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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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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第10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2 22:2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一、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 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 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 ,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 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 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7 ...
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
搜狐财经· 2025-10-20 09:16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 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 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一、 ...
三部门发布重要公告
中国能源报· 2025-10-19 12:44
海上风电行业增值税政策调整 -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 核电行业增值税政策调整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原有增值税规定执行 [1] - 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 [1]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 相关文件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2][4]
财政部等三部门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0-17 21:55
政策核心调整 - 对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有效期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核准但未投产的核电机组 自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 [1]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 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 海上风电行业 - 针对海上风电生产电力产品的销售 给予明确的增值税优惠 [1] - 税收支持政策具有明确的时间窗口 为期超过两年 [1] 核电行业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继续执行原有增值税政策 [1] - 新旧核电项目税收政策出现分水岭 新核准项目将不再享受税收返还 [1] 政策衔接与废止 - 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 以本公告为准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
财政部等三部门公告!
证券时报· 2025-10-17 21:38
风力发电行业增值税政策 -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 - 此前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 核电行业增值税政策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 [1]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核准但未商业投产的机组 自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 [1]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 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
财政部等三部门: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搜狐财经· 2025-10-17 21:03
海上风电行业增值税政策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 - 政策执行期为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 核电行业增值税政策调整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 [1] - 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机组自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 [1]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
财政部等三部门: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
智通财经网· 2025-10-17 20:57
海上风电增值税政策 -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海上风电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3] 核电增值税政策调整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 [1][3]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核准但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自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 [1][3]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 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3] 政策文件更新 - 现行规定与本次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为准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