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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调座椅致弟弟被挤压身亡 父母向车企索赔 法院判了
央视新闻· 2025-08-16 04:34
案件概述 - 原告宗某、吴某因2岁7个月儿子在车内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起诉汽车公司索赔200万元,指控车辆座椅设计缺陷及警示不足 [1][2] - 被告汽车公司辩称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手动调节符合标准,《用户手册》已明确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事故主因是原告监护失职 [2] 法院判决依据 - 案涉车辆为2021年3月检验合格出厂的小型普通客车,《用户手册》明确标注儿童保护装置使用警告,包括"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等内容 [4] -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认定车辆座椅设计符合国家标准,调节功能为手动可控且幅度合理,超出合理使用范畴 [6] 产品责任边界分析 - 产品责任三要件: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本案核心争议为座椅缺陷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5] - 缺陷认定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且无不合理危险,理性消费者不会期待座椅调节成为致害工具 [6] - 警示缺陷判定:车辆《用户手册》已对儿童安全必要性作出明确警示,损害主因是监护人失察而非标识缺失 [7]
女童调整汽车座椅致后排弟弟死亡,父母起诉车企要求赔偿200万被法院驳回
中国基金报· 2025-08-15 12:31
来源:上海高院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2021年3月经 检验合格出厂。车辆《用户手册》中有关于"警告、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 装置"中提及"为了降低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警告:如果未将儿童正确安置在 儿童保护装置内,则儿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请按照儿童保护装置上的 使用说明正确安置儿童"等内容。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宗某、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宗某、吴某系夫妻,育有女儿(5岁)、儿子(2岁7个月)。2023年5月1日,宗某驾驶一 辆商务车,载吴某及两子女出行。11时许,因发现儿子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家长遂将儿 子送医院救治,但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当日17时,宗某接受当地派出所询问时反映:其子系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当日10时左右, 其开商务车 ...
女儿调座椅压死儿子,家长索赔车企
第一财经· 2025-08-14 22:29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存在多重监护失职:一是未为两岁幼儿使用安全座椅;二是放任幼儿在车辆行 驶中脱离监护,让5岁儿童自行操作座椅,且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作者 | 第一财经 据中国新闻周刊,上海高院近期公开一则法案。原告宗某1、吴某1系夫妻,育有女儿宗某2(5 岁)、儿子宗某3(2岁7个月)。2023年5月1日,宗某1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吴某1及两子女出行。 10时30分左右,宗某1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妻子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 儿子的头,此时宗某3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家长遂将宗某3送医院救治,但宗某3经抢救无效 死亡,死因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此后夫妻俩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被告未尽 警示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200万元。 2025.08. 14 本文字数:621,阅读时长大约1分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用户手 册》中有关于"警告、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装置"中提及"为了降低伤害风险, 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