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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券商中国· 2026-02-12 16:58
最终裁定与调查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 调查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已初步认定存在补贴、实质损害及因果关系 [1] 反补贴措施与执行细节 - 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2] - 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 = 海关计税价格 × 反补贴税税率 [8] -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 [9] - 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为期5年 [9]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3] - 产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含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其他带纹理乳酪、其他未列名乳酪,以及脂肪含量超过10%的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 [5] - 产品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 [6] - 产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号:04015000, 04061000, 04062000, 04063000, 04064000, 04069000 [6] 税率与追溯征收安排 - 欧盟各公司的具体反补贴税税率在公告附件2中列明 [7] - 对于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将按终裁确定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同时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9] - 临时保证金超出终裁反补贴税的部分及相应多征的增值税将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9] -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12月23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9] 后续程序与生效 -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利害关系方可根据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10] - 对终裁决定及征税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3日起执行 [12]
商务部: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12 16:12
最终裁定与措施 -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 根据裁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2]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蓝纹乳酪等特定乳酪、其他未列名乳酪、以及脂肪含量超过10%的未浓缩未加糖乳及稀奶油 [2] - 该产品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涉及多个海关税则号列(如04015000、04061000等) [2] 征税具体安排 - 反补贴税自2026年2月13日起征收,实施期限为5年 [4] - 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 = 海关计税价格 × 反补贴税税率 [2] -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 [2] 追溯征收与过渡安排 - 对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将按终裁结果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及相应增值税,多退少不补 [4] - 对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12月23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4] 后续程序 -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4] - 对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2月13日起 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央视网· 2026-02-12 16:08
最终裁定与调查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 调查始于2024年8月21日并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存在补贴与实质损害 [1] 反补贴措施与执行细节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2] - 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补贴税税率 [8] - 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为期5年 [10]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3] - 产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蓝纹乳酪其他未列名乳酪以及脂肪含量超过10%的未浓缩未加糖的乳及稀奶油 [5] - 产品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多个税则号下包括04015000 04061000等 [6] 税收追溯与过渡安排 - 对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将按终裁结果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多退少不补 [10] -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10] 后续法律程序 -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10] - 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3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网站· 2025-12-22 15:15
初步裁定 -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 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临时反补贴措施 - 商务部建议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实施 [2] - 措施形式为要求进口经营者依据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海关提供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2]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3] - 产品名称为相关乳制品 英文名称为Certain dairy products [4] - 产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及凝乳 经加工的乳酪 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 其他未列名乳酪 以及脂肪含量超过10%的未浓缩未加糖乳及稀奶油 [5] - 产品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 [6] - 产品涉及海关税则号04015000 04061000 04062000 04063000 04064000 04069000 [6] 具体执行方法 - 自2025年12月23日起 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需依据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海关提供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8] - 保证金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计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 [8] - 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8]