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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家朱民:兼具全球视野与中国经验的金融大家|金融科技专家邀请
搜狐财经· 2025-12-09 18:14
1952 年生于上海的朱民,拥有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普林斯顿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及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是改革开放后最早一批"海归"学 者型官员之一。他先后在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担任要职:2003—2009 年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9—2010 年任 央行副行长,2011—2016 年出任 IMF 全球副总裁,成为首位进入该组织最高管理层的华人。丰富的国际机构履历与一线金融监管经验,使他对全球金融治 理、系统性风险与新兴业态始终保持敏锐洞察。回国后,朱民出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带领团队聚焦货币政策改革、金融安全网、互联网金融监 管等前沿议题,持续向决策层输出政策建议,被誉为兼具学术深度与操作经验的"金融大家"。 【邀请诺贝尔奖、图灵奖得主、两院院士、各行业专家,请联系五洲名家智库】 互联网金融:不可避免的全球大势 早在 2015 年冬季达沃斯,朱民就旗帜鲜明地指出,"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渠道创新,而是金融功能完整迁移,是不可避免的大趋势"。他认为,与当年信 用卡颠覆现金支付类似,互联网金融把支付、借贷、理财、投资乃至保险等银行核心业务拆解重组,形成" ...
探索非银机构流动性支持,筑牢金融安全网丨曾刚专栏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29 06:58
政策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探索在特定情景下向非银机构提供流动性的机制安排 [2] - 该机制旨在平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和防范金融市场道德风险 [2] - 此举标志着中国金融安全网建设进入新阶段 是对金融稳定框架的前瞻性完善 [2] 非银机构的重要性与风险 -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管理着数十万亿元的资产规模 [3] -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深度参与债券、股票、衍生品等各类金融市场交易 [3] - 非银机构的业务模式涉及期限转换、信用转换和流动性转换 使其天然面临流动性风险 [3] - 非银机构的流动性危机具有突发性和传染性 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和2020年3月美国货币市场基金危机均为典型案例 [3] - 在中国现行框架下 人民银行流动性工具主要针对商业银行 非银机构只能通过银行间接获得流动性支持 [4] 政策设计的审慎性与限定条件 - 政策特别强调"在特定情景下"向非银机构提供流动性 体现设计的审慎性和前瞻性 [5] - "特定情景"指市场出现系统性压力、正常流动性渠道受阻、单一机构或机构群体面临流动性危机且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5] - 该设计避免两个极端 既非对非银机构的常态化流动性供给 也非完全放任市场自我调节 [5] - 政策借鉴国际实践 如美联储在2008年危机期间创设的PDCF、TALF等针对非银机构的紧急工具 [6] 道德风险防范机制 - 防范道德风险是核心挑战 需从多个维度入手 [7] - 需设定清晰的触发条件 如机构必须具有系统重要性 面临的是流动性问题而非偿付能力问题 已用尽其他流动性来源等 [7] - 流动性支持应附加惩罚性利率 高于市场正常利率水平 并可要求机构提供优质抵押品 [7] - 需建立事后问责和结构性改革机制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危机的机构追究管理层责任并要求其改进风险管理体系 [8] - 透明度和市场纪律是重要手段 央行应在适当时机披露流动性支持的使用情况 [8] 中国特色的机制设计考量 - 机制设计需考虑中国非银机构类型多样 业务模式、风险特征、监管框架各不相同的特点 [9] - 需考虑中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并存 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联动性强的金融市场结构 [9] - 具体的机制设计路径包括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支持体系 发展多样化的抵押品框架 以及建立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协同机制 [10] 与宏观审慎管理的协调 - 非银流动性支持机制的探索与"加快构建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相辅相成 [11] - 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可从源头上降低非银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如通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监管指标 [11] - 流动性支持机制的建立也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了工具 央行可通过调整支持条件、成本、规模来影响非银机构行为 [11] 配套制度建设需求 - 需要构建相应的法律基础 明确央行在特定情景下向非银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职责和权限 [12] - 需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框架 包括合格交易对手的认定标准、抵押品的范围和估值方法、利率的定价机制等 [12] - 需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与非银机构的监管框架、破产处置机制、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协调配合 [12] - 需要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目标调整机制参数 保持政策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13]
探索非银机构流动性支持,筑牢金融安全网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29 06:40
