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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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返岗在公司宿舍吃早餐发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新浪财经· 2026-02-06 13:31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认定高某死亡不属于工伤[8] 二审维持原判[9] 案件基本事实 - 高某为煤矿公司井下掘进、维修人员 于2025年3月12日春节假期后返岗入住公司宿舍[2] - 2025年3月13日高某下井维修巷道 于当日15时30分出井休息[2] - 2025年3月14日6时许 高某在宿舍吃早餐时突发心肌梗死 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 工伤认定申请与行政决定 - 事后煤矿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3] - 人社局审查后认为 高某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 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3] 法院审理的核心争议与认定 - 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5] - 从工作场所看 高某工作场所是矿井作业区 其死亡地点为公司职工宿舍 并非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6] - 从工作时间看 高某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属于正常休息时间 并非工作时间或其延伸[7] - 从行为性质看 高某在宿舍吃早餐属于个人日常生活范畴 并非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8] 法官对工伤认定法律标准的阐释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确立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 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10] -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仍以“工作原因”为前提 且限定于“事故伤害”范畴 不能扩大适用至突发疾病情形[10] -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情形 是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10] - “视同工伤”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关键要素 理解需结合职工工作性质、岗位职责等综合考量 不能无限制扩大[11]
一场宿舍小聚后的悲剧,谁担责?
新浪财经· 2026-02-02 07:26
(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詹集合 去年11月的一天,在南湖区余新镇某制造业公司务工的刘明突然接到表哥陈某来电,陈某说自己出差来 到了嘉兴。刘明当即热情邀约,请表哥晚上到公司宿舍小聚。 下班后,刘明准备了酒菜,还叫上了工友林某。 傍晚时分,三人围坐在小方桌旁,久违的亲情、真挚的工友情,在推杯换盏间愈发深厚。据事后了解, 席间,三人都自愿饮酒,没有相互劝酒、罚酒之类的行为。 深夜11点,刘明和林某一同将陈某送上出租车后,各自回宿舍休息。 家属要求按工伤赔偿 面对家属的诉求,公司方显得十分无奈,负责人耐心向家属解释:"我们非常理解你们的心情,也为刘 明的离世感到惋惜,他在公司工作多年,踏实肯干,是个好员工。但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有明确的 条件,刘明的死亡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纯粹是私人聚餐饮酒可能诱发的猝死,不 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公司方不能自认为工伤。"公司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按工伤赔偿,如果家属坚持 要求赔偿,建议走法律程序。 家属们看着协商无果,又无力独自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在旁人的提醒下,最终来到余新镇人民调解委 员会寻求帮助。 情理与法理双管齐下 接到 ...
32岁程序员周末晕倒后猝死,涉事公司HR已离职;知情人士:因此前言论引争议被网暴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1-30 14:30
事件概述 - 32岁程序员高广辉猝死事件持续引发关注 公司HR因争议言论已从视源股份离职[1][2][4] 公司内部管理与文化 - 公司HR在沟通赔偿事宜时发表争议言论 称“死在自己热爱的岗位上不会有遗憾 不希望家属拿生命去换钱” 该HR已因网暴压力离职[2][4] - 公司薪酬结构呈现“低底薪、高绩效”特征 高广辉基础工资仅3000余元 出事前月到手约1.9万元(税前约2万+) 公司薪酬划分要求多劳多得[5] - 公司推崇“无边界协作”文化 提倡加班文化 模糊工作与生活边界 实际上是24小时待岗[5] - 公司长期未为高广辉所在部门增派必要人手 导致其一人承担相当于六七个人的工作量 除研发外还需频繁陪同销售外出洽谈业务[5] 员工工作强度与事件细节 - 高广辉每日睡眠仅6-7小时 早上7点出门晚上11点回家 睁眼时间基本全在工作 通勤途中仍需接听客户电话、参加线上会议[5] - 猝死当天虽是周六 但事发前仍在处理工作 电脑页面显示部门有4项工作任务到截止日 当天多次打开公司OA系统[5][6] - 抢救期间高广辉被拉入工作群 宣布死亡当晚9点仍有人私聊希望处理业务[5][6] - 随着工作量增加 高广辉与妻子沟通从“几分钟回复”变成“上午发消息 下午才回”[5] 事件处理与后续进展 - 事发后公司向家属支付三笔款项:以人道主义为由给予39万元抚恤金、6万元年终奖及11月工资2万元[6] - 家属认为高广辉是在高强度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 已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于12月下旬提交申请 目前已被受理[6] -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此事约一个月 受理之日起60天内会出结果[6]
冲上热搜!猝死程序员公司内部会议记录曝光
中国经营报· 2026-01-24 09:13
事件概述 - 一名32岁程序员在周末加班时晕倒后猝死 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相关话题多次登上热搜[1] 公司回应与处理 - 公司至今未向家属出面做任何解释[2] - 公司内部会议记录显示 公司称已承担医疗资金 家属食宿交通等所有费用 并对提出非法利益诉求的各方将依法处理[2] - 家属表示未收到医疗资金 仅收到将骨灰带回老家的高铁票作为交通费[2] - 公司内部会议记录强调企业要对同事和社会负责 不占用公共资源 不制造对立 对网络传言不附和 不响应 不对抗 对不实信息发现一起举报一起[2] - 事发后 公司向家属支付了三笔款项 包括以人道主义为由给予的39万元抚恤金 6万元年终奖以及11月的工资2万元[8] 事件经过与背景 - 2025年11月29日周六上午 程序员高某辉突发身体不适 送医抢救后被宣告临床死亡 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疑似阿斯综合征[3] - 家属认为其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后去世[3] - 高某辉于2019年9月5日入职 工作日益繁忙 晚上和周末加班是常态 两年后晋升为部门经理 责任与压力倍增[3] - 事发前 高某辉曾向公司申请加派人手[3] - 公司存在末位淘汰制 加班时长在考量范围内[4] - 事发前一段时间 高某辉工作量翻了三倍 总是很晚到家 起床困难[4] - 猝死当天是周六 其电脑页面显示部门有4项工作任务到了截止日 当天他还多次打开公司OA系统[4] - 抢救期间 他被拉入一个工作群 宣布死亡当晚9点 还有人私聊他希望处理业务[4] 法律与调查进展 -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此事约一个月 正在调查中 将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出结果[2] - 律师认为 人社局认定工伤的核心依据是能否证明当天他确实在工作 例如提交工作材料 修改后台等[3] - 律师指出 高某辉天天加班的情况很可能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长和休息的规定[7] - 律师表示 认定工伤存在争议 因其不在单位倒下 是在家中身体不适送医死亡 但浏览器记录显示当天至少5次访问了公司OA系统[7] - 如果最终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家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
