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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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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13个方面99种追责情形
新浪财经· 2026-02-23 06:03
文章核心观点 - 《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正式修订出台,旨在通过更全面细致的规则,提升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与法治化水平,强化其正向作用,以促进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1] 政策结构与范围 - 《办法》共包含8章92条,内容涵盖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组织实施及工作程序等 [1] - 规定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等13个方面共99种具体的追责情形 [1] 主要修订与新增内容 - 强化党的领导,新增"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原则条款,明确将党的领导贯穿责任追究全过程 [1] - 责任追究范围更全面,新增了"金融业务"与"科技创新"两个独立章节,并对原有各业务领域的追责情形进行了大量细化补充 [2] - 追责认定标准更细致,在延续资产损失分类标准基础上,新增"其他不良后果"的认定条款,并细化为一般、较大、重大3个层级 [2] - 免责机制更具地方特色,与省国资委已制定的容错免责办法及免责事项清单相衔接,旨在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实现违规追责与合规免责的有机统一 [2] - 违规处理方式更加系统,将处理方式分为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六大类,分类逻辑更清晰 [2]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此次《办法》是对2019年出台的《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修订 [1] - 修订的主要目标是着力提升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强化责任追究正向作用 [1]
国资委答复:关于企业绩效评价选取对标行业、“两头在外”贸易业务定义、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债转股具体方式、审计报告有效期等问题
搜狐财经· 2026-02-03 16:36
企业绩效评价行业对标方法 - 2025年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涵盖10个行业大类、48个行业中类和107个行业小类 [2] - 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时,原则上根据主营业务领域,对照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遴选适用的行业标准值 [2] - 存在多个业务板块的企业,可采用突出主业的行业标准值,或采用多个主业的行业标准值进行加权计算,权重可根据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所占比例合理选择 [2] “两头在外”贸易业务定义澄清 - 规范所指的贸易业务是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商品买卖活动,即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均在本中央企业集团外 [3] - “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是指站在本企业集团层面来看最初的采购端和最终的销售端 [3]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具体情形 -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特定情形时,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较大、重大不良后果 [4] - 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金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或在一定时期内多户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4] 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方式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主要指金融机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的行为 [4] - 具体适用企业、债权范围可参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规定执行 [4] - 企业增发新股募集资金不属于该条款适用的情形 [4] 国有企业协议增资审计报告有效期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指最近基准日为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 [5] - 该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近一年内某一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5]
明确98种情形 国资委加强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一财经· 2025-12-21 12:42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1] - 政策核心目标是发挥责任追究在国资监管中的有效促进作用,增强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保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 - 该政策是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对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责任追究范围与标准 - 《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覆盖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1]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被划分为三级: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1]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1] 金融业务追责重点 - 在金融业务方面,《办法》明确六类将被追责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 [1] - 其他金融业务追责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等 [1] 政策修订与主要变化 - 此次《办法》是对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的修订 [2] - 与37号令相比,《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了如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 [3] - 《办法》坚持容纠并举,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以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3] 后续工作方向 - 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3] - 下一步目标是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3] - 政策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