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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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02 09:00
核心观点 - 该法旨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 -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2] -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3] 总则 -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 -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4] -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 公平竞争 -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平等进入[8] -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应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8] -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9] -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12]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预防和制止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市场环境[13] 投资融资促进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14]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16] - 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16] -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17] -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获得直接融资[20] 科技创新 - 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作用[21]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22]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22] -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23] -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27] 规范经营 - 民营经济组织应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9] -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引导其健康发展[29] - 民营经济组织应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30] -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31] - 民营经济组织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32] 服务保障 -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建议[34] - 登记机关应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36] -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37] - 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39] -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根据行为轻重采取适度措施[40] 权益保护 -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42] -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43]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应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43] - 征收、征用财产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45] -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47] 法律责任 -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或限制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3] -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依法予以赔偿[53]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应予以纠正并赔偿[54] - 大型企业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5] - 民营经济组织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等的,应撤销荣誉并处罚[56]
民营经济促进法全文公布,5月20日起施行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4-30 18:17
民营经济促进法核心观点 - 国家将民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2] - 法律明确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3][12] - 通过优化市场准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系统性措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16][27] 公平竞争 - 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平等进入[10] - 要求各级政府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11][14] - 反垄断执法机构需预防制止垄断行为,查处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5] 投资融资促进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等领域投资[16][17] - 金融机构需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等多样化融资服务[21][23] -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股票、债券获得直接融资[25] 科技创新 -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学研融合[27][28] - 支持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29] -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海外纠纷应对指导[33] 规范经营 - 要求民营经济组织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防范财务造假[36][40] - 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和廉洁风险防控机制[38][39] - 鼓励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41][42] 服务保障 -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需留出适应调整期,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公开透明[44][45][46] - 登记机关需提供高效便捷的设立、变更、注销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48][22] -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除特殊领域外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52] 权益保护 - 严禁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63][29] - 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程序,禁止超范围超时限采取强制措施[62] - 建立账款支付保障机制,国家机关、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67][68]
通信营销电话,藏了多少“坑”?
券商中国· 2025-03-16 00:15
文章核心观点 通信行业电话营销存在诱导升级、隐性扣费等问题,原因在于行业竞争压力传导至营销渠道,代理渠道为追求效益“套路”用户,相关部门应完善法规、加强监管,运营商需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消费者要保留证据维护权益 [2][8][10] 分组1:通信营销电话套路现象 - 名为“降低资费”,实则开通服务,如广东东莞王女士被某运营商营销专线诱导,本以为降低套餐资费,却开通了6元增值服务 [4] - 通知“限时优惠”,实则无需升级,如江苏常州汤女士被某运营商官方营销电话诱导升级套餐,后发现原套餐可自动延续 [5] - 声称“免费”,实则扣费,如广州谢先生被某运营商客服诱导升级套餐,获免费流量包却被额外扣费,通信营销人员常使用模糊话术误导消费者,“黑猫投诉”平台相关投诉达800多条 [6] 分组2:营销电话“变味”原因 - 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压力传导至营销渠道,一些“授权代理商”将营销成功率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如客服薪资构成为“底薪 + 提成”,未达积分面临淘汰 [8] - 部分代理渠道营销人员“套路”用户,针对老年群体,客服按流程外呼,在客户确认下单后才提示重要条款信息,且要求不得主动引导客户投诉,电话营销口头合同取证难,消费者易吃亏 [8][9] 分组3:规范经营建议 - 相关部门多次出台规定,如工信部印发通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填补营销规制漏洞 [10] - 运营商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行为,从源头上提升服务质量,增加高质量产品供给 [10][11] - 消费者应保留通话录音、短信记录,了解营销项目内容和合同条款,遇不合理收费或强制消费可向相关渠道投诉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