程序员猝死背后:公司曾给 39 万“封口费”,家属若造成公司负面评价,需反赔 50 万
程序员的那些事· 2026-01-23 20:03
公司对员工猝死事件的应对措施 - 公司就程序员猝死事件回应称,已向人社局提交相关资料[1] - 公司在员工离世后第6天,向家属支付了一笔39万元的人道主义抚恤金[2] - 公司与家属签署的协议中包含条款:若家属对公司造成负面评价,需赔偿公司50万元[4] 事件引发的舆论与公众关注 - 员工家属此前因协议约束,未敢公开披露公司名称[4] - 自22日晚间起,多家媒体进行报道,事件已引发广泛公众关注[4]
拼什么命!猝死程序员底薪 3000,加绩效到手不到 2 万,还几乎 24 小时待命
程序员的那些事· 2026-01-23 12:35
事件概述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VTE)一名32岁程序员高广辉于周末在家中猝死[2][3] - 家属认为长期职场高压和过劳是导致其死亡的真正原因[3] - 事件经家属在社交媒体维权及蓝鲸新闻报道后引发关注[1][2] 公司管理与工作文化 - 公司存在高强度工作文化,员工实际上需要24小时待岗[6][7] - 公司多个工程师岗位招聘要求明确提到“抗压能力强,能够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6] - 官方宣传内容(如退休员工赞扬公司人文关怀的视频)与员工实际承受的高强度工作情况形成鲜明对比[6] - 公司提倡加班文化,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7] 员工工作负荷与压力 - 死者生前从2025年六七月份起,下属被调走且无新人补充,需独自承担所有售后工作[3] - 随后公司又将一条原本由二十多人负责的业务线交由其负责,业务量暴增但未提供相应资源支持[3] - 死者身兼数职,包括写代码、管理、调配资源、对接客户、处理售后及出差陪客户[3] - 死者曾尝试申请招聘名额及内部挖人以缓解压力,但均因HR否决或薪资问题被拒[3] - 死者生前在Q3自评中写下“今年没有成长,做得不够好”的自责言论[3] 薪酬与待遇 - 死者生前月到手工资约1.9万元人民币,税前约2万多元[7] - 其基础工资仅3000余元,薪酬结构为低底薪、高绩效,强调多劳多得[7] - 家属澄清其薪资水平并非外界猜测的“大几万”,实际仅一万多元[5][6] 公司事后处理方式 - 事发后公司迅速清空了该员工的所有工作痕迹[3] - 公司虽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指隐匿了关键证据(如员工11月29日凌晨登录工作系统的后台数据)[8] - 公司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家属出示关键证据,也未向人社局提交[8] - 公司提出支付一笔“人道主义抚恤金”,但强调此为善意帮扶而非赔偿,并要求家属自行申请工伤认定[8] - 由于事发于周末非工作日且地点在家中,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工伤认定大概率会被驳回[8] 行业反思与警示 - 事件被视为整个行业的警钟,揭示了技术行业普遍存在的工作压力与过劳风险[10][11] - 七年前死者曾在GitHub上劝大家“不要被上头的任务压的喘不过气”,七年后自身却因过度承担责任而生命透支[10] - 强调健康是根本(“健康是1,其他是0”),呼吁程序员需学会拒绝不合理要求,守住身心底线[9][11] - 指出责任心不应成为被无限透支的理由,善良不应变成伤害自己的工具[10][11]
工伤中的“三工”要素,你了解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2 15:55
工伤保险制度核心概念解析 -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2]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4] - 具体包括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临时指派或特定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4]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 - “工作场所”的认定应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 [5] - 具体包括用人单位能对职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因工作来往于多个相关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5][7]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 - “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 - 具体包括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以及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 [5][8]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 上下班途中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7] - 合理时间与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统筹考量,不包括休假等处理私事的时间路线 [10] - 具体情形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路线中,以及其他合理情形 [14]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12] - 若有关部门未确认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12] 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 - 职工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14]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简单工作沟通,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14] - 对于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充分考虑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14] -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强度状态基本一致并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15]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该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17] -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17] - 职工受伤后需及时申请,避免超过1年期限导致无法认定及享受待遇 [17] 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条件 -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需同时具备多项条件 [20] - 条件包括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实际上岗工作、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的基本设施 [20]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据实扣除工资,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 [21] - 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21] 出口业务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 - 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子税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 [25] - 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作为出口发票使用 [25] - 在平台开具普通发票时,名称为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其他信息为非必填项 [25]
