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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9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02679X [1] - 公司于1997年3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 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3000万股 于1997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 - 公司注册名称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INSIGMA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1号4号楼1501室 邮政编码310030 [1]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7526370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治理结构 -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4名 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4] -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1-8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61] 经营范围与宗旨 - 公司经营宗旨为顺应国家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导向 依托高等院校的技术创新优势 人才资源优势 致力于开发以信息技术为主体的高科技产品 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构建21世纪具有高度竞争力的新型高科技企业 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经济回报 [3] -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如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 以及一般项目如互联网数据服务 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 数据处理服务 大数据服务 数字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 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 软件外包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网络设备制造 网络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电子产品销售 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 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云计算设备销售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信息安全设备销售 物联网技术服务 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投资管理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3][4] 股份结构与管理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4]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27526370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27526370股 [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7]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的权利 依法请求召开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的权利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的权利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权利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 - 股东承担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义务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的义务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的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义务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3] 董事会职权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的职权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的职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分立 分拆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的职权 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或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的职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的职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的职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的职权 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的职权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的职权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6][48] -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年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投资 收购和出售资产决策权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46] - 董事会行使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决策权 [46] -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年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累计抵押决策权 [47] -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年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合同如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 委托理财 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决策权 [47] -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年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国债投资 新股申购等资金运用决策权 [47] - 董事会行使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5%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的决策权 [47] - 董事会行使公司一年内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的对外捐赠决策权 [47] - 在公司负债率70%以下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举债贷款 [47] 股东会职权 - 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的职权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的职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职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职权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分拆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职权 修改本章程的职权 对公司聘用 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的职权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的职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的职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的职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职权 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的职权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职权 [16]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16]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6]
上海建工等成立建设公司,含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业务
企查查· 2025-08-18 18:11
公司成立与股权结构 -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致远建设有限公司于近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为于波 [1] - 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人民币 [1] - 由上海建工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外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股 [1] 业务经营范围 - 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和建设工程设计 [1] - 涵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 [1] - 包括施工专业作业等业务领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