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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深圳园区科研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正式实施
搜狐财经· 2026-02-11 16:23
政策核心内容 - 一项针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于2月10日正式落地实施 [1] - 政策规定在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一线”进口科研货物可享受免税待遇 [1] - 政策首批清单精准覆盖6类509项需求,旨在有力支持深港科研协同 [1] 政策影响与受益主体 - 该政策的享惠主体为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与企业 [1] - 政策通过为特定进口科研货物提供免税支持,将直接降低相关机构的研发成本 [1]
推动深港科创协同 河套科研货物“一线”进口免税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15 18:4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 [2] - 政策核心是建立“一线”、“二线”分线管理税收政策体系,旨在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双方互利合作与协同创新 [2] - 政策是对2023年8月国务院《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重要落实,将规划构想转化为具体操作细则 [3] 税收政策具体细则 - 经“一线”(园区与香港之间)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 - 享惠主体包括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以及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 - 首批免税货物清单涵盖设备及零配件、器具、耗材等6类509项,精准覆盖科研全链条需求 [3]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监管区域内流通需补缴进口税收,但因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可免于补缴 [3]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进入内地时,需按规定补缴进口税收 [3] 政策叠加效应与园区发展现状 - 此前河套已针对参与合作的港人和港企出台优惠税收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双15%”的优惠政策 [4] - 政策红利叠加下,河套深圳园区已形成科创集聚效应 [4] - 目前河套深圳园区已汇聚院士专家18人,科研人才超过1.5万人 [4] - 园区已吸引65家香港本土科研机构及企业,以及香港5所世界百强高校超10个科研平台入驻 [4] 政策战略意义 - 政策有利于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4] - 政策为深港科创要素跨境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3]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公布
中国新闻网· 2026-01-15 01:27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旨在支持其与香港园区联合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 [1] - 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1] 海关监管区域划分 - 合作区深圳园区内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定义为“一线” [1] - 该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定义为“二线” [1] 享惠主体与“一线”进口税收优惠 - 享惠主体包括: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 - 上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货物流通与处置的税收安排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缴进口税收 [1] - 若因企业依法破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将上述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允许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1]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需补缴进口税收 [2] 政策目标与影响 - 政策旨在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 [2] - 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2] - 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2]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智通财经网· 2026-01-14 21:20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制定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旨在支持科研活动 [1][2][3] - 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园区内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8][10] 税收优惠主体与范围 - 享惠主体包括: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3] - 上述享惠主体经“一线”(即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3] - 国家禁止进口、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除外 [1][3] 管理与监管机制 - 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享惠主体将被列入“白名单”,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4] - 对免税进口的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4] - 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有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规定执行 [4] - 免税进口的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若在科研中消耗且未形成研发成品,可依申请免于补税并解除监管 [4] “二线”及内流税收处理 - 海关监管区域与内地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 [4] - 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需按进口货物办理手续,并由享惠主体补缴进口税收 [4] - 若货物已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按规定缴税,则“二线”环节不再补缴 [4]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也需参照规定补缴进口税收,但因破产、注销等原因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除外 [5] 特殊贸易措施适用 -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合称“四类措施”)的免税科研货物,进口时执行免税政策,但需按国家规定执行“四类措施” [5] - 若研发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当其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税并执行“四类措施” [6] - 免税科研货物在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研发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6] 其他进出口规定 - 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若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需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6] - 深圳市人民政府需商有关部门明确享惠主体认定、科研活动认定、以及违规处理等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 [6] -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8]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免税科研货物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