女子上班先送娃路上被撞,因送娃与上班路线为反方向,人社局称不算工伤,法院:送娃上学是生活必需,需重新认定
新浪财经· 2026-01-18 15:07
案件核心观点 -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将员工在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核心依据是接送孩子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 且未改变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性质[1][2][3] 案件事实与过程 - 员工陈某于2024年10月8日6时38分许 在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创伤性脾破裂等多处伤害 交警认定对方司机杨某承担全部责任 陈某无责[1] - 陈某于2024年10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人社局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理由是送孩子上学的路线与从家到单位的路线方向相反 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1] - 陈某不服人社局决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1] - 公司与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认为陈某送孩子上学的路线南辕北辙 增加了通勤风险 不应认定为合理路线[2]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认为陈某事发时处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活动的上班途中[2][3] 法律依据与判决理由 - 法院判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2]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需考虑三个要素:目的要素(以上下班为目的)、时间要素(上下班时间合理)、空间要素(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合理)[2] -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3] - 本案中 虽然送孩子路线与直接上班路线方向相反 但属于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 因此事故应被认定为发生在上班途中[2] - 律师指出 工伤认定需满足在工作时间或合理上下班时间、在工作场所或合理路线上、且本人无主要责任等核心要件[3]
女子上班先送娃被撞认定为工伤
新浪财经· 2026-01-15 22:19
案件核心判决 - 江苏省常州市某服装公司员工陈某在上班途中送孩子上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工伤 [1] - 一审法院认定送孩子上学属于上班的合理路线 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1] - 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 维持原判 陈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1] 案件关键事实与争议 - 2024年10月8日6:38左右 员工陈某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途中在非机动车道与杨某相撞受伤 [1] -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另一方杨某负全部责任 [1] - 陈某于2024年10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次月29日以送孩子路线与上班路线方向相反为由拒绝认定 [1] - 公司上诉主张送孩子路线与上班路线反向 不属于顺路且增加了通勤风险 [1]
员工上班期间外出身亡被认定“擅自离岗”?检察官发现疑点
新浪财经· 2026-01-03 21:06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 - 58岁保安老孙于2020年8月20日中午请假外出,在离岗亭30米处遭遇车祸身亡[2] - 用人单位保安公司主张老孙系“擅自离岗”,人社部门以无法证实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1][3] - 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历经4年纠纷后,经检察院监督最终改判并获得工伤赔偿[1][7] 法律适用与举证责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包括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路线的途中[4] - 事故发生在11时53分的午饭用餐时段,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员工外出就餐或回宿舍属于合理下班路线[4]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5] - 在劳动者死亡、家属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其掌握的监控录像、交接班记录等证据[5] 关键证据与调查发现 - 岗亭旁监控在事发时运行良好且公司事发后立即查看,但始终未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录像[5] - 检察官调查发现,老孙离岗前已向主管请假,且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外出吃饭或回宿舍的可能性[5] - 用人单位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且未充分履行举证义务[6] - 检察官比对老孙宿舍位置与事故地点,发现其方向与交警推断的行驶方向基本一致[4] 案件处理与结果 - 2023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 - 2024年8月30日,法院判定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7] - 人社部门在检察院跟进后,于两周后作出给予工伤认定的决定[7] - 2025年春节前夕与元宵节前,103万元工伤赔偿金分两批全额支付给家属[8] 行业与公司行为观察 - 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争议中未能提供其掌握的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5][6] - 人社部门在案件改判后表示将强化调查取证意识,建立案件集体研讨和跟踪预警机制以完善工伤认定工作[7] - 检察院通过主动沟通与释法说理,推动用人单位承诺并最终落实了赔偿[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