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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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钢琴: 珠江钢琴: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48
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地点为公司文化中心五楼会议室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4]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7] -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建宁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律师现场出席 独立董事欧永良先生和黄天东先生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参会 [7] 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7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2,628,96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243% [5][7] -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共4人 代表股份693,737,866股 占比51.0732%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163人 代表股份228,891,099股 占比16.8510% [5][6][7] - 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股东)共计163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14,144股 [7] 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 会议审议通过三项议案:《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8][9] - 议案一表决结果:同意票922,125,811股(占比99.9455%) 反对票482,904股(0.0523%) 弃权票20,250股(0.0022%) 中小投资者同意比例91.7707% [8][10] - 议案二表决结果:同意票918,358,550股(占比99.5371%) 反对票4,193,815股(0.4546%) 弃权票76,600股(0.0083%) 中小投资者同意比例30.1552% [10][11] - 议案三表决结果:同意票918,284,250股(占比99.5291%) 反对票4,263,115股(0.4621%) 弃权票81,600股(0.0088%) 中小投资者同意比例28.9399% [11] - 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 获得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 法律程序合规性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规定 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提前发布了会议通知 [4] - 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完全一致 [4] -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 计票监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共同执行 [8]
国晟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8-18 18:19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由董事会召集 [2] - 董事会于2025年8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会议通知 载明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 [2] - 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李萍主持(董事长吴君因公出差)[3]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 交易系统投票时段为9:15-9:25/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时段为9:15-15:00 [3] 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合计385人 代表股份116,015,827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80% [4] - 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 参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4]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同意115,212,077股(99.3072%) 反对510,450股(0.4399%) 弃权293,300股(0.2529%)[4]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8项制度的议案》包含8项子议案 同意票比例均超99.3% 反对票比例介于0.3841%-0.4290% 弃权票比例介于0.2224%-0.2573% [4] -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同意115,161,027股(99.2632%) 反对491,300股(0.4234%) 弃权363,500股(0.3134%)[4] - 计票监票由律师事务所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执行 现场表决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 [5][6] - 取消监事会及相关制度修订议案均获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余议案获过半数通过 [6] 法律合规性结论 -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3][6] - 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4][6] -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