政策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探索在特定情景下向非银机构提供流动性的机制安排,标志着中国金融安全网建设进入新阶段 [1] 非银机构的重要性与风险 -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管理着数十万亿元资产规模,并深度参与各类金融市场交易 [1] - 非银机构的业务模式涉及期限转换、信用转换和流动性转换,使其天然面临流动性风险 [1] - 从国际经验看,非银机构流动性危机具有突发性和传染性,例如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和2020年3月美国货币市场基金遭遇大规模赎回 [2] 政策机制设计原则 - 流动性支持机制限定在“特定情景下”动用,即市场出现系统性压力、正常流动性渠道受阻、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2] - 机制设计避免两个极端:既非对非银机构的常态化流动性供给,也非完全放任市场自我调节 [3] - 借鉴国际实践,如美联储在2008年危机期间创设的PDCF、TALF等针对非银机构的紧急工具,这些工具非常设机制,在特定压力情景下启动并使用后退出 [3][4] 道德风险防范措施 - 设定清晰触发条件:机构须具有系统重要性、面临流动性而非偿付能力问题、已用尽其他流动性来源、并接受央行监管和约束 [4] - 设计成本化机制:央行提供的流动性应附加惩罚性利率,高于市场正常水平,并要求机构提供优质抵押品 [4] - 进行事后问责和结构性改革: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危机的机构追究管理层责任,要求其改进风险管理体系、优化业务结构 [5] - 保持透明度并强化市场纪律:央行在适当时机披露流动性支持的使用情况、条件及机构后续整改情况 [5] 中国特色的机制考量 - 机制设计需考虑中国非银机构类型多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管等),业务模式、风险特征、监管框架各不相同 [5] - 需考虑中国金融市场结构特点,如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并存,各市场联动性强,流动性支持机制需考虑跨市场传导效应 [5] - 具体路径可考虑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支持体系、发展多样化的抵押品框架(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信用债、优质股票等)、并建立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协同机制 [6] 与宏观审慎管理的协同 - 非银流动性支持机制的探索与构建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相辅相成 [6] - 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可通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监管指标及压力测试,从源头上降低非银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7] - 流动性支持机制本身也可作为宏观审慎管理工具,通过调整支持条件、成本、规模来影响非银机构行为,实现逆周期调节 [7] 配套制度建设需求 - 需要构建相应的法律基础,明确央行在特定情景下向非银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职责、权限及约束机制 [8] - 需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框架,包括合格交易对手认定标准、抵押品范围和估值方法、利率定价机制等 [8] - 需要加强与非银机构监管框架、破产处置机制、投资者保护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协调配合,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以持续优化 [8]
金融安全网构建的理论基石 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定价机制与风险效应》
金融时报· 2025-08-22 14:58
存款保险定价机制研究 - 在默顿经典模型基础上引入监管处罚和宽容系数 得到存款保险价格解析解 研究发现监管惩罚力度加大时银行风险偏好降低 存款保险费率随之降低[1] - 利用上市银行数据测算存款保险费率 发现次贷危机和资本市场波动对城市商业银行费率影响大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1] - 引入模糊数学区间思想 通过数学推理证明得到基于三角直觉模糊数的存款保险价格[1] - 将减税降费政策引入定价模型 发现每单位存款保费随所得税税率降低而下降 实证表明银行所得税税率提高会通过提高风险承担水平进而推高存款保险费率[1] 存款保险风险效应研究 -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效降低中小银行风险承担水平 利用中小银行数据验证了该假说[2] - 差别化费率对银行风险承担具有抑制作用 能显著降低中小银行风险承担 并缓和农信社改制对农商行风险的影响[2] - 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化费率有效发挥早期纠正作用 通过中小银行真实存款保险费率数据验证了这一结论[2] - 监管处罚后商业银行显著降低风险承担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能放大监管处罚的风险抑制作用 同时降低隐性担保对监管处罚效果的弱化作用[2] 政策建议方向 - 加快《存款保险法》立法以提升制度作用和独立性[3] - 加强存款保险监管协同提升效率[3] - 建立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间的"金融防火墙"强化对中小银行监管[3] - 借助大数据加强信息披露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3] 研究体系特色 - 构建"经验事实→定价机制→风险效应→机制设计"的中国存款保险分析框架 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4] - 将审慎监管和宏观经济政策引入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拓展了经典理论 特别是监管处罚框架和减税降费政策的影响机理[4] - 聚焦中小银行研究 用中小银行数据科学评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效果 填补了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大中型银行的空白[4] 学术价值定位 - 拓展存款保险定价理论并深度解析中国实践 代表银行监管研究领域的突破性进展[5] - 在全球金融体系面临地缘政治与科技变革双重冲击背景下 为筑牢金融安全基石提供前瞻性研究[5] - 金融风险管理本质是为风险确定合理价格 研究具有超越学术范畴的启示价值[5]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完善金融安全网
