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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的技术秘密司法保护
中国经营报· 2026-01-29 13:40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技术秘密司法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并举行新闻发布会 强调将加强科技创新主体的技术秘密司法保护 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健全和机制完善[1] -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技术秘密被视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1] 技术秘密案件司法实践与成果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7年来共受理技术秘密实体案件343件[1] - 坚持依法保护 用足证据规则打击侵权 “蜜胺”案和“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先后入选2023年度和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 - “香兰素”案作为指导性案例 运用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整体评价 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2] - 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4年审结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元 最近审结的“玻璃机”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3.82亿元[2] - 坚持规则引领 创新裁判方式并强化执行力度 探索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2] - 厘清侵权责任 进行全链条打击 “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案确定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并判赔1.66亿元[2] - 坚持利益平衡 推动实质解纷 “尼龙原料工艺”案促使中外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促进后续合作 化解众多企业面临的停产和赔偿风险[3] - “氯乙酸工艺”案通过一次性和解全部在诉案件并达成多项技术许可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3] 未来工作重点 - 下一步将全面总结技术秘密案件审判经验 加强对全国法院的审判指导[3] - 继续审理好重大、复杂的技术秘密上诉案件 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3] - 积极建言献策 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健全和机制完善[3]
附判决┃判赔3.8亿元!最高院终审落槌高端机床装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
搜狐财经· 2025-12-26 15:42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田某与深圳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需连带赔偿精雕公司经济损失3.7963亿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共计3.8163亿元,并承担停止侵害、销毁技术秘密载体等民事责任 [1] -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侵权方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时间持续至技术秘密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7][18] - 判决要求侵权方在三十日内,在法院监督或精雕公司见证下,销毁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及技术文档 [7][19] - 如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将面临高额迟延履行金,例如拒不履行停止侵害义务按每日100万元计算,拒不履行销毁义务按每日10万元计算 [20] 涉案技术与商业秘密认定 - 精雕公司系专注于数控机床研发制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核心技术秘密涵盖27个系列、160个型号机床,包括37340个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文档 [2][4]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精雕公司主张的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及若干技术文档所承载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1][4] - 秘密性方面,涉案技术信息是“系统性、整体性技术数据库”,涵盖机床总装配图、关键零部件尺寸公差等核心信息,相关公众无法通过简单手段直接获得 [4] - 价值性方面,根据审计报告等证据,利用涉案技术信息生产的机床产品能够带来经济效益 [4] - 保密性方面,精雕公司采取了建立员工保密规章制度、部署安全管控软件、签订《员工保密书》等合理保密措施 [4] 侵权事实与行为 - 田某曾在精雕公司任职14年,离职前通过下载、拷贝等方式非法窃取精雕公司37340个设计图纸及技术文档,涉及机床、电主轴、转台等核心技术 [2] - 2017年3月田某离职后,立即入职深圳某公司并化名担任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为该公司设计生产侵权产品并对外销售 [2]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深圳某公司累计销售侵权玻璃机371台,后续多年持续生产销售多款侵权玻璃机产品 [2] - 经刑事判决确认,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鉴定证实深圳某公司侵权产品的核心技术与精雕公司技术秘密高度一致 [2]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田某与深圳某公司主观上具有紧密意思联络,客观上存在密切行为合作,共同叠加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 [6] 法律适用与裁判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为被诉侵权行为在该法施行后仍在持续 [1][3] - 裁判观点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委托鉴定的技术信息,并不当然等同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民事诉讼应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8] - 裁判观点指出,当侵权产品被确定是整体性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产物,且如不使用该技术秘密便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相关侵权产品,则该技术秘密对于侵权产品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可推定为100% [8] - 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技术秘密范围的限缩认定,明确以图纸作为载体的,可以依据其记载的技术信息确定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4][5] 案件历程与诉讼请求 - 精雕公司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基于侵权获利基数205万元,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并支持部分律师费,判决赔偿1280万元,但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 - 精雕公司上诉请求包括判令侵权方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约3.8181亿元,并确认精雕公司为十项专利的权利人等 [12][13] - 本案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历经多次询问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