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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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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公司团建集合途中发生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人民网· 2025-12-02 08:42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驳回员工小郑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其在前往公司参加团建活动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1][4][5]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 员工小郑在骑车前往公司参加统一组织的团建活动集合途中 于早上6时45分左右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受伤 [1]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小郑参加团建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以及前往集合途中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1] 工伤认定相关法规依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 - 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实质要件是“以上下班为目的” 并需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 [2] - 根据相关部门意见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作原因 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3] -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 但组织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从事与私利有关的活动 不作为工作原因 [3] 法院对本案团建活动性质的认定 - 本次团建活动主要内容为景区观光游玩和聚餐 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学习、培训或会议 [3] - 活动由员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且参与与否不影响工资发放 [3] - 小郑的岗位为仓库发货员 团建活动内容与其工作职责无关 [3] - 因此 法院认定该团建活动属于休闲娱乐性质 小郑从居住地前往公司集合并非以上班为目的 [3][6] 法院判决理由 - 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被法院认定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4] - 小郑主张其参加团建属于工作原因、受伤属于上班途中的观点 因缺乏充分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4] - 导致受伤的事故并非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 且团建活动内容与工作职责无关 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6]
细化工伤认定为劳动者托底
新华社· 2025-12-01 17:16
文章核心观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新意见,对工伤认定的关键情形予以细化,旨在厘清实践中的模糊地带,系统回应近年来的争议热点,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1] - 该意见的规则演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良法善治”的实践,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供给来筑牢劳动者权益底线 [2] 政策内容与细化要点 - 意见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 [1] - 将“居家办公”明确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要求“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工作原因”,以防止认定范围过度扩张 [1] - 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其中“合理”一词赋予了认定过程的灵活性 [1] 政策制定的背景与考量 - 政策制定呼应了数字时代用工形态的新变化,传统工伤认定囿于固定时间和场所,而云端办公、移动作业等新形态越发常见 [1] - 规则设计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既坚守工伤保障制度初衷,又为通勤时间的弹性、路线的复杂性等预留裁量空间,避免机械执法 [1] 政策的预期影响 - 清晰、明确的规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提供了更明确的预期 [1] - 规则减少了用工单位转嫁责任的空间,能够促使其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1] - 有助于从源头降低维权纠纷的发生几率和赔付成本,并节约司法资源 [1]
工伤认定新规明确“模糊地带”判断依据——为参保职工筑牢权益保障网   
经济日报· 2025-11-24 10:46
《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意见(三)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工伤认定中的模糊地带提供明确判断依据,适配数字时代用工变革并为参保人筑牢权益保障网[1] 工伤保险制度概况 -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开始施行,目前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3.04亿人,每年有200多万职工获得保障[1] - 在3亿多参保人中,农民工参保9000多万人,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保障人群[2] 农民工权益保障 - 《意见(三)》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破除维权壁垒[2] - 新规让违法分包企业无法再通过层层转包规避工伤保险责任,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维权依据[2]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2]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2] - 在家处理工作需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且与日常工作量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3]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3] - 细化4类具体情形,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 -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4] 制度完善与企业责任 - 工伤保险制度完善与用工形态变革同频共振,新规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4] - 企业需强化合规意识,规范分包管理和居家办公制度,从源头减少工伤争议[4] - 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加班记录、工作沟通凭证等证据,为工伤认定提供支撑[4]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人民日报· 2025-11-24 08:57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政策解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意见(三)》,旨在细化《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情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 [1] 工伤认定细化内容 - 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予以细化,明确具体情形以利于条款理解适用 [2] - 细化“上下班途中”认定,明确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并列出4类具体情形 [2] 可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及依据 - 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但医疗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 - 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规定,单位安排的居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但临时性、偶发性通讯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3] - 明确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一致且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 - 明确因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 [3]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的不予认定工伤 [4] 工亡时间认定依据 - 明确工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5] 劳动关系确认规定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 [5]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相关劳动者权益 [5] 待遇政策明确内容 -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6]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民生一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人民日报· 2025-11-24 06:44
政策背景与意义 - 出台《意见(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 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并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2] - 政策背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每年有200多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2] 工伤认定情形细化 - 对工伤认定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 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2] - 明确"上下班途中"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并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3] - 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 但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4] - 明确职工伤亡因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予认定工伤[5]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的不予认定工伤[5] - 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依据[5] 劳动关系确认与申请受理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 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6]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 以维护此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6] 工伤待遇政策明确 -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7]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民生一线)
人民日报· 2025-11-24 06:20