新华网· 2025-08-12 14:29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进展 - 2017年至2021年五年间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25万亿元并处置不良资产约12万亿元 [1] - P2P网贷机构全部停止运营且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状况趋于改善 [1] - 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势头得到根本扭转且高风险企业和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得到有序处置 [1] 现有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 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并建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机制 [2] - 通过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安全与稳定发展 [2] - 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制度 [2]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意义 - 有助于拓宽金融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并为系统性风险提供资金支持 [3] - 推动金融风险快速处置同时降低处置成本并实现风险防范市场化 [3] - 美国、欧盟和英国均已建立类似基金或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 [3] 金融风险新特征与挑战 - 金融产品交易结构更复杂且机构间联系更紧密 [1] - 金融风险隐蔽性增强且传染性、破坏性更强 [1] - 风险在不同机构、行业和市场间链式传导并在金融与实体领域交互传导 [1]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作模式 - 需科学界定风险范围并明确基金功能和使用方式 [3] - 依靠政府和市场机构共同出资并根据资产规模、风险确定差异化缴费比例 [3] - 通过制度化方式应对金融风险并丰富处置资金来源 [3] 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 需要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4] - 积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4] -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体现对金融稳定的更高要求 [4]
存款保险制度十年深耕 多维度夯实金融“安全网”
金融时报· 2025-08-08 15:59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与背景 -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建立 通过《存款保险条例》立法形式设立 旨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2] - 制度经历了长期发展历程 从1993年首次提出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跨部门工作小组进行调研论证 [2] 包商银行风险处置案例 - 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因该行存在严重信用风险 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超1500亿元 不良资产占比近总资产30% [1][3] - 包商银行资产规模达5500亿元 客户数量473万户 因资金被占用和评级下调引发流动性危机 同业融资能力大幅下降 [1][3] - 存款保险制度首次实战应用 通过设立蒙商银行承接储户存款和核心业务 采用"接管+收购承接+破产清算"模式实现市场化退出 [3]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成效 - 偿付限额50万元为99%以上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 处于国际较高水平 截至2024年末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 [4][5] - 2020年全国启用存款保险标识并开展常态化宣传 银行挤兑风险事件频率和影响程度大幅降低 [5] - 制度实施10年来保护了473万户存款人权益 增强了公众对银行体系信心 [2][4] 制度机制与职能特点 - 采用风险最小化职能模式 包含监测预警、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非单纯"付款箱"机制 [6][7] - 2016年实施风险差别费率机制 高风险机构需交纳更多保费 2017年起对部分机构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等早期纠正措施 [7][8] - 通过风险定价约束金融机构行为 根据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六方面指标动态调整费率 [8] 制度完善与发展方向 - 需强化信息收集与核查权限 目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取监管信息并要求投保机构报送数据 [9][10] - 需制定存款保险法强化早期纠正职能 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当前对风险处置只有建议权 [10][11] - 需扩大基金积累规模 建立健全后备融资机制 丰富存款偿付和收购承接等处置工具 [11] 金融安全网建设 - 存款保险与审慎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三支柱 [12][13] - 需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等五类监管方式 消除监管空白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13] - 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需严格资金使用条件 可通过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再贷款防范系统性风险 [13]
完善早期纠正、风险处置机制
