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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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第10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2 22:28
海上风电增值税政策 -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海上风电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9] 核电行业增值税政策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 [1][9]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核准但未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 [1][9]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 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9] 政策废止与更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2][9] - 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 以本公告为准 [2][9]
财政部等三部门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0-17 21:55
政策核心调整 - 对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有效期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核准但未投产的核电机组 自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 [1]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 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 海上风电行业 - 针对海上风电生产电力产品的销售 给予明确的增值税优惠 [1] - 税收支持政策具有明确的时间窗口 为期超过两年 [1] 核电行业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继续执行原有增值税政策 [1] - 新旧核电项目税收政策出现分水岭 新核准项目将不再享受税收返还 [1] 政策衔接与废止 - 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 以本公告为准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
财政部等三部门公告!
证券时报· 2025-10-17 21:38
风力发电行业增值税政策 -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 - 此前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 核电行业增值税政策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 [1]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核准但未商业投产的机组 自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 [1]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 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