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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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冰雪案例督促滑雪热潮“冷思考”
中国青年报· 2025-12-23 15:11
行业概况与市场动态 - 2025-2026雪季已全面开启,北方各大雪场开板时间因寒潮影响较往年有所提前,新疆片区凭借高海拔优势成为全国雪场“急先锋”,崇礼、吉林、北京雪场也相继开业,客流不断涌入 [1] - “后冬奥时代”冰雪产业快速发展,“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热潮持续 [1] 行业风险与法律纠纷 - 冰雪运动相关案件数量激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至2025年10月共审理涉冰雪案件47件,其中2023年7件、2024年10件,2025年前10个月已达30件,案件数量与3年前相比翻了几倍 [1] - 滑雪运动属于高风险活动,受《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规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游客相撞后责任认定困难是典型案件 [2] - 冰雪运动经营模式和消费模式不断创新,儿童雪上乐园、冰雪研学、培训等新业态,以及预付式、团购、套票等消费模式让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8] - 新兴冰雪项目(如冰上龙舟、雪地足球、雪地摩托)快速发展,但在安全管理和责任界定方面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例如“雪上龙舟”案中,经营方与场地方的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方 [8][9] 安全规则与意识现状 - 大部分初学者对滑雪规则、法规不熟悉,国际雪联《滑雪安全准则》在国内认知度低,责任划分常引发争议 [3] - 行业内在解决冰雪纠纷时存在“息事宁人”倾向,不利于建立明确的规则意识 [3] - 滑雪界有“滑雪终极是骨科”的说法,提醒参与者认识运动危险性,参与者需掌握基本安全技能以规避事故 [10] - 滑雪应注重技巧而非勇猛,是一项保护自己与他人的运动,行业相关协会正通过培训活动和比赛培养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冰雪文化理念 [10][11] 保险保障机制 - 根据保险法规定,雪场不能强制游客购买保险,过去门票中含2元保险费的做法已被禁止,导致大量初学者未购买任何保险就上雪道 [4] - 只有少部分具备风险意识的滑雪者会主动购买年度运动保险 [4] - 部分雪场配备“公众责任险”,主要针对非游客直接碰撞导致的受伤(如魔毯故障),但对游客间碰撞事故保障作用有限 [4] 教练资质与培训体系 - 国内滑雪教练资质认证体系仍在完善中,“滑雪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近年发展迅速,已开始区分单双板并设置4个等级,但考核机制和技术门槛相比成熟体系仍有提升空间 [6] - 国际认证(如PSIA-AASI、CSIA-CASI、BASI、NZSIA)在国内“野蛮生长”,常被用作宣传噱头,真伪与资质需消费者自行检验 [6] - 国职、国际证书、雪场内部证书多头并存,消费者难以辨别教练真实水平 [6] - 大型雪场(如万龙、太舞)建立了严格的教练培训考核机制,包括月度技术考核、内部培训和晋升加薪体系,但此类雪场是少数 [7] - 由于滑雪季节短,大量教练呈现明显季节性特征,许多在校学生、业余爱好者仅在雪季从事教练工作,导致教练队伍不稳定、水平参差不齐 [7] - “黑教练”(未在雪场正式任职的私人教练)问题存在,若教学出问题,因无正式雇佣关系难以追责,可能对雪场和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7] 雪场运营与管理 - 雪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法院可能不支持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2] - 雪场应加强入场教育,让每个滑雪者了解基本规则 [11] - 新兴冰雪项目往往采用“委托经营”或“场地租赁”模式,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在实际操作中不清晰 [9] - 新兴项目(如雪地摩托、冰上项目、儿童项目)在操作规范、安全防护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的统一规定,运营方需“摸着石头过河” [9] 行业监管与标准建设 - 相比传统滑雪已有国家标准、分级管理、教练资质体系,新兴冰雪项目在准入门槛、操作规范、人员资质、应急预案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支撑 [10] - 行业需要在鼓励业态创新与保障安全之间找到平衡 [10]
员工拔河猝死,是工伤还是要“自甘风险”?
人民网· 2025-09-30 09:17
案件背景 - 员工李成光于2021年3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入职一个多月后,与合作方某建设公司共同参与旨在促进合作、强化团队凝聚力的销售活动,并在活动中被指派参加拔河比赛 [2] - 拔河比赛结束后,李成光突发不适,被紧急送医,并于当日因右室心肌病引发心跳骤停离世 [2] - 2022年1月,李成光母亲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22年7月认定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亡) [2][3]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 法院认定案涉拔河比赛由合作方牵头举办,具有明确的业务关联属性,置业公司将其定性为“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并通过内部工作群通知指派员工参加,表明公司对该活动的主导与认可 [5] - 活动地点在售楼部现场,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辐射范围,时间在固定工作时间内,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客观要件 [5] - 员工服从公司指派参与活动,属于劳动关系中“指挥与服从”原则的职务行为延伸,并非个人自发、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故不构成自甘风险 [6] -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作为活动的参与方和实际受益方,理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保障责任,因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6][7][8][9] 法律与权益平衡的观察思考 - 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属于工作职能延伸,其认定依据在于“工作原因”不仅指直接生产劳动,也包括为实现单位利益而进行的相关活动 [10] - 团建活动由单位主导、成本由单位承担、目的指向单位利益,员工的参与是基于职务从属关系的配合,构成“单位主导、员工服从、服务工作”的逻辑链条 [10] - “因工受伤”与“自甘风险”的界限核心在于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单位通过员工行为持续获益,应对该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兜底责任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