金融时报· 2025-08-08 15:59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成效 - 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建立以来平稳运行 为99%以上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 显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1] - 50万元偿付限额覆盖99%以上存款人 有效维护储户权益并增强银行体系公信力[1] - 制度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及辽阳农商行等中小银行风险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1] 现行条例的局限性 - 《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较低 仅属行政法规 效力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3] - 条例内容较为原则性 早期纠正措施有限 缺乏对分红限制、股东权利限制等硬约束手段[4][5] - 未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保费税收政策及风险监测核查的具体职能[4] 立法升级需求 - 党中央多次强调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要求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6] - 需通过专门立法提升法律位阶 强化存款保险在风险预警和处置中的权限[6][7] - 现行条例导致存款保险在风险处置中处于被动地位 缺乏市场退出决策权[8] 立法建议方向 - 制定存款保险法应明确风险监测预警权限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提升早期纠正效率[7][8] - 需赋予股权债权减记、"三中止"司法衔接等处置工具 促进股东和债权人损失吸收[9] - 立法可解决金融机构破产法缺失导致的资产处置障碍 提升风险处置效果[9]
★不断深化区域财金合作 强化金融安全网
证券时报· 2025-07-03 09:56
东盟与中日韩(10+3)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核心成果 - 会议讨论了全球和区域宏观经济形势、10+3区域财金合作等议题并发表联合声明 [1] - 各方就深化区域内政策协调、加强区域金融安全网达成共识 [1] - 中方宣布向AMRO中国技术援助信托基金续捐400万美元以支持区域金融稳定能力建设 [1] 宏观经济形势与挑战 -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 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 [1] - 10+3区域经济展现较强韧性 拥有较大增长空间但面临复杂严峻的内外部挑战 [1] - 10+3区域面临的经济和金融风险显著上升 [2] 区域财金合作具体措施 - 会议通过CMIM下新设以人民币等可自由使用货币出资的快速融资工具相关安排 [2] - 引入非美元可自由使用货币出资工具拓展清迈倡议资源 凸显区域特色 [2] - 该安排标志着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在本地区的积极进展 具有突破性意义 [2] 中方立场与倡议 - 中方呼吁坚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 加强宏观政策沟通协调 [1] - 建议深化域内贸易投资合作 维护产供链稳定畅通 [1] - 中方愿与各方坚持开放包容 团结协作深化区域财金合作 [1] 清迈倡议机制完善方向 - 会议明确了清迈倡议机制化下一步讨论方向 [2] - 潘功胜强调进一步完善清迈倡议机制对强化区域金融安全网至关重要 [1][2]
中巴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搜狐财经· 2025-05-13 22:46
中巴金融战略合作 - 中国人民银行与巴西中央银行签署《金融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人民币/雷亚尔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规模为1900亿元人民币/1570亿巴西雷亚尔,有效期五年并可展期 [1] - 协议旨在扩大两国本币使用,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1] - 此次为2013年首次签署后的续签,体现两国在货币合作领域的持续深化 [1] 合作具体内容 - 备忘录涵盖完善金融市场投资环境、加强技术交流、支持金融投资者扩大规模、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2] - 通过本币合作为两国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推动跨境支付互联互通,包括快速支付系统和跨境二维码支付对接 [2] 全球金融合作背景 - 中巴本币互换协议被视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美国推行"对等关税"背景下具有战略意义 [1] - 中国央行已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本币互换协议,当前有效协议32份,总规模约4.5万亿元人民币,覆盖全球六大洲主要经济体 [1]
加快完善存款保险顶层设计
经济日报· 2025-05-08 06:14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 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正式建立,形成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央行最后贷款人三大金融安全网支柱 [2] - 2019年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进入实质化运行,履行费率核定、基金归集、早期纠正等职能 [2] - 截至2024年末,我国共有3761家投保机构,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对1600家机构采取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措施 [3] 制度成效与案例 - 包商银行风险处置成为首例商业银行通过"接管+收购承接+破产清算"实现完全市场退出的成功案例,未引发挤兑或流动性风险 [3] - 制度实施10年来推动金融风险早发现早处置,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并维护金融稳定 [4] - 通过差别费率、早期纠正等措施促进高风险银行有序出清,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 法律完善需求 - 现行《存款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需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以强化职能 [5][6] - 国际经验显示近15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确立存款保险制度,如美日韩等国 [6] - 需在金融稳定法、商业银行法等修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 [5][6] 机制优化方向 - 需完善早期纠正措施时限要求,对未达标机构及时处置以降低处置成本 [7] - 建议拓宽基金来源,建立后备融资机制如央行再贷款、发行债券等增强流动性应对能力 [8] - 需丰富风险处置工具,明确基金使用条件,推广"接管+收购承接+破产清算"模式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