 [4] 教练资质与培训体系 - 国内滑雪教练资质认证体系仍在完善中,“滑雪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近年发展迅速,已开始区分单双板并设置4个等级,但考核机制和技术门槛相比成熟体系仍有提升空间 [6] - 国际认证(如PSIA-AASI、CSIA-CASI、BASI、NZSIA)在国内“野蛮生长”,常被用作宣传噱头,真伪与资质需消费者自行检验 [6] - 国职、国际证书、雪场内部证书多头并存,消费者难以辨别教练真实水平 [6] - 大型雪场(如万龙、太舞)建立了严格的教练培训考核机制,包括月度技术考核、内部培训和晋升加薪体系,但此类雪场是少数 [7] - 由于滑雪季节短,大量教练呈现明显季节性特征,许多在校学生、业余爱好者仅在雪季从事教练工作,导致教练队伍不稳定、水平参差不齐 [7] - “黑教练”(未在雪场正式任职的私人教练)问题存在,若教学出问题,因无正式雇佣关系难以追责,可能对雪场和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7] 雪场运营与管理 - 雪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法院可能不支持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2] - 雪场应加强入场教育,让每个滑雪者了解基本规则 [11] - 新兴冰雪项目往往采用“委托经营”或“场地租赁”模式,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在实际操作中不清晰 [9] - 新兴项目(如雪地摩托、冰上项目、儿童项目)在操作规范、安全防护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的统一规定,运营方需“摸着石头过河” [9] 行业监管与标准建设 - 相比传统滑雪已有国家标准、分级管理、教练资质体系,新兴冰雪项目在准入门槛、操作规范、人员资质、应急预案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支撑 [10] - 行业需要在鼓励业态创新与保障安全之间找到平衡 [10]
员工拔河猝死,是工伤还是要“自甘风险”?
人民网· 2025-09-30 09:17
案件背景 - 员工李成光于2021年3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入职一个多月后,与合作方某建设公司共同参与旨在促进合作、强化团队凝聚力的销售活动,并在活动中被指派参加拔河比赛 [2] - 拔河比赛结束后,李成光突发不适,被紧急送医,并于当日因右室心肌病引发心跳骤停离世 [2] - 2022年1月,李成光母亲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22年7月认定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亡) [2][3]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 法院认定案涉拔河比赛由合作方牵头举办,具有明确的业务关联属性,置业公司将其定性为“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并通过内部工作群通知指派员工参加,表明公司对该活动的主导与认可 [5] - 活动地点在售楼部现场,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辐射范围,时间在固定工作时间内,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客观要件 [5] - 员工服从公司指派参与活动,属于劳动关系中“指挥与服从”原则的职务行为延伸,并非个人自发、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故不构成自甘风险 [6] -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作为活动的参与方和实际受益方,理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保障责任,因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6][7][8][9] 法律与权益平衡的观察思考 - 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属于工作职能延伸,其认定依据在于“工作原因”不仅指直接生产劳动,也包括为实现单位利益而进行的相关活动 [10] - 团建活动由单位主导、成本由单位承担、目的指向单位利益,员工的参与是基于职务从属关系的配合,构成“单位主导、员工服从、服务工作”的逻辑链条 [10] - “因工受伤”与“自甘风险”的界限核心在于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单位通过员工行为持续获益,应对该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兜底责任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