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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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税费通”|支持乡村振兴系列税费优惠政策(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6 15:45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自2022年3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箱板纸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的政策[3] - 享受该项政策要求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如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等[4] - 纳税人申请退税前,纳税信用级别不能为C级或D级,且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不得因违反环保或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特定处罚[9] 政策适用条件与票据管理 - 纳税人从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销售方为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自然人时,应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5] -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5] -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票据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5] 退税计算与销售收入剔除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 ÷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6] - 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 适用税率 - 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 对应的退税比例[6] 产品销售与环保合规要求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6]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除非满足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6] - 若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纳税人应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7] 台账管理与书面声明 - 纳税人应建立或利用现有账册系统记录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内容需包括供货方信息、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及是否取得合规票据等[10] -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及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并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9]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变化 - 新规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 ÷ (1 + 适用增值税税率)[15][16] - 旧规定下,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7] - 举例说明:某公司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取得预收款10900万元,按旧规定计税依据为10600万元,预征税额为159万元[19][20]
一文了解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4:26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政策享受主体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 可申请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适用税率 - 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 对应的退税比例 [1] - 纳税人需在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后计算退税额 [1] 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 - 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资源名称、产品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退税比例 [1] - 境内收购再生资源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无法申领发票或小额零星经营的自然人需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 - 境外收购再生资源需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 - 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内容需包括供货方信息、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及凭证取得情况 [2]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得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 - 利用的危险废物需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 - 纳税人信用级别不得为C级或D级 [3] - 申请退税所属期前6个月内不得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特定轻微处罚除外)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也不得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情形 [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 该机制适用于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核心原则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7][9] - 第一步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有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 - 第二步将应纳税额的50%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其余50%按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比例分摊,并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 [8] - 第三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税款,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多退少补 [8] - 该机制的核心价值是确保税收在机构所在地间公平分配,操作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 [9] 无欠税证明 - 《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依申请开具的、表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11] - “不存在欠税情形”指无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特定应缴未缴税款,包括已申报未缴纳、延期缴纳期满未缴纳、检查已定未补缴、核定应纳税额未缴纳等情形 [11] -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该证明 [11]
【涨知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怎么享受?如何申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5 09:24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政策核心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 -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产品劳务名称、技术标准、退税比例等需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执行[3] 政策享受主体与条件 - 享受主体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 - 享受条件包括:收购再生资源需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凭证[5]、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5]、所售产品及劳务不属于国家淘汰限制类或高污染高风险项目[5]、涉及危险废物利用需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5]、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5]、申请退税前6个月内未因环保或税收违法受特定处罚[5][6] 退税计算与申请流程 - 退税计算示例:某公司可享受即征即退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130万元,相关进项税额40万元,退税比例70%,可申请退税额为(130-40)×70%=63万元[8] - 申请流程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包括备案与提交退税申请两个步骤[8]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5 18:23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政策核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 - 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2] - 具体退税比例和技术标准需参照2021年第40号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3] 政策享受条件 - 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 否则对应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4] - 可申请退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收入-不得适用退税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额]×退税比例 [4] - 纳税人需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 内容需包括供货方信息、资源名称、数量、价格及是否取得发票等 [5]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需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以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5] - 利用危险废物作为资源时 纳税人须取得相应级别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涵盖该危险废物 [6] -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 其纳税信用级别不得为C级或D级 [6] -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内 纳税人不得因违反环保或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特定程度的行政处罚 [7] 政策申报与办理 - 增值税退税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8] - 首次申请退税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后续申请若证明材料未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供 [9]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退税 [10] - 政策主要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11] 铁路客运电子发票 - 全国铁路旅客运输领域已全面使用电子发票 自2024年10月1日起乘车的旅客不再提供纸质报销凭证 [16] -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并为老年人等脱网人群提供线下开具便利 [16][17] - 旅客可通过12306网站、APP或车站窗口等在行程结束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开具本人已购车票及相关费用的电子发票 [19] - 电子发票可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开具时需准确填写购买方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 - 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电子发票 或通过邮件接收 [23] - 企业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铁路电子发票进行查询、查验和用途确认 [24]
电税小课堂 | 在其他省份的经营活动结束了,千万别忘了这件事!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0 09:21
电子税务局功能更新 - "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推出"电税小课堂"栏目 聚焦纳税人日常办税痛点难点 围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最新功能模块 逐项拆解高频涉税业务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助力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走马路 规避涉税风险 为企业长远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1] - 栏目具体教学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详细说明了功能路径和操作步骤 [2][4]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操作流程 - 功能路径包括通过我要办税菜单、消息提醒跳转链接或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三种方式进入 [4] - 操作步骤详细说明了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的特定登录方式 需选择跨区域报验户 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密码及验证码完成登录 [4] - 登录后系统自动带出跨区域涉税项目管理编号对应的经营基本信息 如存在多条需手动选择编号 [5] - 需查询并勾选预缴税款信息 系统自动带出至经营活动情况栏 可手动增行补充或删行删除预缴信息 确认无误后提交 [5] - 提交成功后提示办理成功 可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下载申请表或文书 [5]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11][12] - 享受优惠需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2] - 纳税人申请享受政策需同时符合多项条件 包括境内收购再生资源需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凭证 需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 销售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或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 [12][13][14] - 涉及危险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 需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14][17] - 纳税人信用级别不能为C级或D级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内不得因违反环保法规受行政处罚(特定轻微处罚除外)或违反税收法规被处罚 [15][16] - 纳税人一旦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 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8]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19]
漫解税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解析——这2个误区不要踩!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0 19:14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 利用废渣生产水泥熟料可享受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 - 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比例分为30%、50%、70%、90%和100%五档,具体适用目录需参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4] - 企业若未取得合规发票(如从个体户采购的30%原材料无增值税发票),对应部分的销售收入不得享受退税政策[4] 快递服务增值税政策 -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10] - 快递企业需取得经营许可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分支机构或末端网点[10] - 快递服务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全流程,但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不在此列[11] 小规模纳税人税费减免 - 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最高50%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减征[12] -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12]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01 08:25
再生资源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点 - 境内收购再生资源需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免税普通发票 若销售方为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自然人 需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 - 境外收购再生资源需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 - 未取得合规凭证的再生资源对应产品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 计算公式为:不得适用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收入×(未取得凭证的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全部成本) [2] - 可申请退税额计算公式:[(当期销售收入-不得适用部分)×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退税比例 [2] 台账管理要求 - 台账需包含供货方信息 再生资源名称 数量 价格 结算方式 发票取得情况等 [2] - 现有账册系统已包含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账 [2] 产品劳务合规标准 -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 限制类项目 [2] - 不得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标注"GHW/GHF"产品需满足例外条款 [2] - 涉及危险废物的需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纳税信用要求 - 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C级或D级 [2] - 申请退税所属期前6个月不得发生严重违规情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