政策背景与意义 - 出台《意见(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制度公平统一 [2] - 工伤保险制度每年为超过200万职工提供工伤保障 [2] 工伤认定标准细化 - 对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有利于条款的理解适用和职工权益维护 [2] - 明确“上下班途中”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并细化了四类具体情形 [3] 特定情形工伤认定 - 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但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属于原工伤导致的,相关费用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 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但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4] - 明确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4] - 明确因职工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 [5]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责任划分的不予认定工伤 [5] - 明确工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 [5] 劳动关系确认与申请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 [6]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此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6] 工伤待遇政策明确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登记未依法缴费的用人单位 [7]
建立标准共识,为工伤认定打好制度补丁
南方都市报· 2025-11-23 08:22
政策发布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11月20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细化工伤认定标准 [1] - 政策重点细化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 [1] 政策出台背景与驱动因素 - 近年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新用工形式日益普遍,对传统工伤认定的“三工”标准构成挑战,特殊情形工伤认定争议增多 [1] - 2011年海口一教师在家连夜批改试卷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典型案例,历经多年诉讼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在2018年由最高法裁定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案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 政策目标与意义 - 将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的解释理念规范化、成文化,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2] - 从制度层面完善法规解释,促进行政认定与司法裁判形成标准共识,避免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明确导致的“认定-诉讼”循环现象,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 [2] 政策影响与未来展望 - 政策作为制度补丁,旨在使工伤认定更好地适应多样化的用工现实,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人性化和有力的保障 [3] - 鉴于用工形态持续多样化,工伤认定标准完善存在滞后性,未来仍需司法实践通过典型个案进行引导,立法层面也需持续关注新现象以优化劳动者权益保护 [3]
官方明确!居家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认定工伤
新浪财经· 2025-11-21 17:44
政策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解决实践问题并保障职工与用人单位权益[2] - 意见明确五类情形的工伤认定及依据,包括医疗救治中受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2]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 上下班途中定义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3] - 合理路线涵盖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路线[4] - 合理时间与路线的确定需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固定性,不包括休假等个人活动时间[5] - 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路线内的上下班途中也属认定范围[4]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细则 - 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6] - 使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简单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6] - 在家处理工作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进行,且工作强度状态与日常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6]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 因职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7]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须以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7] - 公安机关未确认事故事实且申请人无法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不予认定工伤[7] - 非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医疗侵权损害,其救治和赔偿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7] 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需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确认[8] - 对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明确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行政部门应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8]
人社部最新工伤认定解读,涉及上下班通勤、居家办公等情形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14:29
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解决因规定笼统导致的认定尺度不一问题[1] - 全国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该条例于2004年施行,此前在2013年和2016年已发布过两份执行意见[3] - 新规通过细化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6] 细化“三工”因素认定标准 - 在工作时间方面,明确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加班时间”纳入其中,即使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只要是因公所需都属于工作时间范畴[5] - 在工作场所方面,不再局限于单位的物理空间,扩展到“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和“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为外勤、多点办公人员提供保障[5] - 在工作原因方面,特别加入“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的情形,明确在工作场所内上厕所、喝水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只要非完全个人原因导致也应认定为工伤[5] 明确“上下班途中”认定情形 - 对“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8] - 新规细化后,职工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都将得到工伤保障,此前往返亲属家、上下班途中办日常琐事受伤等情况的分歧将大幅减少[10]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杜绝“私了”或口头协议带来的认定难题[10] 保障居家办公人员权益 - 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12] -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强度状态基本一致并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12] - 同时规定,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避免了临时工作沟通被滥用为工伤认定理由的情况[13]
打工人福音!工伤认定“三大谜团”,官方给答案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13:33
政策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为工伤认定中的模糊地带提供明确判断依据 [2] 政策背景与影响范围 - 全国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施行,此次为第三次发布执行意见 [3] - 新规旨在解决因工作模式变化(如居家办公、灵活办公)和现实复杂情况(如下班途中处理私事)导致的工伤认定争议 [2][10] 工作时间认定细化 - 明确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加班时间”纳入工作时间范畴 [5] - 规定意味着即使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只要是因公所需,都属于工作时间 [5] - 引用案例:员工周末在家加班写会议材料时突发疾病死亡,新规明确此类加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有助于减少争议 [4] 工作场所认定扩展 - 工作场所不再局限于单位物理空间,扩展到“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和“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5] - 此项扩展为外勤、多点办公等人员提供了保障 [5] 工作原因认定补充 - 特别加入“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的情形,例如在工作场所上厕所、喝水时发生的意外 [6] - 明确只要非完全个人原因导致,此类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6] 上下班途中认定明确 - 细化“上下班途中”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7] - 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如接送孩子、买菜)时受到事故伤害,应得到工伤保障 [7][8] - 引用案例:员工下班顺路去幼儿园接孩子途中被撞伤,新规下此类情况不应被认定为纯个人行为而影响工伤认定 [7]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正式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 [8] 居家办公工伤保障 - 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 [12] - 对于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需充分考虑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12] - 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12] - 强调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13] - 政策在保障权益的同时,也明确劳动者主张权利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链证明其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