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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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3年罚金4250万!一自然人操控24个账户违规交易遭顶格处罚
中国经营报· 2025-07-03 14:03
案件概述 - 重庆证监局对自然人郑海若涉及万里股份股票交易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顶格处罚,合计罚款4250万元人民币,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 - 此案因违规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而备受市场关注 [1] 违法事实 - 郑海若在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长达近9年的时间内存在三大核心违法事实 [1] - 包括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未按规定披露持有股票信息以及蓄意规避强制收购要约义务 [1] 违规交易详情 - 郑海若控制24个证券账户交易万里股份股票 [1] - 累计买入1.63亿股(金额约31.7亿元),卖出1.49亿股(金额约29.57亿元) [1] - 作为持股超5%的股东,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1] 信息披露违规 - 郑海若控制的账户组持股超过5%未及时披露 [2] - 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或1%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多次增减1%未披露 [2] 要约收购违规 - 郑海若控制的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30%,最高达37.45% [2] - 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股票 [2] - 被认定为蓄意规避强制收购要约义务 [2] 处罚决定 - 针对限制期转让、信息披露违法、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325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罚款 [2] - 合并执行罚款4250万元 [2] - 禁止郑海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3年 [3]
罕见!控制24个账户,持股超30%仍不报告!证监局:罚4250万元
证券时报· 2025-07-02 18:46
违规交易行为 - 郑某控制24个股票账户买卖"万里股份"股票,持股比例每变动5%、1%时未按规定报告 [1][3] - 郑某持股比例多次达到30%时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股票 [1][5] - 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累计买入1.63亿股(金额31.7亿元),卖出1.49亿股(金额29.57亿元) [4] 信息披露违规 - 郑某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比例变动5%或1%时均未公告 [5] - 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持股比例变动1%时未履行披露义务 [5] - 重庆证监局责令郑某10日内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13] 行政处罚措施 - 对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处以3250万元罚款 [8] - 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 [9] - 对未发出收购要约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 [10] - 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4250万元并给予警告 [11] - 对郑某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止证券交易3年 [11]
罕见!控制24个账户,持股超30%仍不报告!证监局:罚4250万
券商中国· 2025-07-02 14:43
违规交易行为 - 郑某控制24个证券账户在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违规买卖"万里股份"股票,累计买入1.63亿股(金额31.7亿元),累计卖出1.49亿股(金额29.57亿元) [1][3] - 持股比例多次达到5%、1%变动阈值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 持股比例多次达到30%后未依法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股票 [4] 行政处罚内容 - 重庆证监局对郑某合并处以4250万元罚款(其中限制期转让证券违法3250万元、信息披露违法500万元、未发收购要约500万元) [6][7][8][9] - 对郑某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止证券交易3年 [9] - 责令10日内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改正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10] 违规交易细节 - 违规交易持续时间长达9年(2016-2025) [1] - 控制账户组持股比例多次超过30%仍继续买入 [4] - 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变动5%、1%时进行信息披露 [4] 监管措施 - 将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1] - 违规买入的股份中超过规定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10]
太平洋证券某从业人员被罚 违规交易超3000万亏40万
中国经济网· 2025-05-29 15:52
案件概述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王攀懿在2017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控制使用"朱某勇"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累计买入约3105.29万元,卖出约3065.91万元,账户亏损约40.51万元(含交易税费等)[1][6] - 其中可转债交易区间为2020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计买入约2.3万元,卖出约2.71万元[1][6] 违法行为认定 - 王攀懿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1][7] - 同时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证券交易方式的规定[1][7] - 还违反《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可转债交易的规定[1][7] 处罚依据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处罚规定[1][4] -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王攀懿处以5万元罚款[2][8] 案件处理程序 -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5]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5] - 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 相关法规条款 - 《证券法》第四十条明确证券交易应当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3] -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3]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界定可转债属于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