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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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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
新浪财经· 2026-01-16 20:56
法规发布与生效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1][30] - 同时废止《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30] 法规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法律制定[3] 适用对象与措施定义 -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对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4] -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4] -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4] -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4]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指使或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4] - 采取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4] 名单管理与执行机制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并互相配合[7] -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8] -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9] - 名单所列对象可向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以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费用[11][12] 金融机构核心义务 -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13] - 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相关名单[14] - 名单发布或调整时,金融机构应根据名单对所有客户进行核查[15] - 建立业务关系、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客户信息变化时,金融机构应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16] - 金融机构应根据名单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核查[17] - 金融机构应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18] - 核查发现客户或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范围,金融机构应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18] - 采取限制转移措施时,若资金资产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且无法分割,应一并采取措施[19] - 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须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20] - 对恐怖活动名单对象采取措施,还须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书面报告[21] 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24]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内控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处罚[26]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反洗钱法》第五十四条处罚;若致使犯罪所得收益得以掩饰、隐瞒或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依《反洗钱法》第五十五条处罚[26] - 对金融机构处罚时,还可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反洗钱法》第五十六条处罚[26]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由其主管部门依《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处罚[27] - 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反洗钱法》第五十九条处罚[28] 重要定义与范围 - 本办法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中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29] - 要求立即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包括:名单对象所有或控制的所有资金资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其代理人、受指使组织和人员的资金资产[27] - 资金资产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如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具体涵盖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经济资源及电子数字凭证等[28]
央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财联社· 2026-01-16 20:5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 规范相关特别预防措施的执行 并明确了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1][2][4] 法规制定与生效 - 法规由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经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 [2] - 法规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34] 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 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9]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针对三类名单对象: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的定向金融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5] - 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 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 措施范围涵盖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组织 [6][32] - 资金资产定义广泛 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 如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货物以及电子或数字形式的资产证明等 [33] 金融机构的核心义务 -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 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 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11] - 金融机构需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法规规定的三类名单 [12] - 金融机构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客户身份信息变化时 均需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 [13] - 金融机构需对所有业务和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名单核查 [14][15] - 核查发现客户或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范围时 金融机构必须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对无法分割的共同资金资产需一并采取措施 [16] - 金融机构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后 需将措施详情、被限制资产、客户试图进行的交易等信息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涉及恐怖活动名单的还需向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18][23] - 金融机构可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相关措施及理由 但法律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19] 名单管理与异议处理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 并互相配合 [7] - 对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 可根据名单类型分别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布的程序或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进行申诉 [9] - 名单所列对象为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费用 可根据名单类型向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 [10] 措施解除与资产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26] - 解除措施需符合三种情形:名单调整后相关对象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经核实采取措施有误、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 [27] - 金融机构解除措施后 需按规定进行报告 [28] - 在措施期间 金融机构可通过有关账户收取被列名对象根据此前合同应收的款项及其他收入 但需对这些收入一并采取限制措施 [21][24] - 限制转移期间相关资金资产发生变动的 金融机构需及时报告 [22] 特定非金融机构与法律责任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业务时 需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24]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内控制度或履行义务的 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反洗钱法》进行处罚 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6]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 由其主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处罚 [27] - 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反洗钱法》处罚 [28]
央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6-01-16 20:44
法规发布与生效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1][3][26] 法规制定目的与依据 - 制定目的是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5] -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法律[5] 适用对象与措施定义 -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对特定名单对象采取措施[6][26]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定义为: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关联方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6] - 措施涵盖的资金资产范围广泛,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如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及其产生的孳息和收益[27][28] 目标名单范围 - 需采取措施的名单包括三类: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6] -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6] -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6] 金融机构核心义务 -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13] - 必须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目标名单[14] - 必须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信息变更时,对所有客户进行名单核查[15] - 必须根据名单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核查[14] - 必须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16] - 核查发现匹配时,必须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且不得事先通知相关对象[7][16] - 采取措施后,须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涉及恐怖活动名单的还须向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报告[17] -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17] 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23] 措施执行与调整机制 - 名单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互相配合[11] - 名单对象可就不同名单类型通过规定程序(如申请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出异议[12] - 为支付基本开支等必需费用,名单对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获批后需按指定用途使用[12] - 金融机构对客户是否属于名单存在疑问时,可向名单发布机关申请协助核实[17] - 符合特定情形(如名单调整、措施有误、经法定程序认定)时,应立即解除措施[21][22]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20]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内控制度或履行义务,将面临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26]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罚[26] - 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进行处罚[25] - 依法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保密信息,将依法给予处分[24] 其他重要规定 - 采取措施时应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依法进行权利救济[8][9] - 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9] - 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受法律保护[10] - 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宣传教育活动[12] - 本办法施